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培训讲解ppt课件
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教育义务:
含义:由于法条的变化含两个方面: (1)父母全面地对子女进行关怀和培养,引导子女 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思想品德\文化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 言传身教: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让子女接受文化教育(实现受教育权)
(2)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子 女进行必要的管束,使得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原因:子女辨别能力差,需要约束其行为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 未成年人不得有的 不良行为 责任承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三)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
1.相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继父母子女的双重继承权的问题 (2) 代位继承的问题(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有代位继承权)
司考真题:多选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 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 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 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1.抚养义务 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日常生活中照 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存,使子女得以健康成 长。 (1) 抚养的内容:提供金钱和物质; 日常生活中照料; (2)抚养的期限:一般到18周岁
(3)抚养的条件
1)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 任何情况都不能免除 离婚后仍然要承担抚养义务 2)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2个): A: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 ---(一)20条:为两种情形 a指尚在校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 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 常生活的子女。 B:父母有给付的能力(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后有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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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义务
(1)概念:父母应当防范排除来自自然界或者他人对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 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
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教161)
(一)概念: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现代各国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 1)概念: 是指通过生亲自愿认领或被法院强制生父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认领方式(2种)
一是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 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又分为两 种: 第一,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认为生父的认领系 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 于其它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第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目前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实行的认领模式是取决于一定条件的认 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
P81讨论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进行推定? 按照解释三第2条第2款
五、继父母子女
(一)种类:有两种:姻亲、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完全相同。 判断:继父母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教第168页)
第四,诉讼解除。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判决解除的情形是: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 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 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收养工作培训课件
收养工作培训课件收养工作培训课件收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为无法生育或无法抚养自己孩子的家庭提供一个合适的选择。
为了确保收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训课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收养工作培训课件的重要性、内容和方法。
一、培训课件的重要性培训课件在收养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使参与者了解收养的法律程序、政策和规定。
这有助于保证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培训课件还能够提供实用的技能和技巧,帮助参与者更好地进行收养工作。
例如,如何进行家庭访谈、如何评估申请人的适应能力等等。
这些技能对于评估申请人的资格和选择合适的家庭非常重要。
最后,培训课件还可以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教育。
收养是一项情感复杂的工作,对于申请人和被收养者都有很大的心理压力。
培训课件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压力,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二、培训课件的内容培训课件的内容应该全面而系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养法律和政策:介绍收养的法律程序、政策和规定,包括申请条件、收养程序、法定程序等等。
这有助于保证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收养流程和程序:详细介绍收养的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匹配和认可等等。
这有助于参与者了解整个收养过程的步骤和要求。
3. 申请人评估:介绍如何评估申请人的适应能力和资格,包括家庭访谈、家庭调查、心理评估等等。
这有助于确保选择合适的家庭和保证被收养者的权益。
4. 被收养者关怀:介绍如何提供被收养者的关怀和支持,包括心理支持、教育和培训等等。
这有助于被收养者的适应和发展。
5. 收养后服务:介绍收养后的服务和支持,包括监护和后续跟进等等。
这有助于确保收养的长期稳定和成功。
三、培训课件的方法培训课件的方法应该多样化和灵活,以满足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1. 讲座和演讲:通过讲座和演讲的方式传授知识和信息。
这种方法适合传递基础的理论和概念。
2. 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的方式,让参与者从实际问题中学习和思考。
第八章-收养法PPT课件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 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 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案例:与养母离婚的养父和后来的继父谁应对养女
负抚养义务? 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因其离婚而解除,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 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 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 四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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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 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 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 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 可为送养人。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第八章 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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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 收养及其法律特征 ▪ 我国的收养立法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章 收养法ppt课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14岁以下子女可被他人收养)、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将子女送养) 、第九条(无配偶的 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 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 无子女的限制。
2012年5月6日,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汝鹏 表示,汶川大地震造成孤儿630人,其中只有12名 孤儿被成功收养。 “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集 中供养、学校寄宿、社会助养等方式养育,他们全 都得到了很好的安置,生活状况还是不错的。”赵 汝鹏说,这些孤儿中,除12名被收养外,其他孤儿 全都是投亲靠友,或由民政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和 敬老院管理。 汶川大地震"诞生"了许多孤儿,当收养的消息放出 去之后,绵阳几个民政局的电话都被打爆了。据不 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来收养意愿的人有8万多人。
(7)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小华今年14岁,正在读初中。但不幸的是小华
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 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此,小华由祖父母担任他的监护人。最近, 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 华的生活,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们为解决 好小华今后的生活,要将小华送给他人收养。 请问: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 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家庭教养与亲子关系培训和教育指导PPT共83页
家庭教养与亲子关系培训和教育指导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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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情况看,曾某对许某所生之女系自己亲生 并不否认,只是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 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或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曾 某应该承担其女的抚养费,他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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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父子(女)关系的根据。不同的 是,血缘主义以此为唯一依据,而认领 主义则在此前提下,要求有认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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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 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出生)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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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 养费的权利。 子女从小没有被父母抚养,成年后是否应 当赡养父母?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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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与方法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 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 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 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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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曾某(男,21岁)与许某(女,21岁)多次 发生两性关系,致许某怀孕。1999年5月, 许某不顾家人和曾某的反对,在尚未与曾某 结婚的情况下就生下一名女婴。因曾某重男 轻女思想严重,加上未能好好照顾产后的许 某,两人多次发生争吵。曾某明确表示与许 某分手,许某称两人分手可以,但曾某必须 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曾某认为当初自己就 劝阻过许某让其不要把孩子生下来,是许某 的一意孤行才造成了这一结果,当然应该由 许某自己负责,两人遂起纠纷。
需注意的问题
(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 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 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并无不同之处;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 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 。
(四)婚生推定的否认
1、否认的原因。提出证据证明婚生推定子女不 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对于因夫下落不明,出征在 外,在监狱服刑或旅居海外等或夫妻已处于分居, 事实上的离婚状态持续多年,客观上夫妻显然已 长期未曾同居生活,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客观上显 然不可能由夫而受胎时,应排除婚生子女的推定 的适用。
2、婚生否认之诉 。须以诉讼方式为之。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无此规 定)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 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准正的要件——须有血缘关系;须有生父母 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准正的效力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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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 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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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请问:许某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如何?曾某的 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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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在我国婚姻法上被 称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而在立法上确 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 地位。
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确认,主要有以 下几种情况:
生父母主动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 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
关系。法院应通过生母提供的有关证据 和其他人证、物证等综合分析。 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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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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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继子女 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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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
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继子女已抚养成人的,已形成 的抚养关系不能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 父离婚而自然解除。 3、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 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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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 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 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 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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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生母与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关 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 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例 外情形?P219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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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指男女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地
位:有关父母子女权利和义务规定,适用于父 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关系。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遵循罗马法“谁分娩,谁 为母亲”原则。 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采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司法裁决)
第四节 继子女
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
(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子女的称谓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 为养子女——才能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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