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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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

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8、《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1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15、《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

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16、《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17、《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18、《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19、《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20、《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2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2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2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25、《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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