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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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故障与事故划分的原则
(一)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人为责任性的或自然灾害性的)造成停产,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的零部件因失效而不能继续运行,岗位人员或管理人能够提前掌握缺陷情况(有记录等凭证)和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未造成缺陷扩大者,视为设备故障。(三)由于设备的零部件已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现,造成被迫停机或故障进一步扩大,停机时间或经济损失超限者,定为设备事故。
(四)虽然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极轻微(如连续生产过程中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性跳闸、继电器接点的烧损等),为排除故障所占用的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者,也视为设备故障。
第二条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
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影响产量多少或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事故。
(一)凡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发生损坏,导致主机
设备停机两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或非连续性生产设备影响生产线或主机产量1至2个班。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造成全厂停电或生产线停机0.5-2小时。
3.一般收尘设备超标排放1-4小时。
4.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烧成一分厂、制成分厂和
其它单位在1万元至4万元之间,烧二分厂在2万元至8万元之间者,进口主机设备按与之对应单位规定数额的1.5倍
计算。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1.三班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主机设备停机8-144小
时者,或非连续运转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产量18个班以下者。
2.凡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或生产线停电2小时
以上的。
3.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油、输气等系统的设备
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致人伤亡的。
4.回转窑出现“红窑”并造成严重变形者。
5.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烧成一分厂、制成分万元
8万元之间,烧二分厂在20万元至4厂和其它单位在.
至40万元之间者,进口主机设备按与之对应单位规定数额
的1.5倍计算。
6.窑、磨主收尘器超标排放2小时以上,一般收尘设备超标排放4小时以上。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1.因设备事故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者。
2.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及厂房倒塌等灾难的。
3.三班连续运转主机设备停机144小时以上者,或非连续运转主机18个班以上者。
4.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烧成一分厂、制成分厂和其它单位在20万元以上,烧成二分厂在40万元以上,进口主机设备按与之对应单位规定数额的1.5倍计算。
第三条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各单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后,在10分钟内报告设备处主管工程师,修复三天内向设备处交事故报告存档,一次不报者罚款100元。隐瞒不报者罚款200元,并追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二)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在5分钟内报告设备处、主管副总和公司总经理,同时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设备处在10分钟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24内上报水泥公司生产部,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在修复后,重大事故在七天内、特大事故在十五天内,设备处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公司。
第四条事故分析及处理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对设备事故的分析,一般应在事故发生的下一班次进行,对设备事故的处理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弄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查明责任,予以处理,接受教训,制订预防和改进措施。(二)一般事故的分析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组织进行,设备处派人参加。
(三)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由设备处组织进行,主管副总主持,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部参加。
(四)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标准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额进行处罚。
直接损失=设备损失+修复费用
1.一般责任事故,根据各级人员责任大小,均处以300元以
下罚款,报生产副总审批后执行。
2.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相关责任人均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