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犯再犯罪刑期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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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结束的法律后果(3篇)

监外执行结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监外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因其特殊原因,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暂时将其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但仍然保留其刑罚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是一种灵活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然而,监外执行的结束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监外执行结束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外执行结束的条件主要包括:1. 罪犯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2. 罪犯违反监外执行的规定,经教育不改。

3. 罪犯重新犯罪。

4. 罪犯刑期已满或者被赦免。

二、监外执行结束的法律后果1. 刑罚恢复执行监外执行结束后,罪犯的原有刑罚将恢复执行。

具体恢复执行的方式如下:- 直接收监:对于违反监外执行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罪犯,法院可以决定将其直接收监执行。

- 重新计算刑期:对于因身体原因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其监外执行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2. 法律责任的追究监外执行结束后,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刑事追究:对于重新犯罪的罪犯,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罪犯的回归社会监外执行结束并不意味着罪犯完全回归社会。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仍需接受社区矫正等管理措施,以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 社区矫正: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将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 社会帮教:社会力量将参与罪犯的帮教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 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监外执行结束后,罪犯的合法权益仍需得到保障:- 人身安全:罪犯的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禁止对其实施侮辱、虐待等行为。

- 财产权益:罪犯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犯。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监外执行结束的案例:案例:罪犯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依法裁定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探讨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探讨
过 一 些 非 法 违 法 的途 径 创 造 条 件 , 足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满 要求 . 为犯 罪 分 子暂 予监 外 执 行 开 绿 灯 。
( ) 管 方 面 的 问 题 三 监
是 限 于 在 宣 告 判 决 时或 交 付 执 行 时 决 定 , 狱 是 在 刑 罚 监 执 行 期 间发 现 罪 犯 有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时决 定 。
制 定 的《 犯 保 外 就 医 执 行 办 法 》 附 件 《 犯 保 外 就 医 罪 及 罪 疾病伤残 范围 》 定 的 3 规 O种 疾 病 , 以 办 理 保 外 就 医 。 可 而一 些 地 方法 院 法 官 以最 高人 民法 院 没有 参加 该《 法 》 办 的联 合 发 文 , 办 法 不 适 用 于 法 院 为 由 , 由 裁 量 , 至 该 自 以 于将 许 多 乙肝 、 般 肺 结 核 病 、 间 盘 突 出 、 重 贫 血 等 一 腰 严 不 属 于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的 罪 犯 暂 予 监 外 执
在 暂 监 外 执 行 的 期 间 计 人 实 际 执 行 刑 期 , 种 制 度 的 这 法 律 后 果 导 致 罪 责 刑 的 不 均 衡 。 我 国 刑 法 的基 本 原 则 而
是 罪 刑 相 适 应 。 求 重 罪 重 罚 、 罪 轻 罚 、 罪 不 罚 。罪 要 轻 无
成 脱 管 , 漏 管 主要 是执 行 机 关 在 工 作 中 的 过 失 造 成 的 。 而 这 些 情 况 的 发 生 , 管 是 对 法 律 的 权 威 还 是 对 社 会 的安 不 全 都 是 一 种 损 害和 威 胁 。有 的罪 犯 在 暂 予 监外 执行 期 间 已经 病 愈 或 者 妇 女 已 经 哺 乳 完 自己 的婴 儿 , 是 仍 会 用 但 各种手段弄虚作假 , 骗得 继续 监 外 执 行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监 外 执 行 罪 犯 监 管 中 的 脱 管 、 管 及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终 结 漏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是监外执行吗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是监外执行吗

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是监外执行吗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有期徒刑一年并缓刑两年,是指宣告缓刑,两年期满后,原判一年不用再执行。

前提是两年内不能再违法犯罪,否则撤销缓刑,执行一年的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罪犯刑罚,但是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就对其不再执行刑罚了。

不执行刑罚并不代表罪犯没有犯罪,而且其毕竟对社会有不利的因素存在,所以法院就依法会对罪犯规定一个考验期,在此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如果在考验期内罪犯真的对社会没有危害性了,且遵守法律法规。

经过这个考验期后就不再执行以前的刑罚了。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二、有期徒刑一年能否缓刑或者减刑判刑一年可以减刑或者缓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东北大学《刑事诉讼法Ⅱ》在线平时作业3

东北大学《刑事诉讼法Ⅱ》在线平时作业3

《刑事诉讼法Ⅱ》在线平时作业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被判处拘役6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处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7天参考选项:A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

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参考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参考选项:C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参考选项:D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参考选项:D1。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及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及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及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监外执行是具体一定的条件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监外执行算不算刑期以及监外执行的条件的问题。

监外执行也算刑期监外执行时间与刑期的相抵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1、管制犯五种主刑之一。

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缓刑犯(1)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缓刑犯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少于1年。

(3)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犯(1)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应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其法定情形: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个计算);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执行 (2)

刑事执行 (2)

刑事执行1. 引言刑事执行是指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即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刑罚。

刑事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安全。

本文将从刑事执行的概念、程序、执行方式、执行机构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刑事执行的概念刑事执行是指根据判决书规定的刑罚,对被判决人进行的刑罚实施活动。

刑事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刑、缓刑、监外执行等,其中服刑是最常见的刑事执行方式。

刑事执行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被判决人提供改造自新的机会。

3. 刑事执行的程序刑事执行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判决的生效与执行判决书在二审法院或终审法院作出后,经过法定期限未提起上诉或上级法院裁定不准上诉,判决书即为生效。

生效后,刑事执行程序即开始进行。

刑事执行的相关机构将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对被判决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3.2 刑期的计算与裁定根据判决书中的定罪和刑期,刑期的计算一般从被判决之日起计算。

对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其刑期计算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对判决书进行改判,从而调整刑期。

3.3 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方式包括服刑、缓刑、监外执行等。

服刑是指被判决人被关押在监狱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执行刑罚。

缓刑是指法院决定将刑罚的执行暂缓,并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监外执行是指法院决定将刑罚的执行地点从监狱变更为社区,被判决人在监管下进行刑罚的执行。

3.4 刑事执行的监督与检查刑事执行过程中,相关机构承担着对刑事执行的监督与检查责任。

监狱管理机构、法院执行机构等应当依法对刑事执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同时,被判决人及其家属、律师等有权提起申诉,确保刑事执行的公正和合法。

4. 刑事执行的机构刑事执行的机构主要包括监狱管理机构、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外执行机构。

4.1 监狱管理机构监狱管理机构是负责对被判刑的人员进行关押、管理和改造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管被判决人的行为,保护被判决人的人权,开展改造教育等。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刑罚执行期犯新罪刑期计算例题

刑罚执行期犯新罪刑期计算例题

刑罚执行期犯新罪刑期计算例题基本案情:200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缓期两年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止。

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即被减刑,符合减刑条件,不应再减刑。

被告人家属认为被减了有期徒刑并非减刑幅度大小的原因,而是因为一审判决后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某被减的有期徒刑系刘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本案已被减刑)导致新罪成立。

_tzg1 《刑事审判参考》1987年12月8日第5版上发表了刘某某的犯罪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_刘某某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了其他犯罪,依法应当与一审判决合并执行。

__tzg3 《刑事审判参考》1987年11月6日第5版下发表了刘某某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即被减刑的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_ t本题为刑事审判参考1992年12月16日第6版上发表的刘某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再次犯罪而被减刑之后重新违法实施所依法应当合并执行的其他犯罪(本案已被减刑)。

_[a]本题答案:_。

__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对同时触犯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分子,应当分别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应当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同时触犯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合并执行”。

第二款规定;“罪犯被判无期徒刑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假释期满后七日内再犯新罪的,应当累犯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在有期徒刑宣告期间又实施犯罪的,应当累犯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在期满前再犯新罪的,应当累犯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实施犯罪的除外”。

罪犯被监狱刑满释放几年解除管控

罪犯被监狱刑满释放几年解除管控

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罪犯被监狱刑满释放几年解除管控导读:罪犯被刑满释放后,就可以恢复自由,不用接受司法机关监控。

但是国家有对吸毒人员管控制度,涉毒人员被发现后,先由社区管理起来,给予涉赌人员关怀,帮助他们戒毒。

在罪犯被释放之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依据为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一、罪犯被监狱刑满释放几年解除管控罪犯被监狱刑满释放之后不用专门接受司法机关监控。

但国家有对吸毒人员管控制度,涉毒人员被发现后,先由社区管理起来,给予关怀,帮助他们戒毒。

在罪犯释放之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假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减刑的区别(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

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

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

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什么是监外执⾏,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提到监外执⾏,相信⼤家都不会感到陌⽣。

⼀般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要是满⾜了规定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申请监外执⾏。

那在法律上⾯,究竟什么是监外执⾏呢?⽽罪犯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呢?请跟店铺⼩编⼀起在下⽂中探讨⼀下这两个问题吧。

⼀、什么是监外执⾏监外执⾏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基于特殊原因⽽采取的⼀种暂时变更⾏刑⽅式,实施⾮监禁刑罚的措施。

监外执⾏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道与⽂明。

监外执⾏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或⽆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监外执⾏。

由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

⼆、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都婴⼉都妇⼥。

”由此可见,监外执⾏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体残疾、失去劳动能⼒的。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有两种情况:⼀是⼈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具有法定的监外执⾏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是监狱在执⾏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

罪犯就可以审查⼀下⾃⾝是否符合监外执⾏的条件,要是符合的话可以向监狱主管部门申请监外执⾏,⽽⼀般情况下在监外执⾏的期限也是会计算到刑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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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情况的犯罪,实行监外执行的人性化处理。

为了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化。

那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来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1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开始执行。

该规定由___、___、公安部、___和___联合制定,旨在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其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___、___、___、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等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共有五条。

第一条规定,该规定是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则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之一的,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条规定了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下,保证人的提出和确定方式。

如果罪犯没有亲属或监护人,可以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需要提交保证书,经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保证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的人身自由、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同市县居住。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应该如何申请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应该如何申请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监外执⾏应该如何申请监外执⾏是我国⾮常重要的⼀项刑期执⾏制度,是保护服刑⼈员有权的重要措施,⽽监外执⾏的犯罪分⼦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什么是暂予监外执⾏,监外执⾏应该如何申请?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暂予监外执⾏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适宜在监内(或劳改场所)执⾏⽽需要改变执⾏时间或地点的变更程序。

有的国家称延期执⾏。

监外执⾏⼀般由原审法院决定,监外执⾏的原因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执⾏。

监外执⾏的时间,有的国家视执⾏场所不同⽽将其计算在刑期之内,⽽有的国家则将监外执⾏作为中⽌执⾏处理,不计算刑期。

在我国,⼈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的,⼈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决定书,并抄送⼈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执⾏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机关办理释放⼿续。

⼆、监外执⾏应该如何申请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伪病、伪病诈病以及⾃杀、⾃残蹬情况供医⽣参考。

对符合监外执⾏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书⾯⼀件,报省、⾃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决定,通知执⾏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法院,并抄送⼈民检察院。

2、⼈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1个⽉内将书⾯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的机关,批准暂予执⾏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监狱执⾏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决定⼀并送交执⾏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情景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情景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⑵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由居住地社区矫正 机构监督管理。
23
⑶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 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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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三 暂予监外执行
本节知识要点: 1、暂予监外执行含义 2、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3、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4、暂予监外执行从严控制对象 5、暂予监外执行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 6、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程序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
课程 监狱执法管理
情境十 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1
单元一 减刑
本节知识要点:
1、减刑的含义、法定事由及具体内容
2、各刑种减刑的具体规定 3、减刑从宽从严情形 4、监狱内部减刑审核程序 5、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程序
2
1、减刑的含义 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依 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13
⑶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缓期执行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除外)。实际执行 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的附加刑不变。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注:不包括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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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予监外执行的含义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符 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省级监狱管理局批 准,允许其暂时到监外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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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 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第⑵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犯罪嫌疑人经过法院的审判,确定好了刑期后,会拿到一份刑事判决书。

但有些罪犯看到刑事判决书上面的刑期,发现上面的计算出了问题。

那么,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听一听赢了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提出改正。

一、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的几种情形1、侦查卷宗缺少被告人曾被羁押过的法律文书,造成刑期计算错误。

侦查卷文书材料是记录对被告人实施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凭证,也是法院计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的依据。

如果缺少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会导致刑期计算的错误。

如: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对孙某的判决和2005年1月28日对林某的判决书中,因侦查卷原文书材料缺少其曾被刑拘过的凭证,造成法院未能将此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从而分别多计算6天和1个月。

2、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错误将强制措施的填写日期当作宣布执行日期而予以认定,造成刑期计算错误。

如:2005年4月2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高某的刑事判决书刑期起始时间从该逮捕证填写时间2005年3月24日起算,而不是从宣布执行日期4月11日起算,造成少算18天。

3、打印过程中把被告人的刑期时间输入错误,却没有校对出来,法院在折抵刑期时,不准确存在有偏差。

如:2004年3月2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彭某刑期折抵时,对原来已羁押的“2003年5月28日至2003年7月1日”1个月零4天期间仅折抵了1个月零2天。

二、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原因1、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

由于部分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侦查人员不能全面有效地搜集犯罪嫌疑人曾被羁押的文书材料,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能准确核对被告人真正被宣布执行相关强制措施日期,对刑期的折抵不精确或不能很好掌握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哪些不应折抵,对打印后的判决书不能认真仔细校对等,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2、领导重视不够。

在案件诉讼环节中,部分庭长、负责人责任心不强,人权意识淡薄,只重视审查案件的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对刑期起止时间计算的正确与否不重视,且无相关把关审核程序,造成出现错误,侵犯押犯的合法权益。

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刑罚执⾏的概念及原则刑事犯罪与民事犯罪有所不同,刑事犯罪是对刑法中的各项规定有违法⾏为的。

刑事犯罪所带来的结果⼀定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般包括有期徒刑,⽆期徒刑,等等。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执⾏的概念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

刑罚执⾏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概念的要素把握刑罚执⾏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虽然刑罚执⾏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民警察⽽不是监狱本⾝,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的职责。

所以,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不能是监狱⼈民警察。

(⼆)刑罚执⾏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的罪犯1.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死刑缓期⼆年执⾏是⼈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年执⾏,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制度。

死刑缓期⼆年执⾏制度是我国死刑适⽤上的⼀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表明,绝⼤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年期满后被减为⽆期徒刑。

2.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剥夺犯罪⼈的⾃由,并监禁在⼀定场所的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的⾃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1⽇折抵刑期1⽇。

(三)刑罚执⾏是指监狱执⾏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的⽣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不涉及刑罚执⾏中的具体的、具有⽬的性、⼿段性的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2014-10-24 15:14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10-24生效日期:2014-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保外就医收监后刑期怎么算

保外就医收监后刑期怎么算

保外就医收监后刑期怎么算如果监狱⾥⾯的犯⼈⽣了⽐较严重的病的话,是需要及时进⾏治疗的,并且有很多的病可能还会有⽣命危险,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之后收监的刑期应该怎样进⾏计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外就医收监后刑期怎么算按照现⾏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执⾏刑期。

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

1、《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那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执⾏刑期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患重病的罪犯实⾏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年。

期满前,监狱派⼲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年。

但在实际执⾏中,很多地⽅存在保外就医罪犯到期没有及时收监,长期滞留在社会上的情况。

那么,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是否计⼊执⾏刑期呢2、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应计⼊罪犯的执⾏刑期,对其超过期间重新执⾏是不妥的。

理由是:这部分罪犯之所以超过保外就医时间,没有及时收监执⾏,是监狱等执⾏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考察造成的。

现⾏有关规范性⽂件明确规定,对保外就医⼈员,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进⾏⽇常性监督考察。

期满前,监狱等执⾏机关应派⼲警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了解罪犯病情治愈情况,如病情痊愈的,应收监执⾏;如病情严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监狱等原执⾏机关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对于监外执⾏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负责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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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犯再犯罪刑期计算问题
时间:2010-09-20 10:48 作者:李向辉张星川新闻来源:正义网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只是在:“(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几种特殊的情况下,罪犯不适宜收监执行,而将罪犯置于其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监管下,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方式。

这种执行方式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但是,也有大量监外执行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遵守监外执行规定,不积极进行自我改造,甚至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然而如何计算“前罪”剩余刑期,如何确定并罚以后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从实际案例出发粗谈一下监外执行犯再犯罪刑期计算问题。

案例:杨某,2005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逮捕,8月30日被监视居住,12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收监执行。

2005年12月12日,因杨某患有右股骨骨折、L1骨折伴神经损伤疾病,法院决定对罪犯杨某暂予监外执行。

2006年1月14日至同年3月14日,杨某伙同他人连续疯狂盗窃十余次,2006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06年5月21日殴打同监舍的罪犯致其轻伤。

2006年11月14日,法院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刑省略)。

刑期从2006年3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

分歧意见:该案中,存在四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判决对杨某的刑期计算准确,执行刑期起止时间无误;
另一种意见认为新犯罪后,监外执行计入刑期应当中止,该判决中并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十三天”错误,应从新犯罪之日作为原监外执行计入刑期中止之日,本案中杨某已执行的刑罚期限应为原被逮捕执行的5天,加上原判决时间到再犯罪之日这个期间,但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正确;
第三种意见认为,监外执行计入刑期应当中止,该判决中并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十三天”错误,应将再犯罪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作为原监外执行计入刑期中止之日,本案中杨某的监外执行计入刑期的中止时间应为被采取刑事拘留之日,即2006年3月15日,但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正确。

第四种观点认为该判决中并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一个月十三天”错误,应当从再犯罪后判决确认之日计算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期限,将法院判决确认之日作为原监外执行计入期限的中止之日。

本案中杨某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期限应为,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原被逮捕执行的5天,再减去原判决至再犯罪判决确认之日之间的期限。

执行刑期起始应为判决时间,即为2006年11月14日。

评析: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监外执行是否计入刑期和如何计算尚未执行完毕刑罚期限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监外执行不宜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犯再犯罪的,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视为未执行刑罚。

因为从监外执行制度设置的目的上看,该制度系基于罪犯人权保障和刑罚人道主义之精神,对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给予人性化关怀,并没有改造教育之功用;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说,所判之刑与所犯之罪本来是相当的,但监外执行,不是基于罪犯主观悔罪、改造表现等人身危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降低的缘由而将罪犯从狱内执行变更为监外执行,状态从监禁到非监禁,刑罚的惩罚、监禁等强度被削弱或消除,这就缩短了罪犯本应在狱内服刑的时间,造成了罚不当其责。

联系本案来看,杨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并无悔罪表现,反而继续猖狂作案,若扣减刑期,就将刑罚的惩治功能消于无形,因此监外执行不应计入刑期,该判决准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视为执行刑罚,监外执行只是因为罪犯在特殊的情况下不宜在监内执行的变通措施。

因为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同样是处在一种被监管、监督的半强制状态,被剥夺了的一定自由,只是强制力度相对于在监狱内要小得多,自由空间却要大得多。

并且不能排除罪犯在监外期间没有悔罪、改造行为,若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与刑法的教育改造功能相违背。

但是若监外执行犯再犯罪,虽然其的犯罪行为可能没有案发,但其表达出来的是根本没有悔罪、改造表现,其监外执行条件消失,
若继续扣减刑期,与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是相违背的,因此监外执行犯计入刑期应当从再犯罪之日中止,不应当认为其是仍然在执行刑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外执行犯再犯罪的,监外执行计入刑期同样应当中止,只是应该中止于被司法机关发现,被相关部门立为刑事案件之日,罪犯被再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因为法律程序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确认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因此以监外执行犯再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作为计入刑期中止之日,更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均欠妥当,同意第四种观点,认为监外执行计入刑期不应当中止,应计入至再犯罪被人民法院确认为犯罪之日,剩余的刑期与再犯罪所判刑罚并罚后,从再犯罪被法院确认之日起执行并罚后的刑罚。

理由是:
一、法律明文规定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从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可以看出,保外就医就是缩小范围的监外执行。

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保外就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并且明确规定只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两种情况排除在外,因此,其他任何情况均不影响罪犯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

本案中,杨某不存在“骗保”和“擅自外出”两种情况,其再犯罪期间不属于法定排除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况,因此杨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其刑期的扣减。

第一种观点认为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监外执行期间不宜计入刑期于法有悖,只是学者们探讨的观点,不能作为法定的依据。

二、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与刑罚的功能相符。

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为内容,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变通的执行刑罚的方式,在监外期间犯罪行为人被置于一定的监管之下,被剥夺了一定的自由,同样会给犯罪分子因丧失某种权益而感受生理上的痛苦,更可能使其因受政治上、道义上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判处刑罚就意味着施加痛苦,承受刑罚就意味着接受惩罚。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同样承受着生理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耻辱,就是一种接受惩罚的行为,同样对罪犯产生着强烈的教育改造意义,不能因为其再犯罪而否决了刑罚的惩罚、教育改造功能的客观存在,因此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这是与刑罚的功能相符的。

三、计入刑期至判决确认之日符合法律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Logical thinking),是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

法律逻辑思维就是人们运用符合法律事实的思维形式反映客观事实的认识过程。

本案中,杨某从2005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被监外执行,在执行刑期杨某具有特定的身份----罪犯,2006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又具备法律上的一个特定的身份----犯罪嫌疑人,后面的特定身份不能否定先前既定的身份。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的应予以收监执行。

杨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但其仍然是在执行前罪的刑罚,只是执行地点由原来的监外变为看守所而已,是一种执行方式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在人民法院对杨某再犯罪确认之前,杨某虽然先后具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但是其先前具备的特定身份不能被否决,因此在整个新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杨某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应视为其仍然在执行前罪刑罚,其计入的刑期应至法院对再犯罪确认之日。

因为只有这样认识,才能更好的排除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后涉嫌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这样理解才更符合一般逻辑思维方式。

同一时间段的强制措施不能计入两种不同犯罪行为的刑期,监外执行犯再犯罪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执行前罪刑罚,因此就不能计入新犯罪或者新旧犯罪并罚以后的刑期,并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限起始之日从判决确认之日开始计算更符合法律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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