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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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
根据人民调解法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愿意在调解中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