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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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裁判案例

班级:法学101

姓名:刘志臻

学号:102204

案件来源:/zhuanti/huijipingzheng/panli/

制作时间:2012年10月10日晚八点

一、事实描述

(一)主体介绍:

1、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2、江山造纸厂及其劳动服务公司

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

4、人民检察院

(二)性质解析:

这三个案例均涉及到企业管理者为一己私利与会计、出纳等合谋未经法律许可销毁本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情节严重的会计犯罪案件。

(三)案例经过:

案例一:

现年48岁的朱建州是河南省临颖县人。1996年3月,朱建州在向河南省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时,为

了取得公司登记,通过他人找到原河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的王某,开具了一张300万元的假银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成立了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建州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6月15日,郑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在对雪龙食品公司1997年至1999年期间的税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对该公司存放会计资料的房间进行了查封。

为了躲避稽查,朱建州授意该公司出纳管杰霞、办公室主任陈良建带领公司其他员工,将已被查封房间的窗户防盗网拆掉,把反映该公司1999年以前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盗出,藏匿在朱建州家中。其间,朱建州授意管杰霞将部分会计凭证撕毁。

2000年8月,朱建州、管杰霞感觉这些会计资料继续藏在家中不安全,便将会计资料转移到陈良建在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的房子内继续藏匿,并对国税局谎称说,会计资料在公司搬迁时已丢失,致使郑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稽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2001年4月4日,朱建州被抓获。9月11日,陈良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18日,管杰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例二:

2000年 3- 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 3- 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

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云法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2001年 4月 5日,被告人杨云法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 567952.52元。

案例三:

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期间,被告人程泽江指使川粮集团广汉种鸡场财务主管张静(另案处理) 以支付金山、金鱼、南兴、德阳天元鸡场及本场养殖部种蛋款的名义,安排本单位职员杨序贤、李志祥、肖先金等人出具领条,从广汉种鸡场财务上套取公款1963042.40元,以程泽江的名字开户存入广汉市正通城市信用合作社。2000年8月29日,被告人程泽江指使张静从该款中取出50万元,以张静之母肖德修名字存入华西证券公司广汉营业部开户炒股,并先后由张静和被告人程泽江之弟程泽友具体操作;2001年4月22日,被告人程泽江再次指使张静从该款中取出现金20万元,在侦查初查期间,被告人程泽江将该20万元交本单位职工周大薇隐藏,被查获。另外,在1997年8月14日,被告人程泽江伙同蒋宜林(另案处理) 、张静指使本单位驾驶员王伟从单位财务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并以蒋宜林岳父李国均的名字入籍上户。被告人程泽江为掩盖该车来源和套取公款,又指使蒋宜林叫李国均以金山种鸡场的名义开具13万元、7万元的收条各一份,将王伟的20万元借条换出。

并指使蒋宜林冒李国均之名,与广汉种鸡场签订了租车协议。此后,蒋宜林、张静按照被告人程泽江的安排,以支付租金的名义,以假收据、假运输发票先后于1998年10月5日从本单位财务套出公款54750元,并由张静根据被告人程泽江的指使以扬序贤的名义投入到金龙禽业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0月6日,套出公款43800元,并由张静以程泽江的名字存入广汉市正通城市信用社;2000年9月21日套出公款32400元,由张静保管。案发后,己追缴全部赃款。

二、法理分析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统称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

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处罚源于附属刑法的规定。1993年《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就涉及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1999年《会计法》加大了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特别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销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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