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六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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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实施工作程序

一、公路局:

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治超工作中,对已查实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及处罚结果抄告给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外地车辆要上报上一级公路机构。

抄告内容应包括:①违法车辆牌号;②车辆驾驶员姓名;

③车主或企业名称;④车辆道路运输证号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⑤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等事项;⑥实施行政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7)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复印件(与原件核定无误后加盖公章)。

要求:①处理案件时要求记录车辆道路运输证号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在抄告时列入抄告内容。如处理时相对人不提供,视同无证经营。②合肥籍车辆,一周一次抄送给合肥市运管处。③从七月一日起,对所有处罚车辆进行统计。处罚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张告知书:XX车辆、XX驾驶员你已是XX年第X次违法超限运输,根据条例六十六条规定,我们已移交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机构将对你进行处罚。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行政处罚案卷,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证据使用。

对闯卡、逃逸车辆的信息报送,仍按原省局要求制作和抄送。运管部门暂不依据此证进行处罚,等省里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二、运管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企业台帐。收到抄告后,应当及时办理,三县籍车辆信息转交

车籍地交通局。办结后结果3日内反馈给抄告的管理机构(公路局)。

反馈内容应包括:①违法车辆牌号、道路运输证号;②车辆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③所属企业名称;④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等事项;⑤受理抄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⑥抄告内容的办理情况。

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车辆、驾驶员和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进行统计分析,对第1次被处罚抄告的车辆、驾驶员可进行批评教育;对1年内出现2次被处罚抄告的,可提出整改要求并就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宣传;违法超限运输情况应用到车辆审验、驾驶员诚信考核和从业资格计分制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

处罚标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定无误后加盖公章反馈抄告的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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