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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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 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 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 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解释】注意媒体的地域限制。 •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 【例题1·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 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 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 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 示(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 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 • • •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 1.诉讼时效的概念
•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 护的制度。 • (1)起诉权 •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 • (2)胜诉权 •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 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 (3)债权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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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 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自2007年3月27 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 【例题2·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 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 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 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 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 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 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2)对 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 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要求必须 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手中),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 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 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 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 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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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1.提起诉讼
• • • • •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 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 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 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 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 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 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举例】债务人A向债权人B借款100W元,两人约定于2014年1月1日到 期还本付息,债务人A到期不还钱。债权人B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权 √ 法院主动 一审 二审 X X √ ? (是否有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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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辩权
• 胜诉权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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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时效 X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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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诉讼时效的中止
•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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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 •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解释1】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 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 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1)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20年的 最长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2)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 行,但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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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 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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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
• 【例题3·单选题】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 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 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 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 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 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9月 1日开始的6个月后。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 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 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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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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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4.其他情形
•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 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 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 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 1.诉讼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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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释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解释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 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 权请求权)。 •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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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 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 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 《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 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 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