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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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
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
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
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
商合Leabharlann Baidu后续履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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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对我公司履行相 关合同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2、应对举措: (1)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 1.1 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否则将会对扩大的经济损 失承担法律责任。 1.2 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发送书面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及履 行合同受阻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证据,主张顺延工期。 1.3 因疫情持续造成经济损失,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监 理单位提交索赔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及履行合同受阻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新冠病毒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法务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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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及履约影响 二、本次疫情对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的影响及 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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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及履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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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根据公
平原则适用法律
1、立法机关态度:构成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当前我国发生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 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
1、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形成根本性障碍,导致合 同不能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应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举例】因政府政策要求延期复工导致企业无法按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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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尚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若继续履 行合同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构成情势变更,合同 双方可进行变更或是解除合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 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 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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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疫情对于合同履约影响,根据合同 履行的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分三种情形:
【举例】因疫情导致复工后原材料或是人工价格大涨的,若 原合同未约定价格风险分担条款,此时仍按原合同约定单价履 约将显失公平,可以协商变更调整原合同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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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未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当事人仍应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地义务,不免除违约责任。
【举例】 已结算情况下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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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合同履行障碍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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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
3、相关司法案例: (1)(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案件,“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 (2)(2017)吉04民终441号案件,“非典”疫情为正常的经营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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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疫情对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 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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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上业主合同)的影响和 应对举措
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五)其他: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可免除承包方违约责任,同时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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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
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立法机关尚未对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作出正式的书面认定 4
2、司法机关:构成不可抗力或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平 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 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7日 )
第8条:对于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确因政府及 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 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 力),妥善处理当事人减免违约责任的主张。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 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 平,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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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 的通知》(现已失效)
该通知是针对“非典”疫情公布实施的,目前虽已失效,但可以借鉴其规定,且第3条与四 川省高院指导意见第8条基本一致:
三、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 (一)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或者以劳动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为由拒付或者拖延 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用人 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以与“非典”防治相关事由对医疗卫生机构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者对防治“非典”的医疗卫 生机构等提起的其他相关诉讼,人民法院暂不予受理。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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