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发展本省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适当增加投入,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其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支持。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一)为当地服务需要建立的气象台站天气预报实时业务、服务系统,以及电视天气预报制作,天气、气候监测及其资料、信息加工、处理、分析和服务所需要的气象事业项目;(二)为当地服务需要建立的气象通信系统、天气预警系统和其他通信系统所需的气象事业项目;(三)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预测农作物产量、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而增加的气象服务所需的气象事业项目;(四)为增强当地防灾、抗灾和减灾的气象服务能力所需的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事业项目;(五)根据当地需要建立的城市和农村气象服务体系的气象事业项目;(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青政办〔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日推进青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全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所需,加快气象科技创新,加强气象现代化能力建设,强化监测预报预警水平。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青海高质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气象服务现代化体系,观测精密度、预报精准度、服务精细度显著提高,气象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中的基础性、前瞻性和保障性作用充分发挥,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四地”,奋力开创“一优两高”新局面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保障。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综合减灾原则,把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全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突出省、市州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用,压实各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充分发挥乡镇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群测群防员作用,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向基层延伸。
(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强化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风险普查,强化气象灾害影响预报,精细预警乡镇、险工险段、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气象风险,实时动态研判灾害风险。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1.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
2.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明确各级气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气象预报、气象观测、气象科研、气象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3.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包括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气象数据、严守保密等方面的要求。
4.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观测设备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预报和气象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预报准确率、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6.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公众的安全和财产。
7.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行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8.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方向,促进气象科技的进步和应用。
9.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气象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10. 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应规定相关行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对气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气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气发〔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做好气象部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中国气象局2016年12月2日气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为做好气象部门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气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气象法治建设重点任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为实现气象现代化和完成“十三五”各项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大局,通过五年深入扎实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气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气象部门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气象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2024年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和全球气象灾害的频发,气象行业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2024年,为了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气象行业将实施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2024年气象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强化气象预警服务1. 完善气象预警机制:建立更加细化、灵活的气象预警等级划分,提高预警准确性和针对性。
2.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多渠道发布。
3. 持续改进预警技术手段:加大对天气雷达、卫星遥感和气象监测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气象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度。
二、提高气象预报准确性1. 加强观测网络建设:继续完善气象观测站点布局,提高气象数据采集的空间分辨率和时间分辨率。
2. 加强气象模型研发:加大对数值天气预报模型的改进和优化力度,提高预报准确性和精细度。
3. 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气象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报优化,提高预报准确度和自动化程度。
三、加强气候变化监测和评估1. 建立气候观测系统:完善气候监测网络,提高气候要素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密度。
2. 加强气候模型研发:进一步改进气候模型,提高对气候变化的模拟和预测能力。
3. 加强气候变化评估: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估,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科学依据。
四、推进气象科普与公众参与1. 加强气象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气象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气象知识的认知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2. 建立气象科普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气象教育,提高学生的气象科学素养。
3. 推动社会科学家参与:鼓励社会科学家和公众参与气象科研和决策,提供多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加强气象行业人才培养1.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气象大学和气象研究所的建设,提高气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实用性。
2. 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气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 拓展国际合作平台:与国际气象组织、邻近国家和地区的气象部门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天气灾害。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气象观测规定:规定气象站点的设置、设备的配置和周期性检验要求等,确保气象观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气象数据管理规定:规定气象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管理要求,包括数据安全、质量控制和备份等方面。
3. 气象信息发布规定:规定气象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和方式,包括公众气象服务、特殊天气预警等。
4. 气象业务管理规定:规定气象业务的操作流程、标准和规范,包括气象预报、气象服务等方面。
5. 气象设备管理规定:规定气象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和维护要求,包括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要求等。
6. 气象人员管理规定:规定气象人员的资质、职责和权限,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等。
7. 气象行业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气象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包括对气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常见的气象行业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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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气象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气象科学素质,提升全民气象安全意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气象部门、气象科普机构和个人从事气象科普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宣传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气象的认识和了解。
第四条气象科普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气象科普机构第五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善的科学教育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法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科普活动,制定年度科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宣传。
第七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科普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媒体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活动。
第三章气象科普活动第九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气象科普讲座、展览、讲解等活动。
第十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实用性和互动性,提供相关气象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开展气象主题节目、宣传片等,扩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气象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多元化和群众参与,鼓励公众自发参与气象科普宣传。
第四章气象科普评价第十三条气象科普工作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制定评估标准和指标,对科普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气象科普机构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问题和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反本规章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及补充规定另行制定。
以上为气象科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旨在加强气象科普工作,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气象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希望各级气象部门、科普机构和个人认真执行,共同推动气象科普事业的发展。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模版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模版气象行业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气象行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科研和气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象行业应坚持科学、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全面的气象服务。
第四条气象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各类合同和协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气象行业应加强内部交流和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观测管理第十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观测站点和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观测数据收集和传输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气象行业应加强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三条气象行业应加强观测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推动气象数据的数字化和社会化应用。
第四章预报管理第十四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气象预报管理制度,确保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气象行业应加强预报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气象行业应加强预报模型和算法的研究和应用,提高预报技术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预报发布机制,确保预报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有效传播。
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气象行业应建立健全气象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准确的气象服务。
第十九条气象行业应加强对用户需求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定制化的气象服务。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7年1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月18日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考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实际,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一、概述气象行业是一项关键的服务行业,属于国家战略性的科技和经济领域。
为了保障气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必须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气象行业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人员管理1. 人员招聘和选拔: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条件和选拔标准,确保录用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岗位职责和权责明确: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落实相应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3. 培训和发展:针对不同岗位的需求,制定培训和发展计划,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保证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设备管理1. 设备采购和维护:根据业务需求,科学选购设备,并建立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设备使用规范:制定设备使用规范,明确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3. 设备更新和升级:定期评估设备的工作效率和技术性能,及时进行更新和升级,以满足不断发展的需要。
四、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和处理:建立科学严谨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存储和备份:建立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3. 数据分析和利用: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预测和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气象服务。
五、质量管理1. 质量目标和计划:制定质量目标和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推动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2. 过程控制和改进:建立过程控制和改进机制,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客户反馈和满意度调查:积极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期望,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六、安全管理1. 安全制度和规范:建立安全制度和规范,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气象业务台站管理制度
气象业务台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业务台站的管理,提高气象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气象服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气象业务台站是国家气象部门用于开展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等业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气象业务台站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气象业务台站,包括气象观测站、气象台站等。
第四条气象业务台站的管理,必须遵循“规范管理、标准操作、科学监测、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气象业务台站的管理机构为气象部门,下设相关部门、岗位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当组建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气象业务台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团队成员包括站长、副站长、业务技术人员、安全保密人员等。
第七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八条气象业务台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规程、检测程序等。
第十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有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岗位,负责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气象业务台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气象部门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等业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对气象业务台站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手册、安全生产规章等。
第十四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有专门的安全保密部门或者专门负责安全保密的岗位,负责日常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气象业务台站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气象部门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等业务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气象业务台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3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气象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天气、气候业务和科研体系,提高了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和服务水平,在防灾减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气象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尚未形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预报预测水平亟待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突发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000万公顷,受台风、暴雨(雪)、干旱、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
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服务,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水资源短缺、大面积干旱、海平面上升、冰川退缩、土地荒漠化、粮食产量波动、流行病传播等,对粮食、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
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估、影响和对策研究,为国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对策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撑,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我国资源压力、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气候资源是一种清洁可再生资源。
我国横跨5个气候带,气候资源丰富多样,风能、太阳能、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等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巨大的经济、环保和生态价值。
气象台(站)管理规章制度
气象台(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概述为了保障气象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维护气象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气象服务质量,确保气象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气象台(站)管理由台长(站长)负责。
台长(站长)是气象台(站)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台(站)的日常管理、决策和工作安排。
2. 台长(站长)下设若干部门,包括气象观测部、气象预报部、气象服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气象监测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1. 气象观测部负责气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气象预报部负责气象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各类气象预报信息,提供有关气象条件的预测。
3. 气象服务部负责气象数据的传输和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气象咨询和服务。
第四章设备管理1. 气象台(站)的各类气象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摆放和使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气象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气象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数据管理1. 气象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气象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3. 气象数据的发布和利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1. 气象台(站)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
2. 气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做好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保证气象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 气象台(站)必须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防范,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管理责任1. 台长(站长)是气象台(站)的最高负责人,对气象监测和服务工作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必须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正常进行。
3. 气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南政综〔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综〔2021〕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全方位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推动南平建设成为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成为“清新福建”生态气象典范区。
到2025年,实现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全省一流,暴雨预警准确率92%以上,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93分以上,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筑牢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第一道防线(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各地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压实分级负责的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推动建立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挂钩的部门分级防御联动机制,建立和实施重大灾害性天气停工停课停业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强化暴雨、高温、干旱、大雾、低温冻害、雪灾、台风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
进一步完善“12379”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推动精准靶向发布并接入市、县应急广播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应急局、文旅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增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各地要开展精细到乡镇的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及区划。
气象中心工作制度
气象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中心的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气象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气象中心的工作制度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第三条气象中心的工作制度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气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气象中心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服务等工作。
各部门的设立和调整,需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气象中心设有中心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设有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主任和副主任由上级部门任命。
第七条气象中心设有专门的委员会,如气象预报委员会、气象服务委员会等,负责相关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三、气象观测第八条气象观测是气象中心的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观测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气象观测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气象观测数据要进行及时的整理和分析,为气象预报和气象服务提供准确的资料。
四、气象预报第十一条气象预报是气象中心的核心工作,要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和相关信息,采用科学的预报方法,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
第十二条气象预报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预报水平。
第十三条气象预报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布,确保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气象服务第十四条气象服务是气象中心的重要工作,要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气象服务,包括天气预报、气象咨询、气象预警等。
第十五条气象服务要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地提供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
第十六条气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的服务网络,包括服务站点、服务热线、服务网站等,方便群众获取气象信息。
六、人员管理第十七条气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选拔和培训后方可上岗。
气象人员管理制度
气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对气象人员的管理,提高气象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气象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气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履行和维护气象承诺。
第四条气象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竭力消除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气象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气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气象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气象人员分为职业气象人员和非职业气象人员两类。
第八条职业气象人员指专门从事气象科研、预报和服务工作,具有气象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
第九条非职业气象人员包括行政、财务、后勤等非气象专业人员。
第十条气象人员管理应当建立人员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历、职称、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气象人员应当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涵盖职业水平评定、工作业绩评定、职业操守等方面。
第十二条气象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表现突出,应当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气象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失职、渎职、违纪等行为,应当进行纪律处理。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气象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班,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气象观测、资料录入、预报发布等工作。
第十六条气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气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气象设备,如有损坏,应当及时报告维修。
第十八条气象人员应当遵守气象服务行为规范,对外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第十九条气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二十条气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定期进行,指标应当具体明确,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气象人员在绩效考核中,表现突出者应当给予奖励,表现不佳者应当受到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气象人员,应当进行事迹宣传。
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在管理方面有以下若干规定:
1. 气象行业管理体制规定:规定了气象行业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 气象观测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的选择与使用、观测数据的处理与传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气象预报规范:规定了气象预报的制作方法、发布流程、预报准确性要求等,确保气象预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供给社会各界及时可靠的天气预报信息。
4.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规定: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应急处置的流程与措施等,确保应对气象灾害时能做到科学、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
5. 气象数据管理规定:规定了气象数据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共享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气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为气象科学研究和应用提供支持。
6. 气象行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了气象行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待遇等方面的要求,为气象行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以上是气象行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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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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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
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
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的机构审批。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
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有关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
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五条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
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标有质量标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气象观测仪器和专用技术装备。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气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要求,制定业务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合作从事气象活动,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未经审查同意进行建设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二)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条文
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