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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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 然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八条 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最终书面确认的 内容为准,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的凭证归档存查。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并及时 报分管校领导,再由分管校领导按分工权限自行处置或报告校长。
合同金额 经办人
合同留存份数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 意见
校长意见 备注
合同涉及项目是否为“三重一大”内容: 是 否 若是,经 年 月 日校长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其他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注: 1. “法律顾问意见”非必填项,必要情况可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填入此 项;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否完毕,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 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 题为准。
第十五条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严格执 行。
(三)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 款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补充和解除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含标的物的种类变更、标的物的数 量或价格增减、标的物置换等)、补充、解除合同时,应在合同期限内,在签约双 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形成书面协议,由承办部门提出,按照原合同审签流程 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 ****** 学校党
附件:《 ****** 学校合同审签表》
****** 学校合同审签表
编号:


合同名称 采购类别 合同类别 合同主要事项 合同履行期限 承办部门 合同对方单位 合同签订时间 承办部门意见
财务科意见 其他相关 部门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 比选 协商议定 其他 物资设备采购 基建 修葺 校企(院)合作 科研 培训 服务 捐赠 其他
第三章 合同的申报、审批和签署
第九条 承办部门拟订合同初稿并填写《学校合同审签表》(见附件)后, 应将拟订的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部门送分管校领 导审核,必要时可咨询法律顾问,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宜的合同需按学校“三 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校长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
合同审核通过,由校长签署,承办部门持合同和合同审签表到党政办公室按 规定加盖学校公章;审核未通过的,由承办部门根据意见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承办部门的职责:负责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审查,并提 供相应资料;负责合同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拟订合同文本;依法 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置等。
(二)综合管理部门(党政办)的职责:配合承办部门办理合同的审批手 续;负责对学校合同审签流程的复核;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负责合同用印管理;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拟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结算方式、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 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约时间、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内容,条款 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规范,具有可履行性。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规定开展的百度文库购项目,拟订的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方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 合同签订遵循“依法依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
第五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对外签订合同的,应作为承办部门,负责相 应合同的拟订。
第六章 承办部门在拟订合同前,应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了解对方当事人的 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经营权, 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限法律要求有资质的),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 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否具有相应代理签约权限等,以 确保合同的订立主体合法有效。
(三)资金审核部门(财务科)的职责:对合同涉及的经费进行可行性和风 险评估,对支付方式方法进行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审核等。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根据部门具体职能配合承办部门做好合同 的履行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管理办法。
有关劳动人事合同由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
第二十四条 政办。
****** 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 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合同是以学校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含协议),包括物 资设备采购、基建、修葺、校企(院)合作、科研、培训、服务、捐赠等合同。
2. 合同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需经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经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存查。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在诉讼时效内,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 民法院依法处理。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十条 续签合同应按照合同审签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承办部门需及时将合同原件和审签表送学 校党政办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包括进场、施工、交货、验收、结算和售后服务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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