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苏府[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苏府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苏府[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是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支柱产业。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落实市委、市政府“坚定发展信心,积极抢抓机遇,合力攻坚克难”的发展战略思想,与国家和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发展规划相衔接,促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1号)、省政府《江苏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苏政发〔2009〕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
计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一)产业概况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我市现有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2121家,从业人员56.33万人,2008年实现工业产值3314.03亿元,增长17.22%,完成主营业务收入3259.23亿元,同比增长13.7%,实现利润220.58亿元,同比增长3.64%,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在苏州市装备制造业中,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优势明显,两个行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装备制造业的近60%。
从发展趋势看,装备制造业将是苏州市今后相当长时期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方向和支撑产业。
2.大型骨干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苏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极端重要性(一)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苏州正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面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市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又存在着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瓶颈制约。
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其根本目的是要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引领,切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努力将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从整体上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府[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我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投资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
(二)总体目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法人化、中介服务社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强化政府的投资监督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积极培育和逐步规范投融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江苏省高新区产业发展及创新亮点分析
摘要:江苏省高新区发展亮点突出,在产业发展、研发机构建设、创新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多方面体现出江苏省高新区特色。文章抓住高新区快速发展契机,具体分析并举例说明江苏省高新
区在产业、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创新亮点,同时总结出高新区发展中存在的苏南苏中苏北发展不均衡、
产业定位不明、
创新投入较少等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江苏省高新区;产业发展;亮点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07
文献标志码:
A
0
引言
高新区是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阵地,江苏省
作为全国唯一设区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的省份,高新
区发展更是成为江苏最具竞争力的创新高地、人才高
地、产业高地[1]。从国家高新区评价情况来看,江苏
苏州高新区制定了《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实施方案(2018—2020)》,进一步助推高新区科技服
务业的建设与发展。无锡高新区出台了《关于促进以
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
业快速发展的政策意见》,推进“城市云脑计划”和“唤
醒计划”实施。
2.8 科技金融发展亮点
科技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过 7 000 万元。如皋高新区召开首届第三代半导体晶
体及其智能装备制造国际论坛,乌克兰院士工作站、
中乌联合创新中心成功揭牌。海安高新区的南大海安
研究院检测中心于 2019 年顺利通过 CMA 资质认证,
成为江苏省首家具有 CMA 检测资质的磁材检测中心。
2.3 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亮点
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建成省级以上科技创业载体
专利申请 183 706 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75 011 件,当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2]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2〕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2011年,全市上下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作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思路,抢抓机遇、创新举措,企业上市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政府决定对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等优秀地区、市金融办等先进单位、王吉等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2011年度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优秀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推进企业上市优秀地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太仓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吴江市人民政府吴中区人民政府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服务企业上市先进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苏州海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企业上市工作先进个人洪龙华市发改委徐卫康市经信委金蕾市财政局祝光华市人社局葛志东市国土局魏宝林市住建局白仁元市商务局颜俭市环保局张桢市国资委黄苏市政府办公室沈湘颖市政府金融办王文燕市国税局陆珉苏州地税局缪静苏州工商局王吉苏州质监局田建新苏州海关蒋学惠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刘钟潇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王振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毛部生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严建忠张家港市发改委黄振东张家港市发改委朱德华常熟市金融办惠彦常熟市金融办樊荣太仓市发改委徐慧太仓市发改委宋德强昆山市发改委陈根林昆山市发改委沈坤荣吴江市发改委朱洪亮吴江市发改委黄国峰吴中区发改局胡刚吴中区发改局徐秋生相城区发改局陆伟兴相城区发改局张敏高苏州工业园区经贸局邱岗苏州工业园区经贸局顾智弢苏州高新区经发局孙渊彬苏州高新区经发局——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苏府〔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功能,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打造高质量的资本市场“苏州板块”。
按照“五个一批”总体工作思路,持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前列。
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持续壮大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打造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特色的上市公司集群。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多方合力持续压降企业风险。
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好发展好苏州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积极建设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苏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1-8-8 阅读次数:455 】【我要打印】【关闭】苏园管〔2011〕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与二次创业步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主要经营地在园区的企业。
其基本条件为:(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年盈利;(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五)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六)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七)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挂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企业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实际缴纳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5年内企业每年在园区缴纳的流转税,增长幅度超过上年50%的,当年奖励20万元,增长幅度超过100%,当年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此税种的地方留成,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意见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舞企业上市的假设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21年02月24日15:15来源:和讯网送不发表评论字号: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舞企业上市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鼓舞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开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推举阅读旅游进进“黄金十年〞三条投资主线出现[免费诊股]证监会发并购重组新规•投股放宽企业年金今年可进市•五大机构现身68家上市公司•指数收红难掩38亿资金流出窘境•资金流进新三板两公司最被瞧好•[微博]瞧好下半年地产股有大行情•[股吧]市场最具赚钞票时机的四题材•[和讯明白]注资是利好依旧利空一、鼓舞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全然原那么和目标任务第一条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开展瞧为指导,充分发扬政府引导、培育、鼓舞和效劳职能,加大宣传培训和鼓舞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主体上市意识,全力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全然原那么: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速开展,从而做大做强是企业内在的开展需求和自身的动力驱使。
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方面,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益,更要考虑到地点财力的平衡;既要扶优扶强,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增强全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全局意识。
第三条目标任务: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开展的产业,要大力开展和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扬龙头作用的股份。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分年度方案并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力扶持其改制上市,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二、鼓舞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第四条推动企业分批发起或改制设立股份。
积极配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全然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进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
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分 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 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设计、 咨询 、 策划、 告 、工业创意等环节分离,打造 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 的设计策划企业。重 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育完各、具有较强对 外服务能力的大企 业集 团。 制造企业将 生产环 节中其他 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 业服务进行分离,培育 一批生产性服 务业专业企业。 三 、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主要 目标 以科 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行 业大 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为重点 对象 ,以主辅分离、整合提升为主要 内容 ,以生产性服务 业集聚 区为载体 ,通过几年努力 ,分离融合发展 一批现代服务 业企业和 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 区,提高服务 业发展水平 ,促进传统块状经 济 向现代产 业集群提升发展 ,促进资源进 一步优化配置 ,实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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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会展等业务的服 务丿 中介机构取得 的代理业务收入 , 差额征收 业税 。
10.制 造 业企业分离后新设 立 的物业管理企 业 ,以与物业管 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 去代 业主支付 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 承租者支付 的水 费、 电费 、燃气费 、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 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 11.制 企业分离后新设 立 的服务业企业 ,在 统计上按 二 、 业 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集 企业统计按有关制度执行。 团
成员。 2.加 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 的 目的、 义 、内 容 、对象及相关扶持政策 的宣传 ,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 引导,合
3.加 强对制造业企 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 业 的统计工作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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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统计工作机制 ,为 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本意见由制造 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 业工作领导小组 (办 5月1日 公室 )负 起施行。 责解释。本意见 自201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苏府办〔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聚力培育先导产业,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在库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条主要目的以科技为引领,以创新为驱动,进一步聚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和前沿生物技术,合理规划、前瞻布局、精准发力,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采取支持鼓励研发创新、优化审评审批流程、优化产业环境等措施,全面高效推动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对标国际的优秀成果,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国际影响力的外部企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卓越、优势领域竞争力强的本土企业。
第三条支持方向本文件重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等方向。
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新机制、新靶点和新结构化学药、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疫苗、临床优势突出的创新中药及个性化治疗药物等;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影像设备、植介入器械、手术精准定位与导航系统、全降解血管支架、生物再生材料等高值耗材及康复器械和其它高端医疗耗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等;生物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细胞产业、基因诊疗、基因编辑、生物3D打印、生物医学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我区上市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对象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和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具体参照苏高新管〔2020〕84号文件第一项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条在“苏州市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数据库系统”完成备案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功后,因股改累计纳税支出产生的地方留成。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四)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五)区内企业挂牌“新三板”及登陆“新三板”精选层;(六)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三条企业改制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对企业改制奖励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纳税支出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参照苏高新管〔2020〕84号文件第二项执行),涉及税种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地方贡献的不同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至350万元的奖励。
其中,企业在拟上市进程中(除科创板上市)股改产生的纳税支出地方留成低于500万元(含)的,奖励250万元;介于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高于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50万元。
股改产生的纳税支出地方留成可按企业股改进程跨年度累计。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2011]6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2011〕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第115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六日关于促进服务外包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为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速转移契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继续推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根据《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新三年跨越发展计划》,特制定如下政策:一、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一)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服务外包"小巨人"企业给予分档奖励。
其中: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当年离岸执行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10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当年离岸执行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扶持中小规模服务外包企业。
与时俱进,聚焦中国智造之光电芯
与时俱进,聚焦中国智造之光电芯郑小龙 (《电子产品世界》编委)1 先进制造心“芯”向荣的光电结合中国经济进入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新常态后,“中国制造”在向“中国智造”转变,并驱动先进制造领域的需求持续增长。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工业4.0战略实施计划》等政策持续推动着工业生产自动化、关键环节数字化及产品生命周期企业集成化,核心部件国产化突破是工控领域发展的重点。
先进制造核心离不开“精密”两个字,精密加工意味着钉铆之间、退进之时必须分毫不差,这背后仰赖电脑中枢严密地发号施令,才能确保各部件运动精确可控,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件就是光电编码器,而光电芯片就是它的核心。
然而,该技术长期被国外公司垄断,但是近年来国内也开始多方尝试推动国产化替代。
通过与苏州安必轩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激文访谈,我们了解到光电芯片国产化的前景广阔。
中国先进制造的领域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且发展国内技术及外延式拓展也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蔡激文谈到,中国作为伺服系统制造大国,在高精度、强稳定性、高响应速度等技术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尚未成长为制造强国。
伺服系统是由光电编码器、伺服电机与驱动控制系统组成的,编码器的精准度直接决定伺服系统效果。
其原理和应用如图1所示。
鉴于编码器是一个集光、机、电三种技术于一体的精密设备,设计制造难度极高,导致其成本始终居高不下。
尽管近年来国内很多厂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使得编码器价格逐渐趋低,但由于核心芯片长期被国外公司垄断,编码器价格还是处于高位。
可喜的是,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和尝试,安必轩于2018年成功研发出可以完全替代进口编码器核心芯片产品,使得百元级光电编码器成为可能,完全消除了光电编码器核心芯片被禁运的风险。
安必轩的光电编码器芯片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编码器的几个问题:①编码器使用环境通常比较恶劣,面临水汽、灰尘和油污逐渐沉积在码盘上的状况,影响编码器的精度,甚至导致编码器无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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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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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1年02月24日15:15 来源:
字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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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培训和激励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主体上市意识,全力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基本原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高速发展,从而做大做强是企业内在的发展需求和自身的动力驱使。
在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方面,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利益,更要考虑到地方财力的平衡;既要扶优扶强,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增强全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全局意识。
第三条目标任务: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要大力发展和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思路,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分年度计划并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重点对象倾力扶持其改制上市,构建结构合理、后劲充足的企业上市梯队。
二、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推动企业分批发起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积极配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改制将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
按照“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
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企业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培育上市的企业,要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
第六条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
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第七条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企业必须是注册在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措施。
(1)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在其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涉及的各项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6)在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
拟上市企业租赁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
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激励措施。
(1)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是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为了在境内外上市进行资产重组整合,由此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其企业因利润的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属国家,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5)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高新区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6)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7)企业上市实质操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条促进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额大于其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50%的,由区政府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A股、H股等),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4)在海外以红筹股方式间接上市的公司,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区政府对该上市实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5)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内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6)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但未将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高新区的本区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7)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每亿元20万元的奖励。
(8)如省、市、区有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的,可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四、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号)的相关条文,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市工作服务小组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上市工作服务小组人员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分区(科技城)管委会积极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拟上市企业,指定专人,在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调整变化及时通知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努力完成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新设或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公司及成功上市的公司等)目标(完成将由区政府在考核中增加其附加分)。
第十四条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本意见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3年后仍未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启动上市准备程序的企业,由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归还财政。
第十五条对企业争取上市期间享受的项目补助,若中介机构进场操作5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除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外,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享受的项目补助也应一并收回。
第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或公司争取境内外上市期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扶持政策外,享受的各项地方性扶持政策,应以项目补助的形式享受,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规范入帐。
第十七条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由拟上市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初审,报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关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相关内容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