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

齐嘉萍陈卫明

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历史沿革和概况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起始于1842年。自1953年至今并没有大的变化。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的特点是它的“不独立性”,即美国外观设计法没有单独立法,而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部分(美国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情况也类似)。这个特点涉及到美国专利文献和美国专利检索等方面:例如美国专利公报(OG)中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而外观设计专利在公报中所占的篇幅较少;美国专利分类表和分类定义中,外观设计分类的内容也被置于发明专利分类内容的后面,篇幅也较少;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中专利检索的各窗口,即可检索发明专利,也可以检索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仅限于专利,另外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方面也有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

美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而我们知道,发明专利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美国外观保护期限原为3年半、7年、14年不等,1994年后为符合TRIPS规定,一律改为14年。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用完全审查制。

除了满足一般专利的要求(实用性、新颖性、独创性、非显而易见性)之外,物品(‘物品’一词,可以理解为‘制造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即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物品的特征必须主要是装饰性而不是功能性的。

在美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这一点同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很相似。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本身不能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物品的显而易见的外形。

对非显而易见性的把握,美国专利局所采用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即“具有能够设计申请所涉及的那类物品的普通设计能力的设计者”。这里讲到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

与功能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不仅申请较容易获得批准,而且在决定是否侵权方面也较为简单。

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70%后来被法院宣布撤销。而未被撤销的30%中,又有一半会被法院判为没有受到侵权。

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

下面就美国专利法规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做一些相关介绍。

1.外观设计的定义和有关法规

应用于、或体现在制造品上可视的装饰性特征构成了外观设计。因为外观设计显现于物品的外形,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体是物品的轮廓和形状、表面装饰、或轮廓和表面装饰的结合。一件表面装饰的外观设计与物品的应用是密切相关的,它必须用于制造品

...的表面装饰。

任何发明了新颖的、原创的、装饰性外观设计的个人,即可依专利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法中和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法规有:

35 U.S.C.171,35 U.S.C.173,35 U.S.C.102,35 U.S.C.103,35 U.S.C.112,35 U.S.C.132;

37 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1.84,37 CFR.1.152,37 CFR.1.121,

37 CFR.1.3,37 CFR.1.63,37 CFR.1.153。

2.外观设计的关联性等

装饰性外观设计可以表征物品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外观设计只是一件物品的表面装饰,必须在图中显示出所应用的物品,并且该物品要用虚线表示,以表示它不是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部分。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有一项权利要求。

如果两个以上的物品之间没有明显关联,它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该彼此独立。例如一副眼镜和一副门把手不能置于一件外观设计的申请中。

即使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之间是相关联的,但如果它们有不同的形状和外形,也被视为彼此间是有区别的。例如,两个花瓶有不同的表面装饰,这就是有区别的外形,所以一定要分别申请。

但如果是经过改良的外观设计形状,或是单一外观设计理念的具体体现,可以置于同一申请中。例如,两个只在构形上有极小差别的花瓶,可以被认为是单一外观设计理念。

3.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一般而言,一件发明专利保护的是物品的使用和工作,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物品的外形。如果一件物品的创新在于它的实用性和装饰性,它可以获得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尽管发明(Utility)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立法,但将物品的实用性和装饰性分离并不是一件易事。制造品可能有功能性和装饰性两种特征。

4.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主题

一件制造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物品的功能上,则认为由于它缺乏装饰性,所以不能申请外观设计。

一件制造品的外观设计,如果显现不出它的实用性,并且它的装饰性外形在制造品实际使用前与商业性无关,则认为该外观设计缺乏装饰性和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规定的技术主题。

非原创的、明显仿制的外观设计。另外,侵犯人类、宗教、性别、种群或民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包括的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包括:标头,图的描述,特征描述,单项权利要求,图或照片,誓词或声明。

(1)标头

包括申请人正式姓名,外观设计的名称,特性的简述,外观设计物品的使用目的等。

(2)名称

设计的名称必须能够表明物品的特征,并且该名称应该是公知和公用的。不宜使用市场的标识名。用来描述物品的名称应有助于审查员对已有技术的检索,及给予新申请以恰当的分类。这将使此外观设计专利公布后,公众能够更好的理解该外观设计的特性。所以,申请人应尽量使用明确的和描述性的名称。

(3)图形描述

图形描述是用各个视图(平面投影图)说明正图,即用正视图、顶视图、透视图等。

在外观设计说明书中,不需要除了正图简要说明之外的描述。因为正图本身就是对外观设计最好的描述。但(美国外观设计的法规和细则)并不禁止对外观设计特别的描述。

除图形描述外,也允许下列几种说明:

1、正图中没有对外观设计部分外形的描述;

2、物品不要求专利权的部分,该部分未在正图中显示出来;

3、指明图中的虚线是表示外观设计中不要求专利权的部分;

4、没有包括在标头中的、有关外观设计的使用特性和环境的描述。

(4)单项权利要求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只有单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确定了申请人要求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用于可以实现和应用的物品。权利要求中对装饰性设计要用正式的术语。权利要求中用于描述物品的术语应该与名称中的一致。

当外观设计说明书中特别描述、或特别表明了外观设计改良后的形状、或包括了其它描述性的内容,术语列表后的权利要求应当加入描述性的结尾词,并且权利要求应当用显示和描述的方式来解读。

6.正图或照片

正图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要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有要求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正图或照片。

正图或照片以完整的视觉效果揭示了权利要求。所以图或照片的清楚和完整无庸置疑非常重要,以免使要求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留下让人揣测之处。

外观设计的图或照片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了完整揭示外观设计的外形,图和照片中必须有足够的视图。

白纸上用黑色墨水,是对外观设计正图的一般要求。法规对照片在正图中位置也有规定。

7.视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