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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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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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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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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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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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5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5篇篇1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近年来,我国不动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地产行业快速增长,土地资源的使用和流转在整个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也是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土地流转方式,有着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一、先租后让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出租者在土地使用权出租后,由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权益再开发流转的一种合同。
即土地的使用者会先与土地出租者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用相应土地用于开发利用,等到项目建成后再将项目整体或部分权益再次流转给其他开发商或投资方。
二、先租后让的特点1. 灵活性强:先租后让合同的灵活性非常高,租赁方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期限、项目规划等内容,更容易适应市场需求。
2. 资金压力小:通过先租后让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土地使用权,减少项目前期的资金压力,降低投资风险。
3. 长期收益稳定:租赁方可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获得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长期规划和持续经营,提高投资回报率。
4. 增加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先租后让的方式,土地资源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开发价值。
三、先租后让的适用范围先租后让合同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领域,尤其适合于需要大量土地资源的项目。
在开发项目前,先租后让可以有效地解决土地使用权获取的问题,推动项目的快速开发和落地。
四、先租后让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 合同风险: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合同漏洞或争议导致的风险。
2. 法律风险:此种合同方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市场风险:先租后让合同需要考虑市场变化因素,防范市场风险,及时调整项目发展策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024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5篇
2024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土地位于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甲方土地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每______(月/季/年)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3. 乙方应在每个支付期开始前______天内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土地用途及限制1. 乙方应将租赁土地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合法权益。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有权监督乙方对租赁土地的使用情况。
2. 甲方应保证出租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 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负责土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土地。
如需转租、转让或抵押,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土地损毁或失去使用功能,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1.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价格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行为。
土地出让是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通常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进行。
2.出资入股:出资入股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开发方面需要进行大量投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来换取土地使用权。
3.租赁: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暂时转让给租赁人,租赁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价款,使用土地一定的时期的方式。
租赁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者需要短期使用土地的情况,例如临时用地、临时经营等。
4.支付租金: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者需要长期使用土地,但不具备购买土地或出资入股的能力。
5.继承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的方式得到。
例如,土地的原有所有者去世后,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另外,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出资入股、租赁、支付租金以及继承或转让等。
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来取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8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甲方出租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具体以测绘数据为准)。
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地势平坦,适合乙方从事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
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3. 租金调整:若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租金调整事宜。
四、土地使用权交接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接手续。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 甲方应保证出租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正常使用土地。
4. 甲方应确保出租土地用途符合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土地,并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 乙方应爱护土地,保持土地整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 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与甲方协商续租事宜。
如乙方不再续租,应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应按照未交付土地面积占总租赁面积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规范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或因房屋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工作。
区土地管理局受市土地管理局委托,承办本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内容抵触。
第七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出租。
第八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出租登记。
申报出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和房屋、其他附着物权属资料;(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付款凭证;(三)租赁协议书;(四)其它有关资料。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出租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租赁协议(合同)方能生效。
第九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土地增值时,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必须持租赁协议(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获准后,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租收益逐年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引言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该合同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经土地出让单位同意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求方以出租的合同。
通过该合同,明确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用途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
1.基本条款1.1合同概况本合同由出租方(以下简称“出让单位”)和承租方(以下简称“承租人”)双方签订。
承租人依法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同意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
1.2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土地出租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1.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租赁期满之日止。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申请续租。
1.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月付或季付,并约定支付时间。
2.租赁条款2.1租赁用途经批准,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2土地权属土地所有权属于出让单位,承租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2.3土地租金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4租赁违约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和合同解除等。
3.合同履行及终止3.1合同履行双方应本着诚信和公平原则履行合同,共同维护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3.2合同终止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将土地交还给出让单位,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3.3续租和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与出让单位协商续租事宜,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若出让单位决定出售土地,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4.1法律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纠纷解决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新土政法字〔2000〕0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按其隶属关系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权限,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实行租赁:(一)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二)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和划拨目录以外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三)开发利用国有荒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并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用于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土地或者其他需要短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进行地上建(构)筑物建设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
具体租赁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要求,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出租合同5篇
国有土地出租合同5篇篇1国有土地出租合同一、关于国有土地出租合同的介绍国有土地出租合同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合同。
国有土地出租合同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有土地出租合同统一规范了国有土地的出租行为,明确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了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和良性开发。
二、国有土地出租合同的内容1.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合同中应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出租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等。
3. 出租金及支付方式:规定出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终止: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及解除合同的情形。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权。
6. 合同的争议解决: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是仲裁、诉讼或协商解决。
7.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土地使用、管理、维护等事项进行约定。
三、国有土地出租合同中的注意事项1. 出租方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合同中应当注明土地的权属情况。
2. 承租方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的条件和用途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3.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4. 合同中的出租金应当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避免高额出租金带来的争议。
5.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清晰明确,便于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解决。
四、国有土地出租合同的重要性1. 保障了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国有土地出租合同规范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条件,避免了滥用和浪费土地资源。
2. 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通过出租土地,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土地的开发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
3. 维护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益:国有土地出租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6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6篇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交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以支付土地租金为条件,合同规定使用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的签订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主要有:1. 合同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 土地的出租标的:即出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面积、地理位置、权属单位等信息。
3. 租赁期限:即出租地的租赁期限,通常以年为单位,可以协商确定。
4. 租金标准:即出租地的租金支付标准,租金支付的方式、周期等具体情况。
5. 土地使用用途:即出租地的具体使用用途,需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6. 权利和义务: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期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享有、限制和终止条件等。
7. 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出租人应当及时向承租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承租人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并按照规定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合同终止及纠纷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在租赁期满时自动终止,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一、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
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
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二、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
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我国国有⼟地使⽤权的取得⽅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这四种⽅式。
⽽与此相对应的⼟地使⽤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地使⽤权、出让⼟地使⽤权、承租⼟地使⽤权以及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这四种类型。
那么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第⼀种,是国有⼟地使⽤权划拨取得⽅式的划拨⼟地使⽤权。
⾸先,国有⼟地使⽤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后该⼟地归其使⽤,或者⽆偿交付该⼟地给使⽤者使⽤的⾏为。
此种⽅式下的⼟地使⽤权即是划拨⼟地使⽤权,系⼀种⽆偿的政府⾏政配置⽅式,且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年限的限制,因⽽,划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未经批准,⼟地使⽤者不得转让划拨⼟地使⽤权。
第⼆种,是出让⼟地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招标拍卖挂牌的⽅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地使⽤权。
出让⼟地使⽤权根据法律规定,按⽤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地年限是70年;⼯业⽤地、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综合或者其他⽤地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种,是承租⼟地使⽤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地租赁⽅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承租⼈按约定⽀付⼟地租⾦的,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地使⽤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为。
但须依法进⾏登记,便于⼟地⾏政主管部门进⾏国有⼟地管理。
所以,承租⼈享有对该租赁⼟地的使⽤权权益、收益权权益和部分处置权权益。
第四种,是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通常我国很多城镇或农村的人都拥有自己的土地,进行耕种或者进行其他的经营之类的,那么在法律的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律师365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这个问题。
通常我国很多城镇或农村的人都拥有自己的土地,进行耕种或者进行其他的经营之类的,那么在法律的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的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这个问题。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然而,国有土地租赁作为一种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出现较晚,发展不成熟,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作者在下文就其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都使用了出租、租金这样的措辞,容易使人混淆两者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租赁的定义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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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土地管理局;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市签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土地管理局_____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住所地: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银行名称:______银行名称:_______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附件: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2.2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
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3.1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的有关规定。
3.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4.1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5.1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gf-91-070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土地管理局: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