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DB21T 23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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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解读总结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解读总结

工艺设计文件
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的说明
生产设备清单
预混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清理筛 永磁筒 旋转分配器 斗式提升机 吊 栏 人工投料口
斗式提升机
空气压缩系统 斗式提升机 配料仓
清理筛 永磁筒 喂料器 微机电控系统
配料秤 粉碎仓
配料秤
人工投料口 人工投料口 油脂添加系统 喂料器
混合机
混合机
除尘器 投料口 栅筛 投料口 栅筛
6. 中控操作规程 15.6
8. 膨化操作规程 15.8 10. 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 15.10
11. 关键设备操作规程 23
例:中控工操作规程
1. 更换工作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2. 参加生产班会,了解生产任务,接受安全教育 3. 向上班了解仓中原料以及未完成事项等,完成交接班 4. 开启电源和电脑,检查电脑 5. 开启空压机,待气压正常后,检查各三通,气动门及配料秤等 6. 安排接受原料(开机时从后向前,关机时从前向后) 7. 正确选择各配料仓,粉碎原料,检查粉碎细度(细度达到品控要求, 电流控制在额定电流内) 8. 正确输入配方 9. 调整好油水添加量 10. 启动混合机和混合工段 11. 联系好配料工,正式配料 12. 选择好待制粒仓,启动制粒工段 13. 通知制粒工制粒 14. 开启打包工段,通知打包工打包 15. 每品种配完之后,必须将混合机缓冲仓内料全部清完才能配下一品 种料 16. 各工段结束后,适时关闭 17. 关闭电脑和主电源 18. 打扫中控室卫生及清理永磁筒 19. 填写中控岗位记录表
包括对影响检验的关键要素的 (第33条)包括不合格品的判定 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 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并 使用:遵循GB/T601、GB/T602 、 控制要求以及抽样位点、抽样 标准、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处 (第25 条) 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GB/T603 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建立观察记录。 理权限、处理人员等 频次、检验项目、检验时限、 贮存:需低温存放的,配备空调或 企业应当制定主要仪器设备操作 检验结果传递、产品质量检验 冰箱; 注意:留样保存时间≥保质期 不合格品包括不合格原料、不合 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 合格证的签发等内容。 出入库:危险化学品实施出入库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3•【文号】农办牧〔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5〕2号(缺称谓)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2014年下半年,我部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一)商品饲料抽检结果。

共抽检各类商品饲料2531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04%,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

其中,抽检配合饲料1139批次,合格率96.84%;抽检浓缩饲料476批次,合格率97.06%;抽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273批次,合格率94.14%。

(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抽检结果。

抽检国产饲料添加剂60批次,合格率100%;抽检进口饲料添加剂102批次,合格率95.1%;抽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144批次,合格率97.22%;抽检植物性饲料原料237批次,合格率100%。

(三)宠物饲料抽检结果。

共抽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18家宠物饲料经销单位的宠物饲料样品100批次,产品合格率100%。

(四)饲料中禁用物质监测。

共从2492个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抽检各类饲料2821批次,未检出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苏丹红、呋喃唑酮、地西泮、己烯雌酚、氯霉素等禁用物质。

二、处理意见从监测结果看,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稳定向好,但问题仍然存在。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近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2015年2月10日前,将不合格产品查处结果报我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是对2014年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监测。

饲料企业化验室建设

饲料企业化验室建设

化验室建设饲料企业化验室建设及管理重要内容:合理设计和布置化验室,正确制定仪器、药品等购置计划,掌握一定的化验室安全管理知识。

1化验室的设计和装修1.1化验室的设计化验室主要从事原料和产品的化验分析。

一般情况下,化验室应建在离生产车间、锅炉房较远的地方,以防止有害气体及工业灰尘对化验室的危害,消除生产振动给分析检验带来的影响。

化验室的房间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都应根据工作的性质、仪器的用途、相互间的影响,分门别类地安放仪器设备,以便于管理。

化验室至少应设置检验室、仪器室。

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设置物检室(用于物理检验)、化验室(用于样品的处理及常规化学检测)、天平室(用于样品的称量)、精密仪器室(放置较精密的仪器,如比色计、酸度计、荧光光度计等)、电加热室(放置马福炉、烘箱、电加热板、恒温培养箱等)、样品储藏室、以及药品室。

1.2化验室的装修地面和墙面:化验室的地面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平面,也可用耐酸瓷砖铺地或用过氧乙烯涂料地面。

地面应设地漏,以减轻漏水造成的影响。

墙面可刷油漆,减少毒物及灰尘的吸附。

工作台:工作台台高通常为800mm,宽为750^800m,可依次放置天平、酸度计、比色计、荧光光度计等。

工作台下方可做成储柜放置其它仪器。

在放置显微镜的地方,可安装一照明灯。

工作台上安装试剂架,试剂架放置常用试剂。

工作台两端(至少一段)应架设水管及尖嘴水龙头、下水管道,以便在测定粗蛋白质、粗脂肪等时接冷凝水用。

试剂架的支架上可安装一些插座,以便蒸馏时有较近的电源。

实验台面可刷生漆,增加其耐酸性。

实验台的下方,还可做成形式多样的柜和抽屉,以放置一些常用玻璃仪器等。

通风橱通风柜可根据室内的大小设置,尺寸可灵活变动。

一般的通风柜长1.5s1.8m,深0.8m,空间高度大于1.5m。

前门及侧壁安装玻璃,前门可灵活开关,柜内可装置加热、冷却水,下水道等设施,下水道可用耐酸及耐有机溶剂的材料做成。

通风柜最下层可放置酸、碱、有机溶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1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名单的通-农办牧〔2015〕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1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名单的通-农办牧〔2015〕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1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名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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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1批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办牧〔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委、局、办,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树立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我部组织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经专家组现场审核,山东等8个省、直辖市的21家饲料生产企业通过部级验收,现予公布,有效期3年。

希望示范企业珍惜荣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行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示范企业的监督指导,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运行。

我部也将对示范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示范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将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结束——。

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制度

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制度

检验化验制度所有进厂原料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原料才能验收入库,否则应将化验结果报请公司,由公司协调解决。

所有产品须经检验,合格产品方能交成品保管员入库出厂,凡不合格一律不准出厂。

一、对原料检验:(一)、矿物质类:按5%抽样称量,50袋(瓶)应全部称量,点清数目。

对抽出样品进行表观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标签、品名、规格、出厂产地、生产日期是否与合同相符;颜色是否与该产品本来颜色相符;潮湿度,用手抓是否起团结块;颗粒大小,看有无颗粒,是否大小均匀。

从抽出样品中再抽小样进行实验室检验,按照国家化验标准执行(包括抽样、测定设备、器材和方法,对照标准)。

检验项目有:水分含量、粒度大小、杂质、定性定量分析,重金属及有害物质测定(铅、砷、氟)。

(二)、其它原料(包括多维、氨基酸、各种药物调味剂等)认清标签和包装标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厂家、含量等,对照合同要求,对存放时间过长,离失效期短的不予接收。

检查包装,对拆包、封口不牢、破包、漏包、无产品合格证的不予验收。

抽样进行表观检验:色泽:与该品种应具颜色区别;味:应有品种本身所具气味,无异味;干燥度:对结块,黏结成团的不予接收;颗粒和杂质:有明显杂质及单颗直径超过0.5mm以上者不与接收按照国家化验标准进行实验室检验,重点检验多维和氨基酸。

检验内容包括水分、粒度大小、含量多少。

二、成品检验包装前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检验水分和粒度,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同意车间包装。

每次配方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定量分析,按国家化验标准进行化验。

定量分析如下:1)水分;2)蛋白质、赖氨酸、蛋氨酸;3)热能值;4)灰分;5)钙、磷;6)氯化钠;7)维生素A、D3、E;8)铅、砷、氟;9)纤维素;三、样品检验报告及保管每次取样必须编好号,检验结果做好记录;写出处理意见。

新测样品保管三个月,以备资查。

每次检验完毕,清理好仪器,洗净容器,整理好操作台面。

打扫好实验室,对损坏的物品做好登记。

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二 十 三条 企 业 仓储 设施 应 当符 合 以下 条 第二 十 四条
装置 ;
( 五) 有 独立 的灌 装 间。 第五章 质 量检 验和 质量 管理 制度 企 业 应 当在 厂 区 内独 立 设 置 检 验 化 验 室应 当符 合 以 下 条
备维修平 台、 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 应 当为 生 产 区作 业 人 员 配 备 劳 动 保 护
用品。
第 九条
企业 应 当配 备 2名 以上 专 职 检验
政 策 法 规
. . . — —4 1. . - - — —
( 二) 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 ( 三) 投 料 地 坑 入 口处 有 完 整 的栅 栏 , 车 间
内吊物孔 有坚 固的盖板 或 四周有 防护栏 , 所有 设
( 四)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
排水 系统人 口处 有 防堵塞装 置 , 出 口处 有 防止动
品 质量管 理等 专业知 识 , 并通 过现场 考核 。
第八 条 销售 和 采 购 机构 负 责 人 应 当熟 悉 饲 料法规 , 并 通过现 场考 核 。
第十 五条
存在 安全 风险 的设备 和设施 , 应
当设 置警示 标识 和 防护设施 : ( 一) 配 电柜 、 配 电箱 有 警示 标识 , 生产 区 电 源开 关有 防爆 功能 ;
第五条技术 机构 负责 人 当具备 畜牧 、 兽 车间 、 原料 库 、 配料 间和成 品库 。 同时生产 混合 型 饲 料 添加 剂 和 添 加 剂预 混 合 饲料 的 , 生 产 车 间应 当 分 别设 立 , 且生 产设 备
不 得共 用 。
医、 水 产等 相关专业 大 专 以上 学历 或 中级 以上 技

饲料厂简单化验室设计

饲料厂简单化验室设计
饲料厂化验室设计
汇报人: 2020年1月16日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依据
本实验室参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公告第1849号)》和《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 可技术评审指导意见(2018)》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二、具体要求
1、检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 察室等功能室; 2、除理化分析室(前处理室)外的其他功能室应为只有一 门进出的房间,如房间存在多门进出,视为过厅或通道,不 能作为功能室,功能室如隔断产生,须隔断到顶且相邻房间 不相互影响;
3、检化验室面积应满足相关检验仪器、设施设备放置和检 验工作需要。天平室面积不低于6平米,理化分析室(前处 理室)面积不低于30平米,仪器室面积不低于10平米,留 样观察室不低于15平米; 4、新建检化验室,其实验操作台须购置专业实验操作台, 高度应为75-80cm,宽度为70-75 cm,并能满足检验仪器、 设施设备放置和检验需要;
三、设计平面图
谢谢大家
5、天平台原则上均需采用专用天平台,天平台长度不低于 90cm,天平室须配备空调,空调位置适宜,避免影响天平 称量; 6、通风柜、器皿柜不得自制,须购置专业的检验设施; 7、留样观察室的样品柜,应满足样品的保存要求,方便观 察,原则上不得使用家具代替,对原料和成品贮存条件有特 殊温度要求的,需分室设置。

中级饲料检验化验员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笔试样题题库

中级饲料检验化验员技能鉴定理论知识笔试样题题库

一、选择题目1. 实验室的通风方式分为(局部排风)和(全室通风)。

2. (容量瓶)主要用于标准溶液和试样的(定容)。

3. 在天平的分类中,根据微分刻度指示形式分为(机械指示天平和光电指示天平)。

4. 天平的载重(绝对不能超过)天平的(最大载重)。

5. 高温电炉的炉膛内应衬干净的(耐火砖块)。

6. 用移液管移取溶液时,调整液面至标线,用承接器承接,此时(移液管应垂直,承接器稍倾斜)。

7. 如配制摩尔质量为Mb(g/mol),物质的量为nB(mol),体积V(L)的固体溶液,则其物质的量浓度为(nB/V)。

8. 用蒸馏水替代(试液),同样进行试验,称为(空白试验)。

9. (空白试验)主要用于检查试剂是否失效或反应是否控制正确。

10. 标定盐酸标准溶液时,应用270-300℃灼烧至恒重的基准无水(碳酸钠)作为基准物来进行标定。

11. 金属指示剂会因为溶液中金属离子(溶解度)的变化而变色。

12. 当溶液pH值为3.1~4.4时甲基橙由红色变为(黄色),称为甲基橙的变色范围。

13. 碘量法是利用碘的(氧化性)和碘离子的(还原性)来进行滴定的方法。

(B)氧化性,还原性14. 分光光度计工作数月或搬动后,要检查(波长)精确性,以确保仪器的使用和测定的精度。

15. 0.0120有( 3 )位有效数字。

16. -3.414要保留三位有效数字,应为(-3.41)。

17. 消化能是从饲料总能中减去(粪能)后的能值。

18. 粗蛋白饲料是指饲料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19. 玉米含粗蛋白质约为(7.2%~8.9%),因此说玉米蛋白质含量低。

20. (大豆粕)蛋白质含量高,一般粗蛋白质含量约在内(40%~47%)之间。

21. (国产鱼粉)粗蛋白质含量高,一般约为(45%~55%)。

22. 我国饲料级磷酸氢钙中,含磷不低于是(16%),含钙不低于(21%)。

23. 饲料中常用的骨粉,含磷量不低于(10%),含钙量不低于(25%)。

饲料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饲料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生产许可证现场验收试题一、判断题1。

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 %以下罚款.(√)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 %且不高于10 %。

(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 ×)14。

《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饲料法规培训考题及答案

饲料法规培训考题及答案

饲料法规考核试题单位:姓名: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将饲料分为单一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2、我国饲料行业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是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

3、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其中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动物饮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5、《饲料原料目录》中按照原料属性共规定了13个大类,共计577种(类)的饲料原料。

6、饲料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包括采购流程、检验或查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流程等内容。

7、原料预混合是指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8、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取消了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规定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试生产批准文号。

9、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化验设备应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粉碎机、标准筛等。

10、《饲料生产企业审核工作程序》(草案)中要求非新建饲料生产企业,需提供近2年的原料购进、生产、检验、留样观察、销售等相关记录,企业备案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

11、饲料生产企业审核工作程序分为企业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初审、材料审查、现场审核、职责约谈、办理批件。

12、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的,必须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

13、根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核工作程序》(草案)的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委托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对企业材料初审三项的要求,分别是承担材料初审、现场初审、合格转报。

饲料中二甲氧苄氨嘧啶、三甲氧苄氨嘧啶和二甲氧甲基苄氨嘧啶的测定-最新国标

饲料中二甲氧苄氨嘧啶、三甲氧苄氨嘧啶和二甲氧甲基苄氨嘧啶的测定-最新国标

饲料中二甲氧苄氨嘧啶、三甲氧苄氨嘧啶和二甲氧甲基苄氨嘧啶的测定1范围本文件描述了饲料中二甲氧苄氨嘧啶、三甲氧苄氨嘧啶和二甲氧甲基苄氨嘧啶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和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原料中二甲氧苄氨嘧啶、三甲氧苄氨嘧啶和二甲氧甲基苄氨嘧啶的测定。

本文件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检出限为2.5µg/kg、定量限为5.0µg/kg,高效液相色谱法的检出限为0.25mg/kg、定量限为0.50mg/kg。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仲裁法)4.1原理试样中的待测物在弱碱性条件下用乙酸乙酯提取、正己烷脱脂,经混合型强阳离子交换小柱净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测定,内标法定量。

4.2试剂或材料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分析纯试剂。

4.2.1水:GB/T6682,一级。

4.2.2甲醇:色谱纯。

4.2.3乙腈:色谱纯。

4.2.4甲酸:色谱纯。

4.2.5乙酸铵:色谱纯。

4.2.6氨水。

4.2.7乙酸乙酯。

4.2.8乙酸钠溶液(82g/L):称取8.2g乙酸钠,用水溶解,转移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

4.2.95%乙酸溶液:移取5mL冰乙酸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定容,混匀。

4.2.101%乙酸-乙腈溶液:移取1mL冰乙酸于100mL容量瓶中,用乙腈(4.2.3)稀释、定容,混匀。

4.2.11乙腈-5%乙酸溶液:移取10mL乙腈(4.2.3)于100mL容量瓶中,用5%乙酸溶液(4.2.9)稀释、定容,混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系统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系统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日期:2014-01-20 15:54 发布单位: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142号--关于确定20家有能力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

农业部公告第1142号--关于确定20家有能力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

农业部公告第1142号--关于确定20家有能力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试验机构和7家安全性评价机构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14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9.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1142号)
为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保证饲料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提高饲料评审工作的效率,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有效、环保,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各地饲料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委托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机构进了考察和评估,确定了20家有能力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试验机构和7家安全性评价机构,现予公告。

各相关单位应选择指定的试验机构开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评价试验,各试验机构应为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评价提供科学、客观、真实的试验数据及试验报告。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试验机构名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4年第3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农业部公告2014第2112号――2014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

农业部公告2014第2112号――2014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

农业部公告2014第2112号――2014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3
•【文号】农业部公告2014第2112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2014第2112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等6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2.2014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三批)
农业部
2014年6月13日附件1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
注:农业部辐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更名为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附件2。

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开展201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219号

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开展201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219号

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开展201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畜牧局关于开展2014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21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省局定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开展2014年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时间安排(一)自查核实时间:2013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二)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核查时间: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13日(三)汇总上报时间:2014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四)省局抽查时间:2014年2月29日至3月20日。

(五)审定公布时间:2014年3月21日至3月31日。

三、备案材料1.企业按要求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须用A4纸打印,上报县级饲料管理部门。

2.其它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如企业为非法人机构,还需提供所属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

(3)企业型式检验报告(副本)(4)特有工种证书复印件(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饲料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将年度备案材料上报所在县(区)饲料管理部门,县(区)饲料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上报所在市级饲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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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40.99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
建设规范
2014-07 -05发布2014-09-05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和资质 (1)
5 选址和布局 (2)
6 场所和设施 (2)
7 制度及记录 (4)
8 档案管理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汲全柱、刘再胜、张建华、刘伟、权崇斌、李杰、程屹、关贵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人员和资质、选址和布局、场所和设施要求、制度及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的规范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3
化验室
是为控制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产品试验及其他科研工作而进行分析检验等工作的场所。

4 人员和资质
4.1 人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化验员。

4.2 资质
4.2.1 化验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签订劳动合同。

4.2.2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

5 选址和布局
5.1 选址
生产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避免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温度、有害气体、振动等因素的干扰。

5.2 布局
化验室整体布局宜为南北方向,较大化验室一般在平面布置中采用中间走廊的布局。

合理化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同类型分析室设置在一起。

5.2.2 管路较多的分析室尽量设置在一起。

5.2.3 洁净级别不同的分析室根据分析流程组合在一起。

5.2.4 有特殊要求的分析室组合在一起(无菌、预处理等)。

6 场所和设施
6.1 场所
企业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企业应建立微生物检验室。

各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应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化验室总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

6.2 设施要求
6.2.1 天平室
6.2.1.1 环境要求
天平室应清洁干净,应远离热源和高强电磁场等环境,有温湿度控制设施,温度应控制在15~30℃,湿度控制在60%以下。

6.2.1.2 设备要求
天平室应配备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6.2.1.3 设施要求
天平室应有空调、窗帘,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天平台必须防震。

6.2.2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
6.2.2.1 环境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

6.2.2.2 设备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摆放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常用加热设备、常用玻璃仪器及专用仪器等。

常用加热设备包括:调温电炉、电热板、高温电阻炉、恒温干燥箱、水浴锅等。

常用玻璃仪器包括:烧杯、烧瓶、具塞三角瓶、滴定管、量筒、量杯、容量瓶、锥形瓶、广口瓶和细口瓶、普通试管、离心管、比色管、移液管、蛋白消化管、干燥器等。

专用仪器包括:酸度计、凯氏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蒸馏水器、坩埚及古氏坩埚、漏斗及布氏漏斗、坩埚钳等。

6.2.2.3 设施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采用耐酸碱、耐腐蚀防滑地面。

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以及避光、控温、供水和排水等设备设施;前处理室除有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的设备设施外,还应有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

通风柜采用的金属材料应防火防爆,内涂防腐涂料,要采用能耐酸碱气体腐蚀通风管道。

排气管应高于屋顶。

实验台要由台面、台下的支架和储藏柜组成。

台面常用耐蚀贴面理化板、耐蚀实芯理化板、环氧树脂板或高温陶瓷板等制成,应平整、不易碎裂、耐热、耐酸碱及溶剂腐蚀等。

台上可设置试剂架,台的两端可安装水槽。

器皿柜和试剂柜柜体应采用耐强酸、强碱与抗腐蚀的材质,材质应环保,防水防潮。

气瓶柜要用非燃或难燃材料构造,应设置报警装置,要远离热源、火源及可燃物,要避免阳光照射,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供水要保证满足仪器设备冷却和清洗的需要,室内总阀门应设在易操作的显著位置。

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要求。

下水道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地漏。

配备标准液场所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6.2.3 仪器室
6.2.3.1 环境要求
仪器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

6.2.3.2 设备要求
仪器室应有满足检验用的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等设备,生产固态、液态维生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生产微量元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6.2.3.3 设施要求
仪器室可用水磨石地或防静电地板,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两仪器上方均应设局部排气罩。

6.2.4 微生物检验室
6.2.4.1 环境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环境应符合GB 4789.1相关要求。

6.2.4.2 设备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应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配备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显微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器、水浴锅等仪器设备。

6.2.4.3 设施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分为缓冲间和洁净区,并设置传递窗口。

缓冲间用来准备实验用品,或者放置培养箱。

洁净区应按面积安装紫外杀菌灯,设置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

6.2.5 留样观察室
留样观察室要通风、避光,并且专用,要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样品柜内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

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应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保证留样质量。

6.2.6 试剂和试药的储存
应配备空调或冰箱存放需要低温保存的化学试剂、试验溶液溶剂。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并有双人双锁管理。

7 制度及记录
化验室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其管理制度和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7.1 制度
7.1.1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1.2 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7.1.3 计量管理制度
7.1.4 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7.1.5 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7.1.6 危险品、剧毒品管理制度
7.1.7 “三废”处理制度
7.1.8 档案管理制度
7.2 记录
7.2.1 产品留样观察记录
7.2.2 标准物质管理记录
7.2.3 计量设备检定记录
7.2.4 精密仪器使用记录
7.2.5 技术人员培训记录
7.2.6 危险、剧毒品出入库管理记录
7.2.7 “三废”处理记录
7.2.8 档案管理记录
8 档案管理
8.1 化验室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归档,专柜保存,专人负责。

8.2 化验室应保存各项记录等有关档案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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