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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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而商业银行的改革是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到了关键时期,因此,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更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金融制度还处于相对严格的管制阶段,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实施,如何在放松金融限制的过程中建立合理有效的新银行监管方式将是一个重要和迫切的问题。本文从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入手,运用公共管理学、金融学、政治经济学等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商业银行监管指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商业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商业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我国现行银行监管体制及其弊端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并行的监管模式,即由银监会从商业银行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实行监管,由证监会从上市公司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实行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职能,但由于其有权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以及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其对商业银行也具有一定的监督权限和管理职责。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已经形成。然而,就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来讲,监管框架的形成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定位。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即由三机构分别基于自身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某一方面而进行的单一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缺乏在根据商业银行的特性和分工协调基础上所作的综合监管。尤其是经济危机以来,我国现行商业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客观真

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构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而对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能力监管不够。第二,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其次,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于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却重视不够;再次,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侧重于考核商业银行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却忽视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也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

(三)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商业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

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效性的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步骤是发现和评价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监管当局非常注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及培训,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对监管人员安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风险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对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模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能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判和检查。这些监管内容不是某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而是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

二是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银行业监管人员不仅要有较全面的基础知识,还要掌握系统的检查方法和技巧;同时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新知识、新的管理技术和新产品,对此监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学习也应成为监管人员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我国尚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全员的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对实施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形成巨大障碍。

二、监管部门应采取的监管对策

(一)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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