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章节考试重点2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考法学概论第二章

4、法律案的公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主席对 于法定由他公布的法律,没有否决权。法律 一经公布就发生法律效力。
历年真题: 1.在我国,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法律案的是( )(0904)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人以上联名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在我国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某些行政机关是 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 合法、及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下述原 则: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 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一)按解释的主体 1、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 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属技术性工作,不具有任何法 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法律编纂: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和 废止等工作,实际上用一部完整的部门法文 件,来代替以前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只能 由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历年真题: 1、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部门、颁布的 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 汇编成书,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这种法 律规范系统化的整理工作称为( )( 0607) A.法律整理 B.法律体系 C.法律编纂 D.法律汇编
5. 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 )(0507)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考00040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学概论(00040适用全国)速记宝典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
答:1.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反映了氏族全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规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能够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法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2: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答:1.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法制和法治都强调法和法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
但是它们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许多差异。
(1)法制既可以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
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法制更加强调一种制度性,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一种状态,强调以法治来取代人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
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
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
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00040法学概论考试重点大全

单选:1.. 一切法律的共同的本质概括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3.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5.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有权为特别行政区制定这种法律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②民主集中制原则③法制原则④效率和精简的原则7. 我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委员长,负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 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9.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10.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行。
(出题形式:绑架不负刑事责任)1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可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13.我国刑法也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5.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即以是否有预谋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6.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9.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开始起算。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重点串讲二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重点串讲二50、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5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2、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3、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4、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5、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6、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7、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8、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9、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60、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6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3、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4、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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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第一章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法律及国家同时产生.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从法律及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三、法律的本质及特征:.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表达的阶级意志性〕②法律的社会性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的特征: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标准。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标准。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
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法律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⑦法系五、法律及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及社会经济根底①经济根底决定法律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根底.法律和政治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法律和道德①联系: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标准提升为法律标准加以推行。
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存在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实施方法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那么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根底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开展。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

自考03709法律基础概论重点笔记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1.1 法律的含义及其作用
- 法律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范,具有以下作用:- 维护国家政治秩序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维护社会文明秩序
1.2 法律的基本原则
-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
- 合法性原则
- 平等原则
- 公正原则
- 法治原则
第二章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
2.1 法律关系的含义
- 法律关系是因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 永久性
- 有限性
- 合法性
- 客体性
- 客观性
第三章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区别
3.1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概念
- 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3.2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区别
- 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主体、范围和规则不同。
第四章法律的来源和层级
4.1 法律的来源
- 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4.2 法律的层级
- 法律的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第五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5.1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
-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建立联系和解决争端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5.2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作用,但国际法常常具有
最终效力。
自考本科00034法学概论-重点复习资料

自考本科00034法学概论-重点复习资料
介绍
本文档旨在为自考本科法学概论的学生提供重点复资料。
通过系统地研究和复这些内容,学生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学概论的核心知识,并为考试做好准备。
重点复资料
以下是自考本科法学概论的重点复资料:
1. 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学方法论
- 法学的定义和分类
- 法学的基本任务和研究对象
- 法学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2. 法律科学体系
- 法律科学的范畴和内涵
- 法律科学的基本理论
- 法律科学的主要分支学科
3. 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 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和层次结构- 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变
4. 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 法律规范的概念和要素
- 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特征
- 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性质
5.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明
- 法律意识的内涵和作用
-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 法律文明的特征和价值
6. 法律职业和法律道德
- 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要求
- 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法律职业的发展前景和挑战
请学生们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并结合课堂研究和教材进行适当的复和总结。
希望本文档对学生们的研究有所帮助!
注意:本文档所提到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考试内容以教材和教师要求为准。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自考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一、法的基本概念
1. 法的定义: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法的特征:规范性、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二、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的定义: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不同部门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 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等。
三、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四、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
行为。
2.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多方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
五、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六、法治理念
1. 法治的定义: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依法进行,国家机关和公民都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 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权利义务原则、证据原则、自由裁量原则等。
3. 法治的意义: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社二精英敢闯敢拼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点 2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点 21、法:法是由必然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包管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彼此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即法律规范在人们行为中的具体落实。
3、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具备条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不雅方面,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不雅方面。
违法的种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
5、宪法:是确认国家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利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行使办理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6、国体:即国家性质,亦即国家的阶级属性,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7、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不雅体制。
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
我国的政体共和制。
8、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大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依法办理本地方民族的内部事务的制度。
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9、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完成行政本能机能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办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从属性,办事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1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遍及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019年自考《法学概论》章节考试重点二

2019年自考《法学概论》章节考试重点二点击查看>>>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1)从实际出发;(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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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章节考试重点二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