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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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
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五条(聘用人员条件)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
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
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
第六条(招聘程序)
1.申报。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
2.核准。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
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
4.签订劳动合同。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第七条(部门职责)
人事科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编制核定、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管理事务。
用工单位(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等。
1.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3.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并督促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4.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违反与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职责)
1.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协议所明确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必须遵守区局和聘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