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大渡口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大渡口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立足我区实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购买社会服务的需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费。
按照政府的职能职责,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根据事权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事定费,费随事转。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简政放权,注重绩效。
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事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
府购买服务岗位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09
•【字号】乌海政办发〔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
服务岗位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暂停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事宜。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发掘人员潜力,通过加强管理提升工作效率。
二、已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
同时,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长期空余不用,存在人浮于事、编外人员过多的单位,逐步减少政府购买服务限额;对部分职能逐渐弱化的单位,采取按实际工作情况逐步清退、自然减员等手段,不断消化现有服务人员,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2019年12月9日。
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关于《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落实《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印发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107号)相关规定,欢迎社会公众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5日。
二、公众获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详见附件。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联系电话。
四、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综合楼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邮编)、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江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是指市直机关或事业单位承担的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按规定程序向社会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涉及安全、保密等任务或情况特殊的岗位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YYY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充分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费。
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
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简政放权,开放市场。
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东丽政办〔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7〕19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9日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业人员的招录、考核、薪资水平及管理工作,坚持总量控制、适时调整、合理补充,确保我区就业专项资金正确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并出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业人员不含公益性公司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临时雇佣人员。
第三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东丽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和各用人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招聘、调资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数量。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补充第五条用人单位新增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须先征求相关部门、街道及功能区意见,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领导小组请示,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批准后,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招聘或调剂。
第三季度财政专业知识考试
第三季度财政专业知识考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部门: [单选题] *○芝罘区财政局○福山区财政局○牟平区财政局○莱山区财政局○黄渤海新区财政金融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部○龙口市财政局○莱阳市财政局○莱州市财政局○蓬莱区财政局○招远市财政局○栖霞市财政局○海阳市财政局○长岛综试区财政金融局○保税港区财政局○昆嵛山保护区财政局一、单选题1、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统一负责。
() [单选题] *A、财政部门B、牵头部门(正确答案)C、组织部门D、工作专班2、()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单选题] *A、公共财政预算(正确答案)B、政府性基金预算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D、社会保险基金预算3、资产绩效评价定性和定量评价实行()。
[单选题] *A、十分制B、三十分制C、五十分制D、百分制(正确答案)4、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级主管部门于每年()前填报本部门《烟台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并撰写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单选题] *A、4月底前B、5月底前C、6月底前(正确答案)D、7月底前5、市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的基础上,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信息系统预警、综合核查等方式,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单选题] *A、绩效自评B、绩效监控(正确答案)C、绩效跟踪D、重点绩效评6、()负责对各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单选题] *A、财政部门B、审计部门C、统计部门D、市业务主管部门(正确答案)7、部门预算“二上”时,部门项目库的项目预算评审覆盖率应达到()%以上。
[单选题] *A、30B、40C、50(正确答案)D、608、属于安排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项目,在市人大批准后()日内正式下达县市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16施行日期2014.06.01文号晋政办发[2014]39号主题类别政府采购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6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要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购买服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财社[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把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
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
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河政办发〔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4日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是指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外利用财政资金和使用行政事业收费资金支付劳动报酬的聘用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一般分为: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类、机关事业单位一般管理类、行政辅助类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类等。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
局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局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范文局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内部购买服务行为,确保购买服务的公正、透明、高效,提高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局内部购买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
第三条局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全局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购买服务需符合廉洁用人、公开公平、简化办事等原则,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局将购买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局在购买服务前,应明确需求,制定需求规格书,明确服务类别、数量、质量要求、总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购买服务需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采购事项、交付期限等。
第八条局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购买服务,提高竞争性,确保公正、公平。
第九条购买服务需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质量标准、履约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局与供应商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服务的顺利实施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购买服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局购买服务的资金应按照预算划拨,确保采购活动的经费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局应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监管机制,定期对购买服务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局应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履约,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局应建立购买服务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局应加强对购买服务供应商的评估,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局应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招标以及违反购买服务合同等。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苏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4日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七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发改、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
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五条(聘用人员条件)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7.身体健康。
第六条(招聘程序)1.申报。
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
2.核准。
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
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
4.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转自财政部网站财综[2014]96号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京民社发[2014]222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4〕222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4年6月16日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应坚持平等参与、竞争择优、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管理部门,资质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独立法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具体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五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金的良好记录;(四)上年度年检合格;(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六)符合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巴政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有效控制财政供养规模,遏制行政管理费用快速增长,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激活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现由政府“花钱养人”向政府“拿钱办事”转变。
根据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或设施,不再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聘用相当资质的社会单位来完成的公益服务或单位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以及公益项目如文艺活动、剧目、展览、展示等内容。
另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环卫、园林管理等服务项目也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一)需求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
且支出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薪酬水平等相适应。
(二)人员供养与购买服务相互制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供养人员规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逐步削减财政供养人数,既要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又要节约财政开支。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南府办函〔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沈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5日沈阳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配套推进。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在推进中要防止出现由于各项改革不配套、不协调而导致的政府支付公共服务双重成本问题。
2.科学安排,突出重点。
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工作,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稳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__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
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
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
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
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五条(聘用人员条件)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
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
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
第六条(招聘程序)
1.申报。
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
2.核准。
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
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
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
4.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第七条(部门职责)
人事科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编制核定、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管理事务。
用工单位(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等。
1.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3.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并督促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4.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违反与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职责)
1.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协议所明确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必须遵守区局和聘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