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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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
革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当地教育、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并达到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及管理人员。举办者属单位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属个人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等级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周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公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师资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配备保安不少于1人;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外事及公安部门的资格认定证件;严禁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三)办学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达到安全标准、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严禁在地下室、仓库、违规建筑、宿舍楼内办学,办学场所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教学及办公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新校舍要有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验收报告,旧校舍要有建筑、消防等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提供住宿、餐饮的培训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资产应经评估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四)办学资金。举办者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对租赁校舍办学以及用地、
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的,应将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金存入教育局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主要用于由培训机构办学过程违规办学引起的纠纷,本金和利息归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机构停办及时清偿债务后退还。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需提交举办单位法人或举办者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机构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自有校舍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消防及安全部门出具的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
名称带“潍坊”等体现市级行政区域特色的,须经潍坊市教育局审批。
2.审批流程。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明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持《办学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到当地民政、质检、物价等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等手续。
3.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要及时办理。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分校设立。正式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私自设立分校,拟在本县市区内设立分校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但办学条件要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到其它县市区举办分校,必须按设置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