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申请书格式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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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申请书格式

令狐文艳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籍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结婚证字号、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离婚原因女子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年月日

登记日期年月日

结婚证字号字第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年月日

说明:$page$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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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文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籍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结婚证字号、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离婚原因女子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年月日

登记日期年月日

结婚证字号字第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年月日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军人离婚协议书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女方: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梁学军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通常情况下双方法律知识有限,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疏忽可能会给双方日后生活埋下不稳定因素,甚至事后追悔莫及以至诉讼到法院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或协商过程中,尽量了解相关知识,并向专业律师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必要的时候请专业律师帮助双方起草离婚协议书。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

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

(1981年7月28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81)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婚姻法25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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