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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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安监总局28号令——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帐;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气象资料台帐;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帐;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矿井突水点台帐; (七)井田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的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四种(表2-1)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8日观测一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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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 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一、防止未堵塞的井眼污染环境1、煤矿采洞必须进行隔水封堵,防止洪水入井。

2、严禁煤层暗查,防止暗查出来的瓦斯及水污染环境。

3、必须对瓦斯夹带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地表水。

4、要建立井眼控制等禁止随意挖掘和填塞井眼,以防止煤矿洪水和煤矿污染水源。

二、采场潜水治理1、在煤矿开展开采前,就要对潜水位进行观测,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潜水升高。

2、对潜水位超过规定警戒线的面积要实行分步开采,要尽量减少潜水升高的空间。

3、要加强煤矿洪水溢流及泄洪工程的建设,就是设计安装尽可能多的消力坝、排水斗溢流分流室等设施,防止因潜水平升引起的污染。

三、防治回采巷道泥水淤积1、开展回采前,必须把相关水势与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立法统筹起来,以防止循环的洪水无法升上池、水库继而形成泥水淤积。

2、要提前把下游水势和回采巷道安装的泵站做好相应的中介性安装,以视回采道路内的水源、污水进行有效排放控制。

3、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取水口、建筑兼容性沟渠等设施,使循环的洪水有效排出回采道。

四、悬挂沟渠和排污口防护1、严格控制钻井机械、特种设备及采煤机械开挖时的放炮操作,防止悬挂沟渠渗漏污染环境。

2、要建设悬挂沟渠完整的连接廊道,以确保悬挂沟渠的可用性。

3、要把排污口作为排污特许通路,以保证其正常发挥排污作用。

4、排污口要配备自动清污设施,以达到排污口自动维=护的目的。

五、开采减排1、将温度适宜的地下水与开采空间的协调贯通,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开发带有较高温度井道地层,将高温水减缓或减轻排放,充分利用其降温及抑制火灾的作用。

3、加快完善抗震防震设施,以降低抗震减灾和抑制火灾的风险。

4、科学选择采空区和回采道路,将高温水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同时保持开采道路的安全性。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藏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那么。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上下、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平安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煤矿防治水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

在这个背景下,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煤炭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具体内容“煤矿防治水规定”是指国家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的环境规定。

一般而言,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煤矿企业不得违反现行环保法规、政策,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煤矿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情况及时进行检测,并且定期公布检测结果;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对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科学管理,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事故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置,有效防范水体污染的发生;5.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特别是在开采过程中要避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不良影响,以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意义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但是,煤炭的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使人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因此,制定和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推动煤矿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绿色发展。

随着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

煤矿企业必须注重环保问题,积极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保护水源安全。

地下水是我国最重要的水源之一,而煤矿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会对地下水资源造成影响,使地下水的质量、数量遭到威胁。

因此,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水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3.落实重大环保政策。

煤炭企业是我国工业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做好环保工作对于实现“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具有积极意义。

4.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

煤矿企业在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控制煤炭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陕西具体规定

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陕西具体规定

一、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1.必须建立完善水文地质资料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严禁水患不明组织生产2.必须建立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并认真核实,严禁图实不符从业人员3.必须熟知熟会水害透水征兆和井下避灾路线,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入并作业必须4.严格执行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制度,严禁冒险作业采掘工作面施工前5.必须进行水害专项技术论证,严禁剃头开采和单腿下山无序开采。

二、陕西省防治水“十必须、十严禁”各设区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监管煤炭企业集团公司:为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切实加强陕西省煤矿汛期防治水工作,按照全国矿山防治水现场会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于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部署,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防治水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防治水工作“十必须”1.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水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

3.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防范措施。

4.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煤矿防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5.必须编制防治水工作相关地质报告,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台账,编制水文地质图鉴,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科学划定矿井防治水“三区”(可采区、缓冲区、禁采区),保证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6.必须安设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1. 煤矿必须建设全面覆盖的防治水安全体系,包括水源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等环节的综合管理。

2.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水安全工作的有效推进。

3. 煤矿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妥善处理废水,严禁乱排乱放,确保污水符合环境标准排放。

4.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制度,确保矿井周边水源安全,严禁破坏和污染水源。

5.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实时监测矿井水情,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6. 煤矿必须建设完善的水安全设施,包括水源管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等,确保矿井的水安全。

7. 煤矿必须加强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煤矿工人的水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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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是指为了防止煤矿中水体的污染和采空区水体环境的恶化,在煤矿生产活动中采取的一系列的技术措施,以确保煤矿安全和煤矿水体
的维护。

煤矿防治水规定包括:
一、要加强煤矿内外环境卫生管理,严禁排放各类有毒、有害废物,如废水、废气、废弃物等;
二、建立煤矿水质标准,明确采空区水体质量要求,改善煤矿内外水质;
三、建立煤矿防治水系统,对采空区水体进行控制,确保水体安全;
四、建立水污染防治工程,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水污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采用水处理技术,将工业废水调节为生态环境标准,对采空区水
体添加营养物质以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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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3)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4)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4)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6)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7)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9)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0)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12)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4)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4)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6)第三节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16)第四节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18)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9)第六节注浆堵水 (21)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22)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25)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27)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28)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28)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9)第九章法律责任 (30)第十章附则 (31)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31)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33)附录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33)附录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37)附录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37)附录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37)附录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44)附录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44)附录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条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煤矿要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特征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见表2-1)。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煤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二。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5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应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防治水必备报告一、井田地质及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报告。

二、建井设计和建井竣工报告。

其他报告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五条防治水必备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图件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煤矿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六条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长期保存,每半年补充修改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的必备资料图件新建矿井应按矿井建井期有关规定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包括: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未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区(井),应补充水文地质测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⑴气象资料收集一般应有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

其中降水量应收集百年之内的两极值。

⑵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调查⑴着重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⑵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应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⑶对地质构造应基本查明其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调查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要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调查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

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调查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

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调查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调查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调查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要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还要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的主要内容一、气象观测凡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只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三、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⑴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⑵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⑶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⑷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⑸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⑹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⑺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⑻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在采掘过程中亦必须坚持观测。

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每7~10天观测一次,随后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遇有异常时,需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观测工作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

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校验。

有条件的矿区应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六条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一、井巷穿过含水层: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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