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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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3)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4)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4)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6)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7)
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9)
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0)
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12)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4)
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4)
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6)
第三节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16)
第四节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18)
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19)
第六节注浆堵水 (21)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22)
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25)
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27)
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28)
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28)
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29)
第九章法律责任 (30)
第十章附则 (31)
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31)
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33)
附录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33)
附录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37)
附录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37)
附录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37)
附录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44)
附录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44)
附录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条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煤矿要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
特征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见表2-1)。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煤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二。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5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应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防治水必备报告
一、井田地质及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报告。
二、建井设计和建井竣工报告。
其他报告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五条防治水必备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图件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煤矿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六条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长期保存,每半年补充修改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的必备资料图件
新建矿井应按矿井建井期有关规定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包括: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