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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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贸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场外衍生品业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投资。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避免盲目设立和无序扩张, 不得设立二级子公司。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试点备案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

(三)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

(五)期货公司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期货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设立2家(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第二家风险管理公司,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定位及业务隔离的承诺;

(二)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信息、场地等隔离制度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

期货公司不得设立2家(不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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