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
试析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及财务风险管控
ACCOUNTING LEARNING31试析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及财务风险管控张汇江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摘要: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是由期货公司出资设立,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由于所从事的风险管理业务的特殊性,这类公司往往比一般企业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经营和财务风险。
本文从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出发,对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就如何对该等风险进行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风险管控引言自2013年首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获批成立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已成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1]。
很多实体企业由于其自身能力的限制,无法直接运用期货等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和资金支持,为实体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渠道,同时大大降低了实体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成本。
然而,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承担了很多由实体企业转移过来的风险,使其本身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此外,由于行业的监管要求和其自身的风险特性,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无法从母公司获得债务融资或担保,从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也较为困难,使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也较为严峻。
因此,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只有严把风险关,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为服务实体经济做出更多的贡献。
一、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十分丰富,大致可分为期现结合业务、做市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等几大类,期现结合业务又可细分为基差贸易、定价服务、合作套保和仓单服务等,以下分别进行阐释。
(一)基差贸易基差贸易业务的形式丰富多样,以农产品大豆的贸易业务为例,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先向大豆种植企业采购一批大豆现货,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等量大豆期货合约进行套保,此时大豆现货价格变动的风险已被锁定,大豆现货与期货价格的差额即为基差。
此后,公司再与豆油压榨企业签订销售协议出售该批大豆现货。
期货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期货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期货业务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因交易对方违约、交易对手方违约、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期货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确保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第五条期货公司应设立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六条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识别、评估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信用风险;(三)监控信用风险变化,及时报告风险状况;(四)制定信用风险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识别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二)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识别;(三)业务流程信用风险识别;(四)市场信用风险识别。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信用评级;(二)交易对手方信用评级;(三)业务流程信用评级;(四)市场信用评级。
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控与处置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时监控客户交易行为,关注异常交易;(二)定期对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三)定期开展业务流程信用风险评估;(四)定期开展市场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处置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违约客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资金等措施;(二)对违约交易对手方采取限制交易、追偿等措施;(三)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四)对市场信用风险较高的品种进行风险控制。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作者:黎妍伦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截止2016年底,全国149家期货公司已有62家登记注册风险管理子公司。
备案的试点业务除了四项基础业务,即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还拓展了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自2013年开始起步,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主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依托,为客户提供期现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个性化创新产品为主方向,业务模式为传统与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风险应对一、风险管理子公司主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的业务主要有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六项业务。
(一)仓单服务仓单服务包括为实体企业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采购、仓单期转现服务、仓单质押服务。
主要是解决客户对资金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仓单在不同客户间互换、在现货市场组织货源生成仓单、在期货市场交割获得仓单等方式来取得服务收入和价差收入。
(二)合作套保合作套保是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
在买入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子公司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而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通过期货市场买入交割来提供客户所需的原材料。
在卖出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管理子公司对库存进行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为客户执行仓单购入交割手续。
此外,也可以为客户的套保业务提供方案、制度、培训等服务。
(三)定价服务定价服务是指提供专业化的操作指导,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及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
服务的客户既包括销售商,也包括采购商,期货公司在中间承接企业转移过来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交易进行对冲,以此赚取收益。
(四)基差交易基差交易业务是由风险子公司主动发起,根据市场、商品、时间等要素的组合形成的不同商品之间价格强弱的变化获取直接受益或对冲风险受益的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交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定价服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保障期货公司及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二)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期货业务合规经营。
(三)审慎经营:坚持审慎经营理念,合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流程。
(二)风险识别: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敞口。
(四)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五)风险监控:持续监控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执行。
(六)风险报告: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风险管理。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决策,确保公司风险管理战略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确保风险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四)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四章风险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敞口。
(四)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风险管理业务介绍
四、投资者参与风险管理业务需注意的风险
是否妥善保存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 关数据档案。
5、企业可能因相关风险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不当 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
误导或欺诈客户; 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
1、为企业提品的风险,是否严格落实客 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
2、期货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
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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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者参与风险管理业务需注意的风险
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严格控制期货、期 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保持财务稳健。
3、期货公司是否有效业务隔离 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公
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业 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 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 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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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管理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5、做市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
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询价,并利 用自有资金作为交易对手方提供市场流动 性服务的业务行为。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做 市业务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 6、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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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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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管理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3、合作套保 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以联合经营的方式,
为客户在经营中规避市场风险所共同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的业务行为。 4、定价服务 风险管理公司以促成某类商品或资产的交 易为目标提供报价服务,或为客户管理某 类商品或资产的特定风险而销售定制化风 险管理产品的业务行为。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一、评估材料内容期货公司申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1)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期货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可行性分析。
重点阐述期货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必要性、拟试点业务的客观需求、公司的专业能力、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拟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
3.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合同、目标客户、销售方式与渠道等。
4.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包括拟开展试点业务风险点、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5.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和产品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制订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
果的公告
正文:
----------------------------------------------------------------------------------------------------------------------------------------------------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经审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提交的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现予以备案。
具体名单如下:
备案公司备案事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浙商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第三方风险管理万达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广发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大地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方正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基差交易宏源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3年3月19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4月18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B 类 B 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三)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四)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篇: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1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资产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和协会相关工作规则,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
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备案相关事宜,各单位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咨询。
联系人:符文翔李蒙娜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2号)--备案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工作,依照《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备案工作,是指协会根据期货公司的申请,依照《指引》和本规程等规定,对其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业务试点)开展备案工作的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检查底稿
3.4 权益类客 户要求
4.1 超范围经 营
4.2 开立期货 账户情况
4.3 风险敞口 管理 4.4 期货交易 情况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存在期货、期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是否履行内部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
四、业务 管理规范
五、信息 披露与对 外报送
4.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交易情况;在交易系统中是否进行风险阀值设置;风险人 员的盘中风控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风险管理公司的融资情况;获取资金是否通过银行等正常渠道;融资条款有何限 4.5 融资情况 制;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企业间借贷融资业务。 4.6 客户投诉 检查期内,风险管理公司是否有客户投诉,是否有涉及诉讼、仲裁;处置时间和 和风险事件 公司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 4.7 场外衍生 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 品业务交易规 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 4.8 场外衍生 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 品业务交易规 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 范 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 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 机构或经报备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 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 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 4.9 合作套保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 业务交易规范 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 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 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 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 4.10 工作人员 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 展业行为规范 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 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4.11 工作人 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风 员禁止从事期 险管理公司及其期货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货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 5.1 月报 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 5.2 年报 章的年度报告,包括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以下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 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一)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二)风险管理 5.3 变更事项 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 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三)风险管理公司 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四)风险管理公司章 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协会报告:(一)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二)发生重大债务 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四)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4 重大事项 (六)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发生重大客户投诉;(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 利益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是指对于净资产小于人民币1亿元的风险管理公 司,金额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亿元且小于10亿元的 风险管理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净资产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风险管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业务管理规范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 通过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机构或经报备的 专用证券账户进行风险对冲交易。风险管理公司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 1.检查个股场外衍生 品业务规模、对冲方 式、账户及持仓情况; 2.查阅关于个股场外 衍生品业务规模控制 的机制安排;
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 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 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 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 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AA)的,应当自收到最 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 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交易系统 •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 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 息(交易终端的IP、MAC地址)等
风险控制体系 •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定期进行 压力测试,有效监测监控经营风险。
业务和产品评审 • 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 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 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 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 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档案管理 • • • • 公司治理文件:三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产品评审文件、评估决策记录; 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 财务文件及数据
岗位管理 • 交易执行、风险控制岗位不得互相兼职; • 会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 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 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 职
《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行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内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其他经营机构,经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期货及相关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并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公司资本实力、管理能力、专业人员配备等合理设立子公司,确保子公司平稳有序运行。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依照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国期货监控)对子公司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第五条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三)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可行的子公司业务实施方案、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营业场所;(五)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决议文件;(二)子公司章程;(三)合规、风控指标和风险管理等情况说明;(四)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子公司业务实施方案、业务发展规划、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营业场所说明等;(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部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监督和指导。
2. 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
3. 各业务部门设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三、风险管理职责1. 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1)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制度;(2)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3)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4)处理重大风险事件。
2. 风险管理部职责:(1)制定和实施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2)组织开展公司风险管理工作;(3)对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4)组织公司风险管理培训;(5)负责公司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 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2)负责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3)对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4)及时报告风险事件;(5)参与风险管理培训。
四、风险管理流程1. 风险识别:各部门风险管理小组对本部门业务流程、操作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列出风险清单。
2. 风险评估:各部门风险管理小组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各部门风险管理小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
4. 风险监控:各部门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控,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 风险报告:各部门风险管理小组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风险事件,风险管理部汇总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风险管理要求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业务流程,确保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 风险管理部要加强对各部门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公司要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风险管理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风险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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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投资。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在试点业务范围内,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业务试点的需要,审慎设立子公司,避免盲目设立和无序扩张, 不得设立二级子公司。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二)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三)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五)期货公司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四)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期货公司不得同时申请设立2家(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第二家风险管理公司,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定位及业务隔离的承诺;(二)期货公司关于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信息、场地等隔离制度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
期货公司不得设立2家(不含本数)以上风险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设立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50%;(三)风险管理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四)具有良好风险管理、合规运作能力和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处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五)具备清晰的子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六)子公司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2年持续盈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子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四)子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子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六)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至(六)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中的自然人客户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自然人客户应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认可母公司对同一客户所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分类结果,但应留存全部评估、分类文档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交易编码进行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应当作为特殊单位客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为其与不同客户开展的合作套保业务分别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金融资产。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不得存在上述内容。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二)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三)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四)为非标资产规避监管行为提供服务或便利;(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