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合集下载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3
县工信委
1.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核准(含外商投资技改项目)。
2.行政确认: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信部确定的14个重点行业除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行政处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打非治违”工作。
7
县农业局
1.行政许可: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2.行政确认: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3.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协调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工作;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打非治违”工作。
5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化学品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与权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首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个人,首要的责任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这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除了企业的责任,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认知水平,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除了责任之外,权利也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企业和个人有权利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和个人应该有权利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企业和个人有权利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该听取企业和个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和个人还有权利获得相关的信息和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然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并不是完全对等的。

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更加重要和紧迫,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对安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政府的责任是监管和管理,起到指导和保障的作用。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平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平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D29011
1
序 号
权 力 类 型
权力 名称
经营许 可
子项
设定依据
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 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 可的,制发同意批件,送 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 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
行 政 许 可
非煤矿 矿山建 设项目 安全设 施设计 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 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 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1、对符合法定条件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的申请不予受理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予以办理的; 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对不符合法定条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件的申请人予以受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理或者超越法定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权办理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没有法律、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的依据,向非煤矿矿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山企业收费的;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 4、玩忽职守、滥用 批事项; 职权,徇私舞弊的;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 5、利用职务上的便 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利,索取他人财物, 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益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 6、其他违反法律法 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岳西县安监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岳西县安监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行政处罚
35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安乡县安监责任清单

安乡县安监责任清单

安乡县安监局责任清单三、安监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安监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一) 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三)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四) 规范案件查处(五)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单位: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危化、烟花爆竹、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危化、烟花爆竹、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对被列入计划执法的单位安全基础较好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安全基础一般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对少数安全基础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贵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

贵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

贵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加强监管。

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安监局、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生产法》62条。

处罚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罚法》15、31、37、38、办科室罚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4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1.行政许可:权限内建筑、城乡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核准;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道燃气经营许可。
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确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3.行政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主体;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市场主体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部门通知撤销、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查处、打击和取缔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打非治违”工作。
2.行政确认:生产能力证明。
3.行政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6
一、
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
一、
县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送培,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消防宣传工作。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4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属企业除外)
10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证照或有关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进行相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8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监局责任清单

安监局责任清单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8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对涉及尾矿库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尾矿库办公室
监察一中队
2.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综合监察中队
3.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安全生产的日常执法监察,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委办
1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县内外交流与合作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县内外交流与合作
综合办公室
15
承担丰宁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公室
6
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1.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7
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执法监察,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监察一中队、监察二中队、监察中队、综合监管股
2.分析预测一般以上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由县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我县专业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和管理

和田县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和田县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保留
和田 县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 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 (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国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2.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 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3.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 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 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4.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 展正常活动; 5.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 取费用; 6.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 财物.推销产品; 7.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 任何费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
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
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
和田 。
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县安 3.决定阶段: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自治区 4.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保留
全生 产监
政府,由自治区政府作出批复结案,将 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 予以公开。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序号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XK1900100011522528775335308L14520424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矿山、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建材、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全区矿山、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冶金、建材、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二)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十三)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重大危险源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③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分级、备案情况;④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⑤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⑥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⑦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⑨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⑩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⑪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⑫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四)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十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十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十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十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二十)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二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二十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二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二十四)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2)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2)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缝隙”,推进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县委、县政府及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五条县委及乡镇(街道)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4.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

××市××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并将发证情况通报公安和环保部门。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由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有关)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7、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9、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条例》第十条内容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10、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1、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2、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会同上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4、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5、负责下列行为的依法查处(1)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作业等安全设施、设备的;(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4)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6)危险化学的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7)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9)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10)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11)依职权负责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5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3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7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