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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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
韦玮一致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公民使用权利和职责。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了使用范围。有利于社会适应,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的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提供了基础。
全体教务人员重点学习了第十九条法律,“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分情况进行培训。”
经过学习之后,深刻体会到此条法律的重要性。因此2001年11月3日我校第一次举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经过本次普通话等级水平测试,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教职员工的普通话水平,进一步推广了讲
普通话,用规范字的工作。第一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教职工应测人员合格为70.1%,不合格为25.6%,因此校语委会又准备第二次普通话水平测试。主要是前期不合格人员和各科室人员进行培训和测试,提高他们的普通话水平。现在学校人事处有一条硬条例,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者,不能上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