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企人事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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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來料加工電子廠 人事管理規則 第一條 目的
本廠為樹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 特制定本規則 .凡本廠所屬從業人員之管理 . 除法令或本廠 另有規定外 . 均依本廠 <<人事管理規則 >>辦理.
第二條 員工守冊
一. 以誠相待 .公私分明 .相互尊重 . 協力完成企業經營目的 . 二. 服從指揮 .遵守規定 .盡職守 . 主管對員工應親切誘導 . 三. 認真工作 .愛惜公物 .不得浪費 .提高品質 .增加產量 .
四. 言行誠實廉潔 .不得收受饋贈 . 不私自帶公物出廠圖利他人 .及足以破壞
本廠形象之
各項行為 .
五 . 職務有關事項應循級上報不得越級 . 但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在此限 . 六. 工作時間內 . 未經核准不得會客或擅離工作崗位 . 七. 未經核准 . 不得私自帶親友入工廠或宿舍 .
八. 不得攜帶危險物品 :凶器.攝影機 .易爆及與生產無關之用品 (零食)進入工作場所 . 九 . 不得洩漏業務及職務上之機密 .
十. 規定時間上下班 .穿著制服.佩戴識別証 .服儀端正 . 十一 . 依本廠業務需求 . 接受訓練 . 出差 . 支援及調動 . 十二 . 廠內全面禁煙 .吸煙者需在工廠外面或指定之場所 . 十三 . 保持工廠環境整潔 .禁止隨地吐痰及亂丟拉圾 . 十四. 愛惜食物 . 個人自覺控制飯量 .嚴禁亂倒剩飯菜的浪費行為 . 十五. 員工出廠應注意安全 ,遵守有關規定 . 發生任何事故 .本廠不負任何責任 .
第三條 報到程序
新進員工必須先核准雇用後 .應按人事單位指定攜帶之文件 . 日期及地點親自辦報到手續
第四條 雇用
一. 應徵本廠從業人員者 .應先審核通過後 .才得雇用 . 二. 凡雇用人員須與本廠簽訂勞動合同書 . 並完全遵守無異議 .
第五條 試用規定
一. 試用期為三個月 . 被雇用人於試用期間經廠方認定不適用 .得予辭退不得異議 .若在 7 天實際工作日
(含)為廠方辭退者 .由廠方負擔伙食及住宿費用 . 不另發給工資 .如果實際 工作日 8 天( 含)以上辭職或被辭退時 .公司應支付工資 .
二. 依據被雇用人員技能與專長 . 由本廠安排或調動工作 .
三. 新進廠員工須繳服裝費 150元.滿 3 個月后辭退全數退還 .如遭廠方辭退可退回押金 . 自行離職則不
退回押金 .
第六條 作息時間
午餐及休息 12:00~13:00(11 月~3 月) 午餐及休息 12:00~13:00(4 月~10 月 )
晚餐及休息 17:00~18:00(11 月~3 月) 晚餐及休息 17:30~18:30(4 月~10 月 )
加班 18:00~22:00(11 月 ~3 月) 夜班 22:00~08:00(11 月 ~3 月) 加班 18:00~22:30(4 月 ~10 月)
夜班 22:30~08:00 (4
月 ~10 月)
二.
員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並將出勤卡放於指定卡箱內•不得隨身攜帶或攜出廠
. 日班 :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0~17:20(11 月~3
月 ) 下午 13:00~17:20(4 月~10 月)
外•違者每次減發出勤獎金2元.
凡因公外出外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應提出”申請單”說明原因時間•經單位
主管証明送人事單位•否則以當日未出勤論•忘記打卡者每次扣出勤獎金2元•
三•不得委託他人打卡•違者每次雙方均以曠工半個月論•
四•出勤卡不得擅自塗改•違者當日均以曠工論•如對出勤卡有疑問時•請洽詢人事課處理•
第八條請假規定
一.目的
爲使本員工因事須請假時•能遵循一定作業程序,以利人員出勤管制•
二.核准權限
1- 3 天內部門主管簽核.3天(含3天)以上需由經理•副總簽核•
三•內容
1・員工請假程序
(1) 向單位助理或人事課領取個人”請假卡”.
(2) 詳填假別•請假原因•請假時間•
(3) 依核准權限呈請核准•
2・人事登記
(1) 請假核准后•離開工作崗位時•須先打下班卡•
(2) 請假人員須將已核准之”請假卡”送人事部登錄•
(3) 如果提前一天請假者•需將請假卡提前一天交於人事課登錄•
(4) 請假人當天若仍回廠上班•則返工作崗位前仍須打上班卡•以利人事課核算
未打卡者依忘記打卡每次扣全勤獎2元•
(5) 請假人以1小時爲單位•並以整點•半點爲核算標準• 例如:12:20打下班卡,則以10:30開
始計算•
10:40打下班卡,則以10:30開始計算.
10:20打下班卡,則以10:30開始計算.
10:40打下班卡,則以11:00開始計算.
(6) .如未請假或請假不准而不到工者,當天以曠工計,如
請假期滿不到職,又未續假
者,未到職日以曠工計,續假可請職務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1).請事假時間
請假時間W 8小時,扣請假期間薪資的1/2.
>8小時,扣請假期間的底薪.津貼.
(2)請病假時間
請假時間w 8小時,扣請假期間薪資的1/4元.
8-16小時,扣請假期間的底薪.津貼.
注:請病假>4小時,必須有醫院証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休假
一.本廠每周日休假.
二.以上假日公司得視業務需求,彈性調整放假日期或加班. 第十條.薪資
一.薪資是指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薪資結構.薪資核算.發放等規定,每月10日前后不定期發給.
二.離職員工薪資每月16日之後,親自領取或憑委托書給人事課,委托他人領取者,委托書須蓋有公司
人事之公章.
三.離職員工,總經理視情形而定是否同意當天結算薪資.
四.試用期未滿期間,公司有權觀察該員工是否適用,可在試用期間內隨時終止聘用.試用期正常爲
三個月, 廠長或總經理視情形可以縮短.
五.試用期滿期之後,該單位主管主動提出是否調薪, 調薪幅度視能力而定.
六.工作滿一年, 主管視情形調整薪資升降不定,如有特表現可提前調整薪資. 第十一條加班
一.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因工作上需求, 須超時工作時, 有所遵循特訂本法.
二. 適應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
三. 責任
1. 人事課: 負責加班之審核, 時數之統計及加班費之計算.
2. 各單位: 負責員工加班單之申請及審核.
四. 內容
1. 加班之申請與核准:
各單位需要加班時,由員工或助理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經理核准.廠長核准,再還給申請單位填寫實際加班時間. 再送到經理室簽核,人事課事后核算加班費.
2. 補報加班
(1). 員工出差時, 若因業務需要而加班, 得於次日返回工作處所后, 補辦加班手續. 加班時間之起算按個人原單位之工作時間為准.
(2). 員工於申請加班時間內, 扔未能完成工作, 以致加班時間超過原申請時數時, 應於次日補辦再延時部份加班之核實手續.
3. 加班時間:
(1). 延時加班:自18:00 起算.
(2). 假日加班: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夜間18:00 起.
4. 加班時數需過一小時(含)以上, 才能申請加班,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半小時為單位.
5. 如出差因工於用餐時間仍得繼續工作者, 得申請加班, 但須扣除用餐時間0.5 小時之加班時數.
6. 員工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出勤卡與加班申請單上之資料為核算標準,若兩者有差異, 以兩者中較低者, 視為加班數.
7. 加班管制:
(1). 主管應確實審核員工加班之申請及加班之成果,督導加班工作之紀律, 並注意加班時數之控制.
(2). 員工加班時. 若有擅離職守,睡覺或其他違反上班紀律情事, 除不發給加班費外, 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3). 員工加班若有虛假報加班時數或塗改出勤卡.加班單者,一經查証屬實, 將以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4) . 加班申請單之審核, 須由主管親自處理.
8. 加班費之計算
(1). 加班費如下:
直接人員:試用期:1.5 元.正式: 1.5-2 元
間接人員:試用期: 元.正式: 元
直接人員:凡直接與生產有關之人員( 生產部所有人員)
間接人員: 凡與生產無直接關系者.
9. 出差者需填寫出差申請單,經經理級以上簽準, 並與工廠識別証一起交於守衛,才能出廠.回廠時需由門衛在出差單上証明時間,並打卡,出差申請單交回人事登記.
10. 出差人員車費實報實銷,
11. 門衛.清潔人員.等相關人員遇法定假日而上班時可申請加班費.
第十二條
一.人員管制
1. 所有人員進出廠區均須佩掛識別證並穿工作服.(例假日,間接單位人員不在此限.)
2. 員工出入廠規定: 上班時間直接人員不得外出,如必須外出需有外出單; 間接人員外出,必須在外出登
記薄上確實填妥資料, 並經主管同意核準後方可外出.
3. 員工進出廠房, 倉庫區嚴禁攜帶私人手提帶等物品.
4. 嚴禁員工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上班及進出工廠大門.
(1)本廠員工申請外宿時間,除每周六或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 其他時間不准外宿.
(2)欲申請外宿者,須填妥外宿申請單,經理以上主管同意後,送門衛會簽, 並於外出時交宿舍門衛.二.物品管制
1 .員工行李、包裹出廠時,須憑“放行條”須經理核准,門衛人員應詳細檢查檢查。

2 .發現打卡鍾、照明、消防、水電器等各項公共或閘禁相關設備損壞時,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處理。

3 .廠內物品攜出,須確認“放行條”經由廠長、副廠長、總經理任何一人核准。

4 .廠外物品入廠再出廠,入廠時應詳細登記物品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以備出廠時查驗。

三.訪客管制
1 .應徵人員:首先登記審核其身份證件,指引期於會客室等候,並通知人事人員處理。

2 .來賓(含廠商)
(1)請訪客下車於登記簿上應填被訪者姓名、事由及時間。

(2)須通知被訪人,經同意訪客入廠後,指引於會客室等候。

(3)訪客嚴禁進入工廠,除本廠最高主管同意,並指定人員陪同者除外。

(4)廠商或訪客攜帶樣品、設備或零件入廠登記時應注明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以備出廠時核對。

3.政府官員應先確認單位及身份,立即通知行政主管前往接待,引導至會客室4.持有本廠特別通行證者或本廠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及其所引導之重要客戶,請引導到會客室,同時,立即通知行政主管或經理級以上之主管處理。

四.防火防盜
1.各保安人員應牢記廠區電力配置及應變方式。

2.各保安人員應熟悉滅火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

3.機動監看廠區重要區域。

4.確保消防設備正常動作及應變措施。

5.門衛隊長每小時至少應巡邏各崗哨1 次以上。

6.發現廠區或周圍有異載現象,應立即通知其他人員共同戒備,並通知相關主管處理。

7.確保夜間照明燈光,發現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人員修復。

五.車輛管制
1.任何車輛進入廠區,先登記車號及車型,請其於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2.廣場裝、卸貨須有相關人員在場管理。

3.車輛出廠須詳加檢查。

4.廠車外出須在“廠車使用登記簿”上填寫,經總經理核准(台籍幹部亦適用。

5.未經核准不得使用廠車。

6.廠商送貨若僅部分卸貨,其尚須攜出者,務必在進廠前向保安室登記品名及數量。

7.任何車輛出廠拒絕受檢,應立即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8.廠車外出時,應受門衛檢查車內。

9.廠車派出使用,規定行政部主管核准方得有效。

六.整理整頓
1.保持保安室外周圍地面、設備及桌面整齊清潔,嚴禁亂堆物品。

2.嚴禁非保安人員在保安室中逗留及聊天。

七.工作精神
1.服裝儀容整潔,精神要飽滿,待客要有禮貌。

2.上班期間嚴禁看報、雜誌或小說,不可聽收音機,吃東西或抽煙。

3.應保持機動,不可一直坐在座位或呆在固定地點;員工上下班、休息時間及人員訪客進出,均須站立在大門口值勤。

4.保安人員代表本廠執行公務,須秉公持法精神,不縱、不循私。

八.其他
1.緊急事件處理,應立即通知相關主管。

2.保安人員上班須依照輸值表上崗,交接須準時,嚴禁自行私下換班。

3.服從相關主管之指示辦理事務,並接受相關查核及測驗。

4.督導員工宿舍秩序,依規定時間關閉燈火。

九.懲戒
保安人員必須確定遵守上列規定執勤,如發現未盡職守時,依人事管理規則加倍處分,如因而造成公司損失時,須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時立即開除送公安單位法辦。

十.公司于假日及正常上班時間外,爲維護廠區安全及各項項秩序,得指派指定人員輪流值班。

十一、排定值勤人員因故無值勤者,須
事先覓代理人,交經人事單位同意,否則以擅離職守記過處分。

十二、晚上及假日值勤期間視同加班,發給加班費。

十三、值勤任務、職守時間等相關規定另訂之。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員工考核
本公司得就員工工作情形及績效表現辦理員工考查核, 績首席獎金發放依據
第十四條教育訓練為配合公司發展加強人力培訓,所舉辦之員工各項教育訓練,員工有參加義務,並列為升級考量,教育訓練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人員出入廠管理辦法
一、目的為落實本廠門禁管制,使員工進出廠區能進行一定程序,特訂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

三、內容(程序)1.員工進入廠區一律佩帶廠證,未佩帶者禁止進入。

2 •員工進、出廠大門須服裝儀容整潔,嚴禁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違者不准進出廠
門。

3 •嚴禁攜帶個人手提袋或包進入廠房及倉庫等區域。

4•上班時間外出(含因公外出及請假外出)申請程序。

(1)填寫外出申請單,詳述出廠時間、地點及事由。

(2)呈各級主管查核,經理核准,如為請假須同時辦理請假手續。

5 •員工攜公物出廠須有放行條,廠車出廠須憑填廠車登記簿,並詳填隋車人員名單。

6 •任何車輛出廠均須由大門保安人員檢查車廂及行李廂(貴賓除外)。

7 •員工出廠攜帶包裹、行李或皮包者,須接受大門(宿舍)保安人員檢查。

&員工申請外宿規定:
(1)本廠員工申請外宿時間,除每周六和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他時間不准外宿;經理核准即可。

(2)欲申請外宿者,須填寫外宿申請單,經由經理同意後,並于外出時交宿舍門衛。

9.有
下列情形視同重大違規,一律開除。

(1)出廠時拒絕保安人員執行各項檢查規定,而強行出廠者。

(2)私帶工廠物品出廠者。

(3)翻越圍牆進出廠區者。

(4)辱罵、毆打保安人員者。

(5)使用打架方式解決問題之雙方。

(6)員工隨地吐痰。

10.員工出廠時須遵守各項法令,如發生任何意外,廠方不負任何責任。

11.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餐廳管理辦法
、目的
為使本廠員工用餐時,能遵守秩序及講究衛生,特訂本辦法以為遵循。

、內容
1 .用餐時間
1)早餐:07:00~07:30(假日延到08:
00)
2)午餐:12:00~12:30
3)晚餐:17:30~18:00
2 .超過上述時間仍未至餐廳用餐,無飯菜可進食者,請自行處理。

3 .用餐時須依規定排隊打菜,嚴禁插隊或爭先恐後,違者須重新自隊伍最後排起。

4 .打飯取湯時要依自己的食量酌予取用,並避免掉落地面造成浪費。

5 .一律需於餐桌就位用餐,嚴禁邊走邊吃,或於餐廳外其他地方用餐。

6 .用餐後需將桌面菜渣清理乾淨,始可離開,並將其倒於指定地點。

7 .嚴禁于飲水機、涼房內或其他非指定地點清洗食具。

8 .餐廳電視開放時間:
1)平時中午12:00-13 :00
2)平時晚上17:00-22 :00
3)假日07 :30-
22 :30
4)開放時間外嚴禁私自使

9 .凡違反上述規定,且經勸誡不從者,每次罰10 元。

10 .嚴禁於餐廳內亂丟垃圾.隨地吐痰.大聲喧嘩.抽煙.酗酒或賭博, 違者依廠規處分。

11 .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宿舍管理辦法
一、宿舍起居作息規定
寢室熄燈時間:晚上11 點,如有加班,依加班返回宿舍時間延長一小時。

二、各寢室由管理部總務課推派寢室長一人,負責環境內務及人員管理之安排。

三、室長職責
1 .排定寢室環境整潔,垃圾清理之值日人員。

2 .寢室內務反映之要求,並協助本辦法執行及推動。

3 .寢室內務反映及室友之反映。

4 .凡擔任室長者,每月參加室長會議。

5 .室長須善盡上述職責。

6 .寢室公物(如:笨斗、掃帚、衣櫃等,須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四、員工逾時返回宿舍規定:
1.住宿人員需于23:00 之前返回宿舍。

2.凡逾時返廠者,逾時30分鐘內罰20元,30 分鐘以上每逾時30 分累計一次,超過晚上24:00 未歸者,視同擅自外宿處分。

3.擅自外宿者,罰50 元。

五、宿舍人員違反下列規定者,一律開除,並送公安單位法辦。

1.賭博. 偷竊.打架.吸毒.喝酒.鬧事或攜帶違法兇器或美工刀等。

2.向同仁強行借款(物)或
勒索恐嚇3.蓄意破壞公物,並須照價賠償。

4.攜帶異性進入宿舍或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5.翻入圍牆進入廠區者,並視同小偷處理。

六•違反下列規定者,每次罰2 0元,累犯三次者開除。

1。

擅自帶非本廠人員進入宿舍者。

2 •無故或藉故辱罵各級幹部,不服從指揮,經查屬實者。

3. 于非吸煙區吸煙者。

4•於宿舍內進行炊事者,並沒收相關設備。

5 .在寢室內喝酒者。

6•不服從室長及其它宿舍管理人員糾正者。

7.擅自接用私人電話者。

七•違反下列規定者,每次罰5元。

1 •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安寧者。

2•個人座位不整潔,或毛巾衣物任意挂放,未保持整齊清潔者。

3•擅自調換寢室或床位或擅自移動宿舍公物者。

4•亂丟果皮、紙屑、煙蒂各類垃圾或隨地吐痰者。

5•擔任值日人員,負責清潔服務,工作不盡職者。

6 •洗澡或洗衣物時浪費水,且糾正不改者。

7•離開宿舍時電燈,電扇或其他電源未關者,當日值日生處分。

&熄燈後不就寢,仍在說話
者,聽音樂或做其他影響他人安寧者。

八.個人錢財、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

九•住宿同仁外出及申請外宿規定,須依本廠相關辦法辦理。

十•退宿規定:
1 •離職當天即應搬離宿舍,並將床鋪內務櫃整理清潔,經檢查合格後始可離開。

2 •離廠時須經大門守衛檢查行李及攜帶之物品,確認無誤後始可離廠。

十一、本廠為維護宿舍之整潔及安全,將不定期派人員對宿舍進行各項檢查。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廠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

第十八條獎懲
一.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勵區分爲下列三種:
1 •嘉獎
2 •小功
3•大功
二•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1 •品性端正,工作努力,績效卓越,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 •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3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4 •有其他功績,足爲其他員工楷模者。

三•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功或發獎勵金。

1 •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行確具成效者。

2 •節省物料或對發料利用成效者。

3•遇有變故,勇於負責,並處置得宜者。

4 •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 •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供表揚者。

四•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
大功。

1 •遇有意外事件或突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損害者。

2 •維護工廠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4.具有其他效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表范者。

五.本公司從業人員之懲罰區分為下列四種:
1.申誡
2.小過
3.大過
4.開除六.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以申誡。

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初
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導者。

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7.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8.在廠區內未配帶識別證三次
者。

9.破壞環境衛生者。

七.有下列事跡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記過或視情節罰款: 1 .擅離職守,致發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2.洩漏生產或事務上機密者。

3.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
物件或工具。

5.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7.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
者。

8.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9.工作時間在工作場製造私人物件者。

(如:使用公司電腦打私人文件)10.造謠造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八.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記過或罰款。

1.對上級批示未報告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地喧
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機取巧隱瞞朦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5.對同仁惡意攻擊、誣
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6.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九.有下列事跡者,經查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得不經預告給予解雇之: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遭受損害者。

2.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

3.違反勞動合同情節重大者。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本廠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論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6.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者。

7.各種假期內未經公司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

8.聚眾要力,妨害生產秩序者。

9.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足以破壞勞資情感者。

10.在廠區內賭博(含宿舍)11.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12.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13.侵佔公有財産或營私舞弊。

14.在廠區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爲
15.在廠房、車間、倉庫非指定場區吸煙
16.在工作中喝酒或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7.年度內累積滿二次大過者。

18.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無故拒絕者。

19.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安或管制人員者。

20.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者。

21.門衛值勤中睡覺犯滿3 次。

十.前項各款本公司從知悉解雇原因之起解雇,並不發給該員工之薪資作為懲處。

情節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

獎勵方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於當月薪資發放。

1 .記嘉獎一次者總共:10 元
2 .記小功一次者總共:50 元
3 .記大功一次者總共:100 元
十二。

懲罰方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 .記申誡一次者扣10 元
2 .記小過一次者扣50 元
3 .記大過一次者扣100 元第十九條離職
一、公司所屬員工離職,勻須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於下列規定之天數提出申請。

1.試用期滿之作業員
3 天前後提出. 2.試用期滿之文員及幹部15 天前提出或完成工作交接。

3.簽約人員按簽約規定。

二、經批准離職者須依規定向有關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繳回識別登記公司借予之公物,未繳回者扣繳該項成本
費,手續完全辦妥後方可離開。

三、離職人員不發給績效獎金、年節獎金及其他非薪資專案之獎金或津貼。

四、未於規定天數提出申請或手續,未辦妥即自行離職者,以曠工解職辦理,並不發給薪金,其薪資納入員
工福利。

五、任職未滿六個月離職者,本廠扣回發給之制服、寢具等成本費。

六、離職者應於離職兩個月內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薪資,超過期限將不發給該項薪資,其薪資納入員工福
利。

第二十條其他其他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本廠其他規定辦理或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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