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在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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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5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2 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y.2011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罗亚萍陈洁

(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摘 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该自贸区的成立对本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外交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这一技术性工具对自贸区的目标达成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化,致使其功能未能很好发挥,以至CAFTA的目标难以达成。文章没有仅从技术角度来分析CAFTA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而是将其与CAFTA成立的背景与目标结合起来,提出改进CAFTA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1)05-0114-04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该区域贸易安排源起于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经济架构。CAFTA涵盖了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6万亿美元,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CAFTA将陆续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目标,为各国带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张和其他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密切合作。要保证区内的税收优惠不发生“外溢”,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必不可少的。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直到2005年仍在修改和完善。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如人意,使CAFTA的目标有所偏移。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分析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及原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和人员的往来历史悠久。不过,自东盟成立以来,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东盟的政治经济关系走过了曲折的道路。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CAFTA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为增强自身的实力,以应对全球经济的变动对其产生的

收稿日期:2011―03―18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院级课题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罗亚萍(1974―),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法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经济法。陈洁(1979―),广东汕头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负面影响。1997年,东南亚遭受金融危机后,东盟更加明确了地区需要加快经济一体化,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和冲击。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受危机打击的东盟各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使东盟国家相信中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因而选择和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再加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在国际社会事务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资源禀赋各具优势,产业结构各有特点,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以上种种因素,促成了CAFTA的建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与发展现状 (1)CAFTA合作主要内容。从2005年7月20日起,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约定,中国与东盟6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来、缅甸、新加坡、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关税减让进程。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中国对东盟国家实际进行关税削减的税目共3408个,约占全部税目的50%,平均税率从9.9%降到8.1%,并预计在2007年降到6.6%,到2009年进一步降低到2.4%。[1]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将取消,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7年签署CAFTA《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中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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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FTA发展现状。中国和东盟国家在产业上有较好的互补性和良好的合作基础,从CAFTA合作来看,东盟国家存在三级产业分工梯次,第一阶梯是以发达的金融、贸易、物流、油气业为产业代表的新加坡、文莱;第二阶梯是以电子制造业为产业代表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第三阶梯是以农业为产业代表的经济较落后的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而中国经济和产业也明显存在东、中、西发展的三个层次。中国和东盟都出现不同产业梯次,为双方广泛、深入、不同层面合作创造了条件。

二 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基本问题

(一)原产地规则及其种类

原产地就是货物与服务品的原产地(国家或者地区)。货物和服务品的原产地是货物、服务品的国籍,是指为了进行国际贸易而依据一定的标准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非优惠性的。《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所规定的就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其目的是区分国产货与外国进口货,从而适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地区)。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则是在最惠国原则以外由一国单方面实施,或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相互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只适用于签订协议或协议规定的贸易对象国(地区)。[2]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制订的,主要应用于普惠制、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安排中特别优惠措施的实施。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自贸区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自贸区中发挥的作用,是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完全不同的,它主要是为了保证自贸区的政策得以实施,使成员国的利益不会“外溢”。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作用还要配合自贸区的目标,因此,不同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但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自贸区提供屏障,保护区内高关税成员国的利益。自贸区内各成员国实行优惠关税,但成员国对外关税不统一。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防止区外企业的产品通过在区内低关税的国家流向区内高关税的国家,造成高关税成员国税收流失,区外企业抢占自贸区的税收优惠。

(2)对外形成歧视,促进区内贸易。虽然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透明、无歧视的原则,但《协议》并未包括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自贸区的是在区内实行贸易自由流动,而对区外形成壁垒。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正是要保护这种“内外有别”。

(3)改变自贸区的区位优势,有助于引导外商投资。自贸区通过对需要引资的产业制定较高标准的原产地含量,使外商不得不在区内设立工厂,进行生产,以享受区内税收优惠,从而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除此之外,各自贸区的成立有其特殊的背景和目标,因此,其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其他特殊作用。除以上积极作用外,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有消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贸易转移、贸易抑制效应和投资转移效应,限制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由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较高的要求,产品要符合该要求变得困难,并且要证明产品的原产地也变得困难,从而导致了一体化中各种优惠措施的低利用率。[3]

三 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

原产地规则的评析

原产地规则本质是一种技术检验手段,其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当其与贸易政策的使用联系起来才会发挥出政策工具的效用。因此,对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评判,应以CAFTA的目标,以及其在CAFTA所应发挥的功能作为标准,而不能脱离其适用的环境。CAFTA建立的意义和目标上文已论述,针对此,其原产地规则也应有其明确的目标。

(一)CAFTA原产地规则的功能

(1)经济性功能。原产地规则最初的功能是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统计的工具,随着各国对复式税则和差别税则的运用,越来越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而自贸区内的原产地规则则要对来自区内与区外的产品进行区分。其一,使区内贸易的快速增长;市场的多元化;减少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者的选择。CAFTA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区域安排,区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减,会促进区内贸易的增长。同时自贸区的成立,也带动了沿边开放,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此外,开辟CAFTA,也可以摆脱对传统市场的依赖,将贸易纠纷的比例减少到最低程度。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可以使真正来自成员国的产品享受到税收优惠及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所带来的好处。其二,吸引外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通过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合理的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促使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以享受区内优惠性关税,从而达到引进外资,增加就业的目的。其三,充分考虑各成员国的特殊需求,加强区内的协调。自贸区各成员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其经济实力与中国相当,“10+1”的结构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主导的NAFTA,也不同于欧盟各成员实力接近且多为发达国家。这就要求在构建原产地规则时增加各成员国政策的透明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同时,充分考虑到各成员方的利益诉求,在确保各成员现有优势的情况下求同存异,共同实现区内资源合理配置,结构合理调整。其四,与全球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最大可能地消除区域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的消极作用。各自贸区倾向于制定复杂的、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而且认证上具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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