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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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附样十九)。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附样十六),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附样十五)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重磅!关于铁路乘车证使用范围的最新通知!

重磅!关于铁路乘车证使用范围的最新通知!

重磅!关于铁路乘车证使用范围的最新通知!铁路总公司关于职工使用乘车证乘车的相关问题解读:①什么是铁路乘车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②2元车票是怎么回事?③铁路职工使用铁路乘车证会让普通乘客更加难以买到票吗?铁路乘车证是原铁道部时期延续下来的一种乘车凭证,主要用于因公出差。

满足条件的职工在特定情况、特定区间内,可以持相关证件免票乘车。

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使用:因公出差因工作需要,如出外培训、学习、开会、采购、添乘、驻点、接车等能到达的城市相对较多。

(届时需出具出差证明、并非想去哪里去哪里)。

通勤外地通勤职工可以办理,一般使用范围仅限所在集团公司管内某城市,或是距所在城市600公里以内的某城市。

有通勤票的人则不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家庭住址离单位超过600公里的,没有通勤票,每年只有一次探亲假。

给发一次往返的探亲乘车证。

从铁路乘车证的使用次数以及人数几个维度来看,铁路乘车证主要是用于因公出差与通勤。

关于探亲假的问题,主要是考虑行业特点,铁路职工经常需要全国大范围转移与出行,经常不能与家人团聚,很多节假日我们都已经在家里与家人团聚的时候,很多铁路职工还在为最后一个旅客回家而奔波。

关于2元车票的问题。

如果一个铁路职工要到外地出差,这个职工是该买了飞机票回单位报销呢?还是应该买了火车票回单位报销呢?对于铁路部门而言,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增加收入并节省成本呢?显然上面两个都不适用,显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铁路自己的运输产品。

当然有了乘车证,也并不是随便使用的,而是有严格限制的。

通常的流程是,拿着乘车证到售票窗口排队,在余票充足的情况下,得到一张2元的签票。

记住这个条件,是在余票充足的情况下,如果车票不足怎么办?只能站着。

现在车票的预售期都长,而铁路职工的出差往往不会在那么长时间内都定下来了,所以铁路火车票是优先向普通乘客出售的。

这个2元也不是票价,而是职工签票时候缴纳的手续费。

这种2元票只有在因公出差的时候才能坐,必须工作证、出差证明和乘车证三证俱全才能签发。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2023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2023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记录旅客身份信息和购票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旅客乘车信息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实名售票服务,逐步配备自助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掌握车票实名制管理技能。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售票、检票、验票等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设施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满足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外宾乘车证管理办法

外宾乘车证管理办法

外宾乘车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铁路友好交往与合作,加强中国铁路对外宣传,展现中国铁路良好形象,方便受邀外宾乘坐铁路旅客列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委托国铁运营或与国铁线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

第三条外宾乘车证发放范围为:按照对等原则,发放给外国铁路驻华机构人员,总公司邀请的重要外宾,总公司批准同意发放外宾乘车证的外宾及陪同人员。

第四条持外宾乘车证准乘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除国际列车、对港直通车以外的其他各种旅客列车。

第五条持外宾乘车证准乘软席,包括:普速车软座、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座、卧铺及以下等级席位,不包含普速车高级软卧、动车组高级软卧、动车组商务座、动车组特等座。

第六条外宾乘车证为有价证券。

由铁路总公司统一印制。

第七条外宾乘车证分为全年定期乘车证和临时定期乘车证2种(样式见附件1)。

第八条外宾全年定期乘车证可填发常驻地车站至全国各站,或常驻地车站至某铁路局管内(最多不超过3个铁路局),有效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延期使用至次年1月15日;外宾临时定期乘车证可填发常驻地车站至全国各站,或常驻地车站至某铁路局管内(最多不超过3个铁路局),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据实填写,不可延期使用。

第二章外宾乘车证的管理第九条总公司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外宾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外宾乘车证的请领;对外宾乘车证申报、请领、保管、资格审核、填发等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违章惩处事项。

第十条总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外宾乘车证的印制、申报、请领、保管、资格审核、填发等日常管理,协助运输局办理违章惩处事项。

第十一条外宾乘车证制发流程。

外宾申请外宾乘车证,经国际合作部负责人审核,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专人登录总公司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证件管理”子系统“外宾乘车证管理”功能申报;运输局通过系统审核后,由国际合作部通过系统制作、发放外宾乘车证。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
根据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旅客购买火车票时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

以下是具体规定:
1. 购票实名登记: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登记个人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2. 有效身份证件:旅客购票时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其他法定有效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3. 实名登记信息准确性:旅客购票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购票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

4. 身份核验:旅客在检票时,铁路工作人员会进行身份核验,核对购票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与旅客本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5. 不得代购:购票时,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代购火车票,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6. 不得倒票转让:购买的车票仅限购票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倒票或转让的方式进行出售、转让给他人。

7. 补充购票:如旅客需要进行补充购票,需提供与之前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8. 数据保存:铁路部门将保存旅客购票实名登记信息,以便日后查询和核验。

9.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购票、拒绝乘车等。

以上是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随时更新,请旅客及时了解最新规定并遵守。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铁路乘车证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乘车证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乘车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乘车证的管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确保旅客乘车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乘车证的管理,包括各种乘车证的发售、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铁路乘车证指普通旅客乘坐铁路交通工具所需的有效凭证,包括纸质车票、电子车票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四条铁路乘车证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第五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乘车证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乘车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乘车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售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明确各岗位职责,防止责任推诿。

第七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乘车证发售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发售的乘车证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乘车证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指导旅客正确购票、检票和乘车,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九条铁路运输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乘车证管理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乘车证的发售第十条乘车证的发售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旅客购票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否则不予售票。

第十一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数量充足,方便旅客购票。

第十二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在售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铁路客票价目表,保障旅客知情权。

第十四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及时更新客票价目表,确保旅客购票时价格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乘车证的发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售票,以保证列车按时发车。

第十六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加强对售票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认真履行售票义务,对旅客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确保售票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配备适量的投诉箱,方便旅客提出建议和投诉。

第十九条乘车证的发售点应当及时核查乘车证的真伪,确保售票的合法有效。

最全整理!各类铁路乘车证规定:

最全整理!各类铁路乘车证规定:

铁路乘车证是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证件。

目前铁路职工主要使用的乘车证种类有:硬(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学)乘车证、硬(软)席乘车证、探亲乘车证、就医乘车证等,小编简单汇总了几种主要乘车证的使用规定,仅供参考。

1、硬(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2、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填写不能超过3个到站,最长可以三个月。

3、硬(软)席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外出乘车的,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

4、通勤证: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三百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区段为两站之间,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通学证: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由居住地到中、小学校在50公里以内的,需乘车上学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当地设有同等学校,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省重点中、小学的,居住地到学校200公里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为1个学年,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换发,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5、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探亲乘车凭证。

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6、就医乘车证: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或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可申请就医乘车证。

7、 持各乘车证的准乘规定:(1)持用全年定期、临时定期、软席、硬席乘车证和便乘证,在正式或临时营业铁路上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列车除外)。

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12.28•【文号】[81]铁人字2190号•【施行日期】198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81)铁人字2190号1981年12月28日)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按规定审批、填发、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凡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保证乘车办法的正确执行,维护站、车秩序和铁路收入,消除流弊。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乘车办法,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二、乘车证管理、填发人员要熟悉乘车办法和有关文件,认真掌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回收各种乘车证。

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机关。

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三、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除追回乘车证外,对批准人或填发人都要追究经济责任,按乘车证种类分别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职工和家属以及按规定使用乘车证的路外人员,要自觉遵守、执行乘车办法,维护站、车秩序。

如果违章使用乘车证,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的,或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补收票价和罚款。

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按票的席别和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乘车区间计算票价,罚款标准按客规规定核收。

乘车证管理办法

乘车证管理办法

乘车证管理办法关于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和修订乘车证治理方法的通知铁劳卫〔2001〕112号部属各单位:随着铁路运输治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铁路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为适应新的情形,加强乘车证治理,部决定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

同时,对1994年颁布的《铁路乘车证治理方法》(铁劳〔1994〕142号,以下简称《治理方法》)作部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1、新版铁路乘车证为横版,长97mm,宽65mm。

版面颜色分为四种,其中:软席全年定期、软席乘车证为浅红色;硬席全年定期、硬席乘车证为浅兰色;硬席临时定期、通勤乘车证为浅绿色;就医、便乘、定期通勤、探亲乘车证为浅黄色(式样附后)。

新版乘车证在纸张质量、印刷工艺、防伪性能等方面均有所改进。

2、自2002年1月1日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现使用的各种乘车证,可延长使用到2002年1月15日。

各单位对已使用和剩余的乘车证,要分类进行清理、登记,保管二年后注册销毁。

二、修订乘车证治理方法的部分条款1、实行一人一票制。

除探亲、就医乘车证外,其他各种乘车证每张限填发一人使用。

2、调整违章处罚标准。

对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罚款标准分不提高一倍。

即:全年定期乘车证由300元、200元、100元,提高到600元、400元、200元;临时定期乘车证由100元、70元,提高到200元、140元;其他乘车证由50元提高到100元。

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提高后的标准视情形加倍罚款。

对丢失乘车证的罚款由70元、50元、30元,分不提高到200元、150元、100元。

违章使用乘车证中“加倍补收票款”,改为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补收和加收票款。

3、适当延长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距离限制。

通勤乘车由200公里延长至300公里;定期通勤乘车由400公里延长至600公里。

4、各种乘车证(全年、临时定期除外)每张仍限填发一个到站。

由始发站至到达有直达列车,一样应乘直达列车;因签证缘故不能乘直达到列车的,可在同一方向换乘站中转换乘(限换乘一次),经换乘站签证后,可连续乘车至到达站。

铁路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铁路乘车证1、铁路乘车证的种类铁路乘车证共分九个票种、三种颜色,均为单页。

(1)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浅粉色,横版。

(2)软席乘车证(含单程、往返、临时定期),浅粉色,竖版。

(3)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浅蓝色,横版。

(4)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浅蓝色,竖版。

(5)硬席乘车证(含单程、往返),浅蓝色,竖版。

(6)便乘证,浅蓝色,竖版。

(7)通勤乘车证(含通学、定期),浅黄色,横版。

(8)就医乘车证(含往返、临时定期、全年定期),浅黄色,竖版。

(9)探亲乘车证(含单程、往返),浅黄色,竖版。

2、铁路乘车证使用人员范围(1)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①铁路总公司正、副部级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①正、副司长、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①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①经国家和部(现为铁路总公司)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①年满50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①年满50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高级技师。

①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①铁路总公司副部级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①受处分而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来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另外,机要人员在执行取送密码任务时可使用软席乘车证,但只允许填发单程或往返软席乘车证。

铁路总公司专运处的专职专运人员,在执行专运任务时,经处领导批准,由运输局填发全年定期软席乘车证。

铁路局从事专职专运、警卫工作的人员,经铁路局领导批准,填发局管内及所属列车终到站的全年定期软席乘车证。

专职专运、警卫人员持用的软席乘车证只限于执行专运、警卫任务时使用。

(2)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3)路外驻铁路单位使用铁路乘车证的范围。

①驻铁路局、车站军代处军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车时,可由驻地铁路局填发乘车证。

副师职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可填发软席。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范本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范本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的办理程序,提高旅客出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保护旅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理细则。

第二条本办理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的办理。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办理,包括旅客购票、检票、进站、上车、乘车和下车等环节。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的办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五条铁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便捷、高效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铁路旅客运输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干扰正常运输秩序。

第二章购票第七条旅客购票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车次、座位等级和票价等要求选择合适的票务信息。

第八条旅客可通过铁路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电话订票、网络订票等方式购票。

第九条旅客购票时,可选择电子客票或纸质车票。

第十条旅客购票后,应当及时核对票务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售票人员联系。

第十一条旅客购票后,即为订票成功,应按照购票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后续的检票、进站、上车手续。

第十二条旅客购票后,如果需要退票、改签等操作,应遵守铁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检票第十三条旅客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购票凭证,应当按照车次、座位等级和票价等要求,前往指定车站进行检票。

第十四条旅客持电子客票的,应当出示有效的电子客票二维码进行检票,由工作人员使用检票设备扫码验证。

第十五条旅客持纸质车票的,应当出示车票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工作人员核对车票信息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旅客购票后,如需改签车次、座位等级和票价等信息,应在检票前办理改签手续。

第十七条旅客检票后,应当依次按照车次、座位号的指示,前往指定的候车室或站台等待上车。

第四章进站第十八条旅客进站前,应当将有效身份证件和购票凭证准备好,按照指示前往进站口。

第十九条旅客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购票凭证,在进站口经过安全检查后,应出示身份证件和车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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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路是现在最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找来最新版关于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 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 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 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 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 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 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 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 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 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 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 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 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 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 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 3 个到站。

3. 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 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 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

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 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 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 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

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 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

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 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 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 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第八条乘务便乘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调度命令乘车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通勤乘车第十条定期通勤乘车符合享受1 年1 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400km 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 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通勤乘车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200km 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 的限制(限400km 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入1 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就医、购粮、通学乘车第十四条就医乘车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

具体填发方法是: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定期就医乘车证1 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1 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

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3 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

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购粮乘车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

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

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

“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

具体填发方法是:1. 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 定期购粮乘车证1 年填发1 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 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 个到站。

第十六条通学乘车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 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

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200km 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1 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1 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第十七条医疗转院乘车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

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

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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