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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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娱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棋牌室、KTV、影院、剧院、游乐场等。

第三条文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文明经营,健康向上;(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文娱场所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标准;(三)场所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四)场所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场所内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六)经营者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八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九条文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所内吸烟。

第十条文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一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文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管理,禁止以下行为:(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扰乱场所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消费;(四)在场所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保障公民的文化娱乐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KTV等各类娱乐场所。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责任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文化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场所设置要求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修设计,保证场所的通风、照明、安全出口等设施完善。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音响、灯光设备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进行设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防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秩序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人员进出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所,保持场所内秩序良好。

第十条:严禁娱乐场所提供未经审批的表演或活动,保障文化表演的合法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营业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方自执行。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经营的娱乐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以上为【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内容,各方如有不解,请及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室管理办法

娱乐室管理办法

娱乐室管理办法娱乐室是一个提供休闲娱乐设施的场所,为了保障顾客的权益,确保场所的秩序和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娱乐室管理办法。

一、场所管理1. 开放时间:娱乐室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七天,早上10点至晚上10点。

管理人员应确保按时开放,并在室内显著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提醒顾客注意。

2. 客流控制:为保障顾客的安全和舒适度,娱乐室的最大接纳人数应根据场地面积合理控制。

一旦达到最大接纳人数,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其他人员等待或者提供其他娱乐选择。

3. 环境卫生:娱乐室的管理人员应保持场所的整洁和清洁。

定期擦拭、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理垃圾和杂物。

4. 设备维护:所有娱乐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如发现异常,应立即修复或更换设备。

二、顾客行为准则1. 安全顾虑:顾客在使用娱乐设施时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则,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品带入娱乐室,如易燃物品、刀具等。

2. 器材使用:顾客在娱乐室使用器材时应爱护设备,禁止拆卸、破坏或做出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行为。

3. 纪律要求:顾客应遵守娱乐室的秩序和规定。

禁止吸烟、吸毒、酗酒、喧哗等干扰其他顾客的行为。

对于违规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 自我保护:顾客参与娱乐设施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如身体不适、体力不支,应适当休息或寻求管理人员的协助。

三、管理人员职责1. 接待服务:管理人员应尽职地接待顾客,并向其介绍娱乐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安全指导:管理人员应对顾客进行安全指导,引导其正确使用设备,避免安全隐患。

3. 紧急救援:管理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如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及时报警求助。

4. 纠纷处理:管理人员应耐心解答顾客的疑问,处理各类纠纷。

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安全措施1. 防火措施:娱乐室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设施的完好性,确保顾客在紧急情况下得以安全撤离。

娱乐室管理办法

娱乐室管理办法

娱乐室管理办法娱乐室是社区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保障居民的权益和良好的娱乐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娱乐室使用范围1. 娱乐室仅对社区居民开放,非居民不得擅自进入。

2. 娱乐室设有多种娱乐设施,包括电视、桌游、台球等,居民可根据实际需求自由选择使用。

二、娱乐室使用规定1. 居民进入娱乐室需出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由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2. 居民进入娱乐室时应保持室内整洁,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随意移动物品摆放位置。

3. 娱乐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4. 使用娱乐设施时应爱护设备,不得故意损坏,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维修。

5. 使用娱乐设施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或娱乐,尊重他人的权益。

6. 娱乐室内不得进行赌博、赌资或其他违法活动,不得从事不良行为,如发现将立即报警。

三、娱乐室管理责任1. 社区将指派专人负责娱乐室的日常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娱乐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管理人员需做好娱乐室使用情况的登记,及时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反馈,并进行妥善处理。

3. 对于违反规定的居民,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并提醒其遵守规定,情节严重者可采取暂停使用或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

4. 居民可通过社区意见箱或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反馈和投诉,社区将及时处理并回复。

四、安全提示1. 使用娱乐设施时需谨慎操作,注意个人安全,不得违反设备使用说明。

2. 娱乐室内如发生火灾、泄漏气体等紧急情况,居民应保持冷静,迅速撤离并报警。

3. 使用娱乐设施时如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使用。

五、附则1. 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修改娱乐室管理办法,并公示于社区公告栏。

2. 社区居民对娱乐室管理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为娱乐室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居民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娱乐室的良好秩序和舒适环境,让社区成为大家享受生活的温馨之地。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场所设置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营业时间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期间不得超时经营,一旦发生超时经营现象,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进行处罚。

五、人员管理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素质。

3.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不良行为。

六、卫生管理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场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一旦发现卫生问题,应立即整改。

七、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消防安全是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严重不得忽视。

八、价格管理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价格应当公示透明,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如对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严重的将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十一、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将对办法进行适时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营业环境,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定义1. 娱乐场所:指对公众提供娱乐、休闲、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2. 经营者:指拥有娱乐场所经营权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3. 相关管理人员:指娱乐场所的经理、保安、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与备案1. 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质、等基本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计、设备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娱乐场所需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应确保现场秩序和顾客安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娱乐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合理布局摄像头,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服务质量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2. 娱乐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和纠纷。

七、卫生管理1. 娱乐场所应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2. 娱乐场所应提供洁净的餐饮、卫生间和休息区,确保顾客的卫生和健康。

八、法律法规遵守1. 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合规,不得存在任何损害顾客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封闭。

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17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娱乐区管理规定(3篇)

娱乐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楼、KTV、网吧、电子游艺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娱乐市场秩序。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六条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建筑设施;(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项目;(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经营秩序。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消费者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播放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二)强迫、欺诈消费者消费;(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报价格、虚假宣传。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的娱乐场所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城乡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网吧、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消防、公安等行业的要求。

未取得相关审批证照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娱乐场所,不得经营。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经营、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法纳税,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妨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管理岗位,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文明经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具有完备的建筑并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经营;(二)通过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检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三)设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规章制度,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四)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涉嫌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要求:(一)不得开放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三)不得提供淫秽、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服务项目;(四)不得扰乱周边居民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宁;(五)依法纳税,保证正常经营;(六)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七)妥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三)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消防安全;(四)加强人员进出管理,确保娱乐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者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娱乐场所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娱乐场所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场所管理章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确保场所经营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服务;(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便利;(三)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演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拒绝服务或者歧视消费者;(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三)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章娱乐场所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素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二)允许员工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活动;(三)强迫员工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服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运营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商场、酒店、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娱乐服务管理规范,并向公众公示。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机器进行检测、维护和修缮,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业医务人员,在场所内设立急救、医疗服务区,并进行必要的急救演练。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场内餐饮进行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税金、保险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保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公共场所、通道、门口、楼道等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警示消费者注意安全。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服务标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和反馈制度,收集和整理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制订相关服务标准,包括礼仪、服务、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广文化、健康、环保等公益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及其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第十七条消费者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和检举,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3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3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次常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号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____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____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____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____、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____的;(五)宣扬____秽、____、迷信或者渲染____,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____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娱乐室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娱乐室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娱乐室管理办法范本参考一、总则为了加强娱乐室的管理,保障娱乐活动的正常进行,为广大员工或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娱乐室开放时间1、周一至周五:具体时间 1 具体时间 22、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时间 3 具体时间 4三、娱乐室设施与设备1、娱乐室配备有多种娱乐设施,如台球桌、乒乓球桌、麻将桌、扑克牌桌、电视、音响设备等。

2、所有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维修。

四、娱乐室使用规定1、娱乐室仅供本单位员工或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进入娱乐室应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闹。

3、使用娱乐设施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4、保持娱乐室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使用完毕后,应将个人物品带走,将桌椅等摆放整齐。

五、人员管理1、娱乐室设管理人员X名,负责娱乐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卫生清洁、人员登记等。

2、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3、使用者应尊重管理人员的工作,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

六、安全管理1、娱乐室内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以防发生火灾。

2、不得在娱乐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等,确保用电安全。

4、娱乐室门窗应保持完好,离开时应锁好门窗,以防财物丢失。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2、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取消其使用娱乐室的资格。

3、因违反规定造成娱乐室设施设备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比如,在一些企业的娱乐室管理中,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需求,合理调整开放时间。

同时,可以组织一些内部的娱乐比赛活动,增加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团队凝聚力。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三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三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监督,确保正常运营。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娱乐项目,并不得经营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风尚的项目。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营业区域与住宅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舒适。

第五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清洁,保持场所的整洁和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和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二)法人或自然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场所位置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四)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证明;(五)建设方案和装修设计方案;(六)安全预案和消防设计方案;(七)员工岗位设置和资质证明;(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娱乐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和装修,并于建成后十五日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任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不当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业务经营范围和各项经营规格,确保合法经营。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并公示经营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时经营。

娱乐设施管理规定(3篇)

娱乐设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促进娱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娱乐设施,包括游艺机、游乐场、室内外游乐设施、电子游戏机、KTV、电影院、演出场所等。

第三条娱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设备;4. 具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5.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娱乐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 娱乐设施设备清单;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 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设施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置娱乐设施设备;2. 定期对娱乐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5.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6.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7. 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娱乐项目;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娱乐设施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检验报告、维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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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情况,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以及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度假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文化娱乐新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内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一)《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教育法律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办法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二)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设备、储藏等非营业性区域;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在农村地区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差异制定;
(三)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四)娱乐场所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应当经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卫生等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

第十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当事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意向书。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咨询意向书,为当事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

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八)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游艺机型机种数量及位置;
(九)娱乐场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购买合同或者发票。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勘查。

实地勘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公示、听证无异议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设立;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进行内容核查,并加贴核查标识。

新增、变更文化产品,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准,合格的加贴标识。

第十六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规范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场所内娱乐活动和文化产品的自查与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着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便于查阅;娱乐场所应当留存监控录像日志60日备查。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着装应当大方得体,应当佩戴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的工作标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巡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第二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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