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复审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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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集团公司,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规定第四条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视治理工作,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XX 企业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XX 企业全部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简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XX 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祥见 XX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方法〕作业;四、电梯作业;五、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六、登高架设作业;七、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八、压力容器操作;九、经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认定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根本条件: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二、年龄满十八周岁;三、身体安康,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学问,参与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范围及有以下禁忌证之一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一、电工作业: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精神病、明显的神经官能症、高血压、低血压〕。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和压力容器焊接〕: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肝硬化、严峻的胸膜肥厚及粘连、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脏病。

三、起重作业:癫痫、精神病、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两眼矫正视力 0.8 以下,严峻的眼疾、色盲。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癫痫、精神病、较重的神经官能症、高血压、低血压、明显的心脏病。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精神病〕及高血压、低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

六、锅炉司炉工:各种活动型肺结核、高血压、动脉硬化、胃〔十二指肠〕溃疡、贫血、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有效执行相关工作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相关证书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分为多个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证、挖掘机操作证、焊接工操作证等。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更新技能和知识,确保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4. 特种作业证书应具备防伪措施,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更新。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1. 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之前,必须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

2. 培训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安全防护措施等。

3. 培训课程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

4.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培训要求进行教学和考核。

5. 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程参加课程,达到培训要求方可获得培训证书。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1. 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意识考核等。

2. 考试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进行组织和考核。

3. 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将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注明证书的有效期限。

4.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发放,必须具备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证书,并在从事特种作业时予以展示。

第五章持证人员的管理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证书信息等。

2. 持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

3. 持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以提升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持证人员不得从事与证书所标识的特种作业无关的工作。

5. 持证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并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七)《特种作业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06)(八)《火力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神华集团)(九)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畴,对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的资质的确认、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健康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指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电梯维护、操作;潜水作业等。

(详见附件)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证件。

特种设备人员持证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人员持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验、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人员。

三、持证要求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证书编号、证书名称、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发证日期;(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经历和业绩。

四、培训与考核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3)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验、安装、改造、修理等技能;(4)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当参加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复审与换证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复审。

2. 复审内容包括:(1)持证人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经历和业绩;(2)持证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3)持证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事故等不良记录。

3. 复审合格的,发证机构予以换发新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发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证书。

六、监督管理1. 我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持证上岗。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我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其行为和工作程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2.管理责任:企业应设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相关职责。

3.人员资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5.操作规范: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或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6.作业设备: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7.作业安全措施: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事故时,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9.违纪处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分或纪律处分。

10.监督检查: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格行为。

本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二)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用于对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明确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要求和程序,包括培训、考试和证书的发放等。

2.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包括安全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强调他们的义务,如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包括考勤管理、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培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变更等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众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及时联系培训和办证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和换证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特种作业培训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人员准入条件及分类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公司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连续工龄超过1年以上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新工人要求师带徒协议期满,达到本岗位人员能力要求标准,经考核已具有独立上岗的资格;(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特种设备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公司)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1一、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二、机电科负责建档管理,实行一台一档。

三、定期检测工作有各分管单位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完成。

必须经国家认可有资职的单位检测,并出据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四、设备的使用有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养,各类记录齐全。

检修必须制定大、中、小修计划;有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有检修记录及验收结果。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正确使用以及保养和故障处理。

六、实习操作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方可上岗。

七、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2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物业部特种作业员工持证管理制度

物业部特种作业员工持证管理制度

物业部特种作业员工持证管理制度一、管控目的:规范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协调,对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和持证上岗。

二、管控范围:公司内的电工、电焊工、空调工、电梯工、构(建)筑物消防管理员等人员证件管理。

三、管控对象:1、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四、管控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1特种作业岗位的设定和人员确定,由物业部根据岗位需求进行设置,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招聘;1.2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即将过期的人员,安排进行复审培训;1.3项目EHS管理部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工作,且每年不得少于2次,培训结束后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考试。

1.4项目其他部门同事如通过特种作业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和上岗证,经个人申请并经过所在部门和公司人事行政部们审批同意后,可以优先转岗。

1.5特种作业人员如复审过程中未通过,或者因为身体的其他原因不能够在胜任特种作业,需报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并同意转岗或者离岗。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2.1EHS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员工个人按照相关表格文件进行信息编辑,并提交部门负责人。

2.2特种作业人员的初次领证费用由员工负担,后续复审费用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负责,但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该协议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制作)。

2.3在服务期间如果考取其他特种作业证件,也需要按照相关表格文件进行信息补充。

2.4特种作业证件的原件由持证人保管。

2.5严禁持过期的特种作业证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工作。

2.6特种作业证件的编辑须包括证书的等级页、成绩页清晰的照片文件。

3、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管理3.1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名册,供项目、公司EHS管理部门进行稽查。

3.2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名册须包括该人人员的所有持证信息,供用人部门人才盘点。

特殊岗位持证管理制度

特殊岗位持证管理制度

特殊岗位持证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在公司作业的相关方。

3定义3.1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3.2特种设备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分类如下:3.3消防设施操作员: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满足以下要求:3.3.1消控室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小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

3.3.2“消防设施操作员”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级,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级别可负责联动控制器的操作,五级/初级工不可操作带联动控制系统的消控设备。

4职责4.1安环部:安环部负责公司整体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负责对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台账建立、证件复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2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本制度组织所有委外培训、取证需求的收集,负责培训及考试、取证的组织实施,负责所有证件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证件管理台账,负责组织证件到期前的复审。

4.3采购部:采购部负责针对委外培训需求采购流程,签订委外培训取证合同,跟进合同执行情况及进度。

4.4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人员证件台账,负责提报本部门取证需求并配合人资提供相关报名资料、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取证,负责对本部门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排查整改。

4.5相关方对接部门:负责在与其他相关单位,如外来施工单位、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对相关方进入厂区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账。

特种设备复核管理制度(3篇)

特种设备复核管理制度(3篇)

特种设备复核管理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复核管理,并使其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____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其档案内容应包括:①特种设备的制作单位,出厂日期,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其相关责任人均应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按规章办事,履行借阅手续,保证资料不流失。

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复核审查。

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后、上岗前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报总监办审核、审批,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工作。

特种人员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特种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证书检审。

证书过期未检审的无证人员坚决不允许上岗,若发现,按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有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培训应做好记录备案。

同时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操作,严禁违章违规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停止作业。

四、严格对特种设备的复核和检查。

特种设备进场后及安装前,要让具有安装、检验许可的单位安装和检测,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同时向总监办上报特种设备台账,注明厂家、数量、性能或状态,并附检验合格证。

总监办按照台账逐台设备进行复核检查,看手续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检验是否有效,有无过期或未检验的设备在运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持证上岗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1.目的: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特殊工种符合国家要求。

2.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和操作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起重机械作业员、叉车司机等。

3.职责制造部和总经办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报名取证。

质安部负责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拟定、人员台账建立及维护、上岗证检查和通知复审等。

4、管理规定4.1、公司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4.3、原则上,特种作业岗位在招录时就要求必须持有上岗证。

招录时没有上岗证事后需取证的,相关费用可由个人先行垫资报名,考试通过之后报公司核销。

凡公司出资取证的,由公司统一保管上岗证,且持证员工得为公司服务2年以上,若服务未满2年的,考证费用按服务时间进行折算。

4.4、招录时没有上岗证,且转正后仍未取得上岗证的,转正后月薪标准要低于正常标准200元/月,直到取得上岗证薪资方才恢复到正常标准。

4.5、本身专职从事特种作业的,比如电工和焊工,不享受津贴补助。

兼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每月给予津贴200元。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一)挖掘机作业;(二)装载机作业;(三)搅拌设备作业;(四)电工作业(五)电焊作业;(六)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七)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八)汽车起重机械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工种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搅拌设备、发电机等操作手。

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三)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xx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维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参与企业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工作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维修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特种设备操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技术考核记录、安全事故记录等。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教材应经过专业审查批准,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应每年参加一次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与安全意识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和考核中不得作弊、舞弊,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本公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和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操作和维护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确保设备达到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操作,并向上级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四篇)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四篇)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以下简称“证件”)是特种作业人员依法获得的用于证明其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4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统一颁发。

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更新和换证工作有序进行。

第7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均通过信息化手段制作、管理并与国家、省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

第8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捏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盗用他人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办理、更新、换证、补证等手续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2章证件的办理第10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资格要求;(三)身体健康,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四)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合格。

第11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报告、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12条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13条人员申请被批准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并核发证件。

第14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过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进行证件更新或重新办理。

第3章证件的使用与管理第15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使用和保管责任。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解约等情况下,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收回和登记,并及时上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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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复审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山东xxxxx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取证及复审工作,以《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为依据,制定本规定。

1.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人数
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5.3作业人员的规定,作业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1锅炉作业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0t/h,大于1t/h的锅炉,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
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35t/h,大于10t/h的锅炉,燃油(气)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人,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当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持证人员可按70%计算。

1.2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对于连续运行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其化工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生产岗位每班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持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1.3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种类,每班应配备不少于1名相应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1.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1.5 厂内车辆作业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人。

安全管理人员:
1.6 安全管理人员
催化车间、常减压车间、动力车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原则
作业人员的取证原则:人员数量上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5.3作业人员的规定执行,同时鉴于岗位的重要性和所承担的责任,要
求车间在申报取证人员名单时,考虑操作工的综合素质,确保合适的人员在合适的岗位上从事合适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原则:车间有一名设备管理人员具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证或者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证。

证书复审原则: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则证书到期后不再安排复审
①离开一线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不需要操作人员证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证;
②因离职、退休或者开除离开公司;
③因工作需要,调职日照源丰沥青或者石化分公司;
④因其他原因,在岗员工不再需要相关的资格证书。

确保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的取证与复审满足行政法规要求,同时也符合集团公司对此方面的需要。

建议:建议企业管理部出台相关的制度,鼓励公司员工自愿考取与岗位本职岗位相关的资格证,考取之后在个人薪酬中有一定体现,资格证的考取与复审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便于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一线员工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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