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京财经一[2007]76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7]761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农村集贸市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贸市场是指位于本市十个远郊区(县)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集贸市场(含集期市场)。

第三条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与市场共同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安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京发改〔2015〕2708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京发改〔2015〕2708号各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制定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一、专项整治范围:本市市域内向旅游者开放的各类景区(游览参观点),包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向旅游者免费开放的景区;重点是在国内外及所在地影响较大的“3A”级以上景区。

现行价格制定、调整及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游览服务,可由价格、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整治内容包括各类景区现行门票价格制定、调整和执行情况,以及与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相关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具体以《通知》规定为准。

二、工作安排专项整治分为全面部署、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5年11月)。

制定下发工作安排方案,具体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价格、旅游主管部门结合《通知》和本市工作安排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具体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

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通知》、市、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景区门票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及要求如下:1.严格控制新出台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对经营者或有关方面提出上调价格意见,尚未印发文件、公布调价方案的,要中止出台调价方案,推迟至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再履行价格听证、信息公开等调价程序。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文资发[201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6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贴保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

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中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担保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第三条申请项目贴保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项目单位须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签订正式融资服务协议,且融资资金已实际到位。

第五条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215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215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1993年10月27日京财合(1993)2156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加强本市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均应按北京市财政局(87)财合资字第90号文件规定,按全部中方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0元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缴纳消费基金补贴。

二、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数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具有在京临时居住证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按北京市财政局(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件规定的缴款方式,上缴当月消费基金补贴款。

四、凡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可按有关规定免缴消费基金补贴。

五、凡未按规定期限、认缴范围、应缴金额缴纳消费基金补贴的企业,除限期限额缴纳外,北京市财政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余额2‰的滞纳金。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缴纳国家消费基金补贴的其它规定,详见(87)财合资字第90号、(87)财合资字第687号、(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文件。

——结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征集2019年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纳税,从事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时间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工作日办公)三、项目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北京地域特征、首都特色、文化内涵突出,文旅融合紧密,文化IP价值高、科技创新含量高,具有较强创新性、纪念性和实用性,针对旅游者研发设计,便于游客携带、利于游客体验的旅游商品。

支持方向包括:(一)北京文化特色旅游商品支持皇家文化、老北京民俗文化等具有浓郁的北京地域文化特色旅游商品。

(二)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支持结合“燕京八绝”等传统工艺研发的北京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三)北京景区、博物馆专属旅游商品支持全市景区景点、博物馆专属的优质旅游商品,特别是以A级景区为主题,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为主题的专属旅游商品。

(四)京郊土特产品支持具有突出京郊特色的土特产品在外包装、文化内涵等方面进行提升,推出适合游客购买的旅游商品。

(五)“三个文化带”主题的旅游商品支持企业推出“三个文化带”主题具有突出的纪念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旅游商品。

北京文化惠民补贴申请流程

北京文化惠民补贴申请流程

北京文化惠民补贴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标题:解读北京文化惠民补贴申请流程在现代社会,文化惠民的实施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丰富精神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财科文[2013]28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推出更多舞台艺术类文化精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首都优秀舞台艺术剧目的创作生产、演出进行奖励,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演出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剧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注重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创新舞台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探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2.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邮政编码:100028)。

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

来信来函以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人:李国阳; 联系电话:85157228)
附件:
1.《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3.《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6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财科文[2013]2329号•【施行日期】2013.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329号)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规范和加强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益性演出活动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演出服务的文化项目,面向全市各区(县)开展,主要包括“百姓周末大舞台”和“周末场演出计划”两项。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演后补方式拨付,主要用于参加“百姓周末大舞台”、“周末场演出计划”的演出团体补助和演出场所补助。

第三条“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主要在城区露天剧场、广场开展,演出时间为每年4月-10月期间周末,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免费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在郊区(县)室内剧场开展,演出时间为全年周末,采取政府补贴与剧场运作相结合形式开展,由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向观众提供演出服务。

第四条为保证演出效果,“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采取免费、有组织的形式开展,“周末场演出计划”演出采取低价售票、凭票入场方式开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文[2010]196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0〕1962号)各区财政局、文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百姓周末大舞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百姓周末大舞台”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文化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百姓周末大舞台”的演出团体补助。

“百姓周末大舞台”活动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公益性惠民演出,不得对外售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天通苑社区和回龙观社区。

第四条演出场地及演出时间(一)演出场地为市文化局支持建设的市内城市露天景观剧场。

(二)演出时间为每年4月至10月的周末。

如遇不可抗因素,可自行调整演出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筹措和预算指导;市文化局负责政策制定和演出的宏观指导;各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落实和管理;各区文化委员会负责演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市财政局职责:1.对“百姓周末大舞台”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全市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到区财政局;2.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3.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方案及预算提出调整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文公共发〔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京文公共发〔2017〕203号各区文化委,市相关单位,首都图书馆、群艺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和本市“1+3”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工作,激发基层文化活力,制定并试行了《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在征求相关区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联系人和电话:公共文化事业处刘思琪,62216688-1141,152-****0142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2017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的设置和条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四章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以及本市“1+3”文件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出发点,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基层文化活力,推动群众文艺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群众文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市文化局审定,在基层群众文化艺术创作与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原创作品、文化团队、品牌活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京科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3〕18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特制定《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5月29日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组织申报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在北京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北京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简称“科技惠民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评审论证、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注重对项目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绩效考察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成立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联席会(简称“联席会”)。

联席会负责审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的科技惠民计划推荐项目。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京文产发[2013]47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文产发〔2013〕478号)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联系人,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7月5日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扶持原创,鼓励多出动漫精品,多出动漫人才,培育民族原创动漫品牌,促进动漫产业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设立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包括原创漫画形象作品、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

原创漫画形象作品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载体,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作品。

北京官方补贴“剧场低价票” 计划2年投入2000万

北京官方补贴“剧场低价票” 计划2年投入2000万

北京官方补贴“剧场低价票” 计划2年投入2000万新京报讯(记者陈然)在进行了两年的试点工作后,昨日北京市文化局正式出台《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该举措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大中型剧场扩大100元及以下的低价票区域,从而降低演出票价,让更多普通市民有机会走进剧场欣赏高雅艺术。

而获得补贴的低价票也将在票面上打印“北京市文化惠民票”字样。

凡享受低价票补贴的演出,每场必须有30%的票价位在100元及以下,且需面向普通观众公开售票。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中旬起正式实施。

在昨天发布会现场,国家大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中山音乐堂、天桥剧场等试点单位的代表也向媒体分享了该举措在两年试行中的经验与成果。

2012年,国家大剧院、保利剧院、首都剧场、中国木偶剧院等13家单位的15个剧场率先加入了低价票试点工作。

2013年,参加低价票补贴工作的剧场扩大到23家。

两年来,政府共投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此项工作。

解读【针对对象】在京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资质的500至3000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营业性演出,且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具有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演出资质。

演出类型包括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杂技、曲艺、儿童艺术类舞台剧目。

北京以外地区及海外团体的演出,如符合条件也可申报。

不包括通俗演唱会、不面向社会公众售票的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和小剧场演出。

【补贴方式】一般演出剧目按每张票100元给予补贴。

大型歌剧、舞剧、交响音乐会等高雅艺术演出,按每张票200元给予补贴。

【申报方式】低价票演出由演出所在剧场按月申报,补贴经费按季度结算。

申报时间为每月8日。

【监管方式】北京市文化局及相关单位将通过现场监督、抽查售票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监管。

原文地址:/djylc/ /dlylc/ /dshylc/ /g3gj/ /gefylc/ /hfgj/ /hggj/ /hjjbylc/ /hqylc/ /hygjylc/。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京文网发[2012]339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网发〔2012〕339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民营美术馆:民营美术馆是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民营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民营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首都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美术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收藏、保护、展示、交流及公共教育、服务和研究等功能,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美术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营美术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五条北京市鼓励民营美术馆开展展览展示、艺术教育和推广、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支持民营美术馆发展。

第六条北京市每年评选民营美术馆十大优秀艺术品推广项目并进行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的通知
为促进入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增进国际交流,优化旅游消费结构,助力北京提升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地位,根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文旅发〔2020〕190号)中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专家评审组审议和社会公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本市在2019年经营入境游业务业绩较突出的旅游企业进行事后奖励。

现公布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见附件),并将获奖信息列入旅行社信用档案良好信息。

附件: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日2020年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获奖单位名单
一、入境外联人天项目获奖单位名单
二、入境外联人天增幅项目获奖单位名单
三、入境接待人天项目获奖单位名单
四、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项目获奖单位名单
五、入境旅游特别奖获奖单位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京财文[2009]1037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37号)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共同在文化事业费中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共同在文化事业费中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能够代表北京舞台艺术创作水平、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进入国际演出市场并取得良好效益、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品牌的剧(节)目,以及政府指令性创作演出剧(节)目的生产。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的剧(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注重精神文化产品题材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注重贴近生活、贴近观众、贴近实际,能为广大观众带来美好精神享受;注重现实题材、农村题材和青少年题材作品的创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文演艺发[2014]1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演艺发〔2014〕1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低价票补贴管理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4年5月15日
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扩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公益服务范围,让更多的观众有机会参与高雅文化鉴赏活动,规范和加强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惠民低价票补贴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内举行的营业性演出所售出的低价票给予定量补贴的文化惠民举措。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票面价格10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低价票演出举办单位的补助及承接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