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文网发[2012]3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网发〔2012〕339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民营美术馆:

民营美术馆是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民营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

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民营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首都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美术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收藏、保护、展示、交流及公共教育、服务和研究等功能,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美术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营美术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五条北京市鼓励民营美术馆开展展览展示、艺术教育和推广、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