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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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用油管理
1、车辆加油实行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
2、本市范围内车辆用油,仍采取按月包干的办法,由主卡管理人员(车队队长)每月按标准向各车专用IC卡充值。标准为:局领导用车每月300公升,其它车辆每月200公升。
3、局领导外出开会(一般指省内和北京等地),1—2人一般不带车,3人以上(含3 人)确需带车的,原则上按300公里以下50公升以内,300公里以上视里程而定,最高不超过100公升。其他因公务需出差省外的,一律不得带车,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方可带车。
二、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爱护和保养,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自己保养车辆,并本着节约的原则维修车辆。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队和维修厂建立单车维修保养台账和档案,做到一车一本,所有维修保养事项全部记入档案。
3、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需维修时,提出申请,经车队队长审核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严禁擅自购置配件或先维修后报告,违者费用自理。
4、车辆在维修中发现新问题,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报经车队队长,经同意后方可增修。
5、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到非指定维修厂维修车辆。车辆在外行驶途中,因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应急维修,应先请示,回机关后及时补办手续,交回所换旧件。
6、送修车辆结算单必须与修理通知单内所填项目或更换配件一致,不相符的维修项目和材料费用不予报销。
7、车队队长及驾驶员要认真做好维修车辆质量的验收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避免出现同一事项故障多次维修,减少损失、节约经费。车辆维修后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修后验修,验修合格后,方可进行车辆交接。
8、车辆维修费用结算由车队、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统一办理。办公室每半年对单车维修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统计公示一次。
三、本法办至2011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