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而制定的。
第二章女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女职工在就业、升职、加薪等方面应当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二节义务女职工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妊娠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保障措施1.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保障设施,为妊娠期女职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2.妊娠期女职工有权休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妊娠期保障费。
第二节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削减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3.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四章产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产假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产假津贴。
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产假设施,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哺乳室。
第二节哺乳期1.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哺乳。
2.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休息室,并保障其休息时间。
第五章年轻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就业保障1.企业应当为年轻女职工提供岗位安全、职业培训等保障措施。
2.企业不得以婚姻、怀孕等理由辞退或降低年轻女职工的待遇。
第二节生育支持1.企业应当为年轻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支持,包括婚假、产假等。
第六章退休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劳动保障退休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节职业发展退休女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机会,促进其继续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以上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各个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23年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2023年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背景介绍:2023年,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女性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在工作场所,女性面临着种种不平等对待和性别歧视的问题。
为了改善女性工作者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她们的权益,制定了庞大而完善的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一、工时保护: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和家庭角色,特殊保护制度规定女性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天,不得安排夜班和加班。
除特殊情况外,如孕期、哺乳期等,雇主必须无条件给予女性员工合理的时间休息和调整工作。
二、福利保障:女性员工享有完整的产假和哺乳假,产假至少持续6个月,哺乳假至少1年。
在这段期间,女性员工享受完全工资待遇,并且雇主必须提供良好的哺乳设施和条件,以便员工进行母乳喂养。
此外,女性员工还享有定期体检以及相关妇科健康保障。
三、健康保护:针对女性员工易患的妇科疾病,特殊保护制度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
为女性员工提供免费的妇科体检、妇科疫苗接种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化妆品和职业病的防护,减少对女性员工身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四、职业培训:特殊保护制度要求雇主提供女性员工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以提高她们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质。
同时,鼓励女性员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项目,如管理技能培训、领导力培训等,以提升自身竞争能力。
五、性别歧视禁止:特殊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对女性员工进行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行为是违法的。
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员工的招聘、晋升和评奖,也不得对女性员工实施性骚扰和性侵犯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相关法律将给予员工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六、社会支持:特殊保护制度还包括社会支持方面的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和举办各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意识。
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女性员工解决法律问题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帮助。
总结:2023年女工特殊保护制度为女性员工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从工时、福利、健康到教育和社会支持,全面提升了女性员工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为加强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得到特殊保护。
二、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生育保护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护措施。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费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最新女职工劳动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最新女职工劳动法规定)我国对女职工及未成年职工(满16不到18岁)均有特别保护规定,尤其是女职工,更因为其生理和体力等问题,制定了特别保护规定,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简单的梳理汇总。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除非有些岗位确实不能适合女性劳动者工作,否则单位不能对女性劳动者歧视,特别是因为女性劳动者因为生理及怀孕、生产、哺乳等问题需要休息,很多单位不愿意招聘女性劳动者,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条款的。
2、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者是予以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这条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
特别是很多单位会认为女职工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单位交代的任务而降低其工资待遇,这是不允许的。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还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夜班,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
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4、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对未缴纳的,相关津贴及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张三入职甲单位,临近生产时,因身体难受,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产假,但单位以工作繁忙拒绝。
后张三再次申请后,单位同意其休息10天,但张三以身体不舒服休息了15天,生产后,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险而只能自行垫付。
单位对其多休的5天按照旷工处理,为此张三到仲裁申请补发5天工资,单位支付其生育津贴及报销医疗费用等。
根据以上的规定,很容易判断单位违反了有关法律,不但要补发有关工资还要支付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
5、此外国家还规定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比如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中第四级体力作业、劳动消耗强的;而且在女职工经期期间还禁忌:冷水作业中二至四级的;低温作业中二至四级的;体力及高处作业;孕期期间禁忌的:有较强化学污染、辐射、高处、低温、致癌、噪声、密闭空间等等不利于胎儿和母体的;哺乳期基本和上述相同。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四)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五)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
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全文)《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全文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3年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2023年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供大家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劳动力的充
分发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机会,保障
其身体健康和生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三条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其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妇女职工
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其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妇女职工的劳动时间,确保其
合法休假和休息时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鼓励其
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保障其生育假期和哺乳假期。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对胎儿或婴
儿有害的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职工的产假和护理假,不得因此影响其正常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工作者特别保护条例》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文件(如《中央扩大对妇女就业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2023年) 》),明确了2023年女性员工在就业方面应当受到的特别保护。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发布时间:2020-03-27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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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篇一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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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
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
(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的生理要比男职工的脆弱,同时,还会有经期、产期、哺乳期等,在这些比较特殊的期间内,很有必要对女职工的权益作出保护,这样才能避免单位借口辞退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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