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而制定的。
第二章女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女职工在就业、升职、加薪等方面应当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二节义务女职工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妊娠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保障措施1.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保障设施,为妊娠期女职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2.妊娠期女职工有权休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妊娠期保障费。
第二节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削减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3.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四章产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产假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产假津贴。
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产假设施,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哺乳室。
第二节哺乳期1.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哺乳。
2.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休息室,并保障其休息时间。
第五章年轻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就业保障1.企业应当为年轻女职工提供岗位安全、职业培训等保障措施。
2.企业不得以婚姻、怀孕等理由辞退或降低年轻女职工的待遇。
第二节生育支持1.企业应当为年轻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支持,包括婚假、产假等。
第六章退休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劳动保障退休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节职业发展退休女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机会,促进其继续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以上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各个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一、引言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是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性员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女工权益保护1. 劳动合同女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女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并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工在特定时期(如怀孕、生育、哺乳期等)享有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相关规定。
3. 工资待遇女工应享有与男工同等的工资待遇。
如果女工因特殊原因(如育儿、照顾家庭等)暂时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合理安排,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4. 妇女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加强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三、性骚扰防范与处理1. 性骚扰定义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包括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以及权力性骚扰。
2. 预防措施建立预防性骚扰的机制,包括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规范用人单位岗位职责以及建立匿名举报渠道等。
3. 处理机制对于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对涉事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女工福利保障1. 孕产期保护在女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女工及其胎儿的安全与健康。
2. 哺乳期休假女工在哺乳期享有特殊的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保障女工顺利进行哺乳工作。
3. 福利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工生育后提供一定的福利补贴,以帮助女工顺利完成育儿工作。
五、女工培训与晋升机会1.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给予女工与男工同等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 晋升机会公平用人单位应确保女工在晋升机会上与男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女工的晋升机会。
六、法律保护和监督机制1. 法律框架明确女工特殊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基础和相关规定,为女工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确保其顺利实施。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在⽇常企业⼯作中,男⼥职⼯都是作为⼯⼈的个体在⼯作的,从⽣理机构看,⼥职⼯是要⽐男职⼯特殊⼀些,因此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也是给予了⼥职⼯更多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保护⼥⼯的法律如何规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职⼯有⼀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职⼯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职⼯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2、不能胜任原⼯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作;3、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且⽆法协商⼀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能解除⽤⼈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有所不同: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单位双⽅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达成⼀致,还应当对⼀⽅或者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致,⽐如说,⽤⼈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定的培训费⽤,劳动者对⽤⼈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件,只有双⽅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和政策。
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就业权利保护: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工资保护:确保女性劳动者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对应的薪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护: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满足她们的家庭需求和生理特点。
4. 妊娠和产假保护:为孕期和产后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产假和哺乳期休假。
5. 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相关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 解决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建立机制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保护和促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第 1 页共 1 页。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 (1)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 (2)第四章生育保护 (2)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5)第六章管理监督 (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条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课件
03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我国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 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02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
02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
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 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 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产假、照顾假期间,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影响晋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 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 三十天
03
女性职工 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 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03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怎么办?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 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然而职场中
01
什么是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 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01 什么是劳动保护
01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 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1. 基础保障措施:女工享受与男工相等的基本工资待遇,并且不因性别而遭受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女工的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2. 保护孕期女工:(1)女工怀孕期间,应给予特殊保护。
在怀孕第4个月至产假开始之间,应将其从体力劳动转为轻度劳动。
如果没有相应的轻度劳动岗位可供安排,应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或额外的休息时间;(2)女工的产假应当按照法定规定享受,并且不得因休产假而丧失任何权益,包括晋升、评优、年度奖金等。
产假期满后,女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长产假或者返岗工作;(3)女工在怀孕期间如遭受性骚扰或歧视,应有专门机构对其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保护哺乳期女工:(1)女工生育后的哺乳期为1年。
在此期间,女工有权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不得因此减少正常工资;(2)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哺乳室或者设施,以方便女工进行哺乳。
4. 保护月经期女工:(1)女工在月经期间可能遭受生理上的不适,企业应允许女工在需要时调整工作强度或休息时间;(2)女工在月经期间遭受的不适、疼痛等情况,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理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因性别而拒绝雇佣、降低女工的薪资或晋升机会,也不得为女工设置额外的不合理限制和要求;(2)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反性别歧视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女工遭受的性别歧视投诉,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6. 保护女工的隐私:(1)企业不得在招聘、录用、岗位调动等过程中要求女工提供与性别无关的个人信息;(2)女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得到严格的保密,企业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7. 提供岗位培训和晋升机会:(1)企业应当为女工提供与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相关的机会,不得因性别而剥夺任何岗位培训和晋升的机会;(2)企业应当重视女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优机制,确保女工在晋升岗位和职业发展上享有与男工相等的机会。
8.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1)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解答女工的相关问题;(2)女工如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等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首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要求雇主为女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
环境。
这包括提供安全卫生的办公条件,提供符合女性员工需求的洗手间
及其他设施,并保证工作场所没有任何形式的骚扰和暴力行为。
其次,该制度规定了女职工的孕产假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员工有权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产假。
工作场所应为孕妇提供适宜的工
作环境和岗位调整,保障她们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
和产后一段时间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权益,不得被辞退、降薪或其他
不公平待遇。
第三,女性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机会。
工作场所应该建立公平的晋升
机制,不以性别为考量,评定员工的能力和业绩。
女性员工在升职的过程
中不能受到任何性别歧视,不能因为其家庭生活、婚育状况等原因被歧视
或忽视。
最后,该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的性别
作为拒绝录用、晋升、加薪或福利待遇的理由。
工作场所不得存在言语、
行为或其他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对女性员工的不当评论、调侃、揶揄等。
任何女性员工如果感受到性别歧视,都有权利进行投诉和维权。
总的来说,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女性
员工在工作场所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待遇。
只有当女性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才能保证她们在工作中有更好的发展和生活的条件。
同时,这项制
度也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5篇)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女职工。
3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部门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2)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3)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4)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书面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5)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3、用人单位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开展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
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卫生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1.《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女性退休年龄要根据工作身份、工作性质、参加的是何种养老保险来决定法定退休年龄,因为不同身份的女性退休时间是不同的,具体的区别如下:一、在职的职工,我国法律规定:1、女性退休年龄是50周岁。
2、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是45周岁(包括特殊工种的基层女干部)。
以上人员进入社保的,必须社保满足缴费15年以上,方可到法定年龄申请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则比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人岗位)退休晚五年,条件是女性参保人一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那么个人的退休时间就是55周岁。
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女职工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4、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健康,企业应禁止安排女性职工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女性身体健康的劳动。
这些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劳累、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环境等。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
二、女职工生育保护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生育保护措施,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恢复等。
在此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女性职工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并确保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三、经期劳动保护在女性职工生理期间,企业应避免安排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同时,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饮食保障,以缓解女性职工在经期可能遇到的身体不适。
四、孕期劳动保护在女性职工怀孕期间,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这包括避免安排孕期危险作业、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允许适当的工作调整等。
此外,企业还应为孕期女性职工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
五、产假和哺乳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应给予女性职工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
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全额工资并保留相应职位。
哺乳假期间,企业应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如设置哺乳室等。
六、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定期为女性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保她们的健康状况良好。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健康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女性职工更好地维护自身健康。
七、培训和安全教育为了帮助女性职工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保护自身安全,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这包括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八、报告和投诉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报告和投诉机制,以便女性职工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企业应积极响应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同时保护投诉者的隐私和权益。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
这包括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降职等处理,以及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等。
十、工资和福利保障企业应确保女性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与其他职工相同,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概述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生育健康、个人安全和工作权益,制定了以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 怀孕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怀孕期间,女职工工作时间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工作环境设置,避免在高温、寒冷、高空或长时间站立、伏案等劳动中从事体力劳动。
同时给予足够的工作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 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必须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以适应母乳喂养需要。
三、工作强度和劳动保护1. 怀孕女职工工作强度怀孕女职工在工作中需避免从事身体劳动强度较大、体位变化频繁和长时间连续工作等高强度工作。
2. 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强度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中需避免从事长时间站立、连续工作等高强度工作,以及从事生产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工作。
3. 加班和夜班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在加班和夜班的工作安排中担任。
四、福利保障1. 生育保险和产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享有法定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保险事宜。
同时可以为女职工设置配套的生育福利,如生产补贴、临时性福利等。
2. 女职工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期间享有同等待遇,企业应确保女性员工享受到合理的休息和放松。
3. 健康保障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确保女职工享有健康服务和保健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和康复。
五、其他规定1. 怀孕女职工的安全防护企业应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其遭受伤害的风险。
如提供合适的工作服装、劳动保护用具和防护设施等。
2. 婚育歧视的禁止企业不得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而进行歧视、降薪、开除或其他不公平对待。
3. 妊娠和分娩检查企业应与当地医院合作,为女职工提供妊娠和分娩检查的服务。
六、结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个人安全和生育健康。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女职工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保护权利,主要是指: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的保护,“四期”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保护的具体权利如下:1、月经期间的劳动保护(1)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劳动体力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高处作业》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2)公司应考虑的其它事项:A.向其宣传经期的卫生知识;B.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冲水器等卫生设施;C.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女保健医院确认后,可给予1到2天的休假。
2、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1)、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C.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D.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F.工作中需要频繁腰、攀高、下蹲的作业;G.《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要酌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
当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女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哺乳期满。
3、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90天。
4、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1)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婴儿未满1周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哺乳时间。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4年9月19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特别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雇佣的女职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女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雇或降职女职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和安排,确保其健康和安全。
女职工怀孕期间,应按规定享受产假,具体假期长度根据怀孕周期和身体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协商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进行合理调岗,保证其就业权益。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文明、卫生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措施,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其工作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岗位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提升工作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女职工的合理诉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女职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遭受工资拖欠、遭受侵犯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部门所有。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草拟文本,该草案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如需最终生效,请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和审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工作者特别保护条例》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文件(如《中央扩大对妇女就业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2023年) 》),明确了2023年女性员工在就业方面应当受到的特别保护。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对于⼥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如下:1、⽤⼈单位应当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2、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以上和哺乳期的⼥职⼯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育⼀胎的,增加产假⼗五天。
5、哺乳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进⾏健康检查:(1)安排⼯作岗位之前;(2)⼯作满⼀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单位招⽤⼗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通过以上⼩编整理的,有关⼥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若您的情况⽐较复杂或者特殊,⼩编建议您,可以到店铺在线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活愉快!。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下面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雇主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歧视其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雇主不得问及女性职工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等私人信息。
二、孕期保护:女性职工怀孕期间,雇主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产假和生育保险等福利,并保证她们在怀孕期间的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
三、哺乳期保护:女性职工在产假后返岗后,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哺乳设施,并有权定期或需要时进行哺乳。
四、特殊劳动用工:女性职工在一些特殊行业及工种上会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如禁止在强度高、有害气体等特殊环境下从事工作,以及适当减轻繁重劳动。
五、职业培训与晋升:雇主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限制她们的晋升空间。
六、妇女劳动法考核:通过积极的劳动法考核,激励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她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职业能力。
七、妊娠期检查:女性职工怀孕后,雇主有义务安排妊娠期检
查,确保女性职工和胎儿的健康。
八、维护个人隐私:雇主不得窃听、监视、泄露女性职工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生育计划等。
九、权益保障举报机制:建立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举报机制,确保女性职工可以自由、公开地举报性别歧视和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并保护其不受任何报复。
十、女职工权益宣传: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女性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公司规定在岗三年内不许结婚,已婚女职工不许要孩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
•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 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
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 场所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当” 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女职工期盼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堪称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 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续)
•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 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站职工总数的40%多,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 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 提高,要求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更标准、更科学。
• 一、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 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 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续)
无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 职工的性骚扰。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 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续)
•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
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有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被安排加班加点,有的女职工不能享受产假和哺乳时间,生育所需费用也难 以得到保障。 • 例如:民办药厂、食品厂等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续)
• (四)侵犯女职工人身权益现象多发 • 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随意、不规范,对职工要求苛刻,侵犯女职工人格尊严和
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续)
•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案例分析
• 结了婚却不对外宣称自己“已婚”身份,近年来都市里出现越来越多此类隐婚族,王柔也是其中一员。 王柔的怀孕却让她在公司泄了底,并遭到辞退,但公司为此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无 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 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新旧规定之间的区别(续)
项目 流产假
产假工资 生育医疗费 禁止性骚扰 哺乳时间
原规定(1988年)
新规定(2012年)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15 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 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 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续)
• 六、罚款明确具体。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 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 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章和《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涵义
•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续)
•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续)
• (三)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
范围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续)
•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进企业
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 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
• (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 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 中国成立后,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 体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 视,体现了我党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支付。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 担。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支付 。
新旧规定之间的区别
项目 降低工资及解雇
原规定(1988年)
新规定(2012年)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雇。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 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怀孕7个月以上 产前检查 产假
违反计划生育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 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合同单方订立不规范,合同中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存在加班加点、超时现象且不按规定支付加 班工资等。
• 例如:民办服装加工厂、制鞋厂、纺织厂等。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续)
• (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且得不到改善 • 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劳动保护设施欠缺,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到位,生产一线的女职工直接接收到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 • 例如:化工厂、制鞋厂、私企煤矿、木材加工厂等。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续)
• (三)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 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和夜班劳动,一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为了完成任务,
• 二、按国际公约规定延长产假假期。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 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 三、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6周)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续)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 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续)
• (四)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 • 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议案和提
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 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