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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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生育享受 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 从事矿山井下、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 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和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 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 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动。
作者:李昱霏 1_zcfg_06_sp_ff_003_0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 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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