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东府办[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加快推动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将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作为实施“人才东莞”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办理流程,落实跟踪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人员。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直接申请入户东莞:(一)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二)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三)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本方案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入户条件如与《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1〕55号)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012年新莞人积分入户全套资料及申请表
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东府办[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
为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行居住证及“一证通”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依法管理、体现公平、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四项原则,在我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逐步从以往重管理轻服务转向服务与管理并举、寓服务与管理于一体的格局,实现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为载体,以全市流动人口为对象,以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办证为基础,以管好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和务工就业两个关键环节为重点,以建设全市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通过“办证就享受服务”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力争2010年内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率达到95%以上,应发证流动人口的有效居住证持证率达到90%以上。
对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政策导向的研究与思考
“ 双优势效应 ” 。作为沿海开放先行地 区,东莞最 早承接 了国际资本 、技术和产业 的转移 ,引进 了
加 工制 造 业 ;同 时 ,土 地 、劳 动 力 等 资 源 丰 富 , 成本 低 廉 ,市 场 开 阔 。但 是 ,新 世 纪 以来 ,东 莞 发展 中的 “ 双优 势效 应 ” 明显 减 弱 。随 着对 外 开 放 向全 方位 、宽 领域 、纵 深 化 发展 ,东 莞 的劳 动 力 、土 地 、能源 等 出现供 给瓶 颈 ,成本 不 断上 升 。 东莞 利 用 外来 资 本 与 本 土 廉 价 资 源 的 “ 优 势 ” 双
个派 出机构 ,所 在 居 民除 没 有 分 红 外 ,其 他 待 遇 和普 通社 区居 民一 样 ,可 以享 受 民政 、社 保 、就 业 、计生 、办 证 等 服务 。成 洪 波 副 市 长 在全 市社
区建设工作会议上指 出,新 型社 区运行至今暴 露
出不 少 问题 ,新 型 社 区服 务 管 理不 到位 ,存 在搭
人 力 资源 引入 需求 间存 在差 距 : 1 .人 才 引入 规 模 偏 小。2 1 广 东 省 下 达 0 0年
其 实是 一个 “ 拟 社 区 ” 虚 ,社 区 居 民没 有 实 际 地
址 ,而是 将村 或 社 区 的行 政 职 能分 离 出来 变 成 一
给东莞 市 的人 户 名额 为 130人 ,2 1 年 指 标 为 27 01 18万人 ,积 分 制 入 户 指 标 名 额 有 限并 且 完 成 情 . 况 不理 想 ,积分 人 户 对 东 莞 市 急需 的 高级 技 能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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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广州 等城 市挤 爆 的积 分 人 户 政 策在 东 莞 却 受 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东府[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并在我市依法登记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是指在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工作调动的方式而采取准入条件审核的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事业单位人才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科技部门以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审核入户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人事关系应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管),对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才不能通过工作调动迁入户口的,且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可申请事业单位人才迁户:(一)经用人单位聘用5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为准);(二)身体健康;(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东府〔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第四章入户办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通用平台,并制定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秒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秒批”专项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准入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的入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守法情况。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积分制入户工作的有关部署,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城镇化的要求,通过开展积分制入户工作,优化我市现有人才结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新莞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坚持属地负责,各镇街具体实施;坚持特事特办,实施集中办公;坚持便民利民,简化流程手续;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全程监督。
三、目标任务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助,主动作为,必须于2010年12月底完成省下达的入户指标(见附件1:《2010年东莞市各镇街(管委会)积分制入户指标》)。
四、组织领导(一)成立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双福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冷晓明同志,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同志,市政府副市长李小梅同志、副市长成洪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团市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镇街积分制入户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正、副职领导担任。
各镇街(管委会)要相应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镇街(管委会)积分制入户工作的开展。
(二)成立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督导小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分制入户工作。
督导小组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组成,督导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具体组织及工作安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积分制入户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积分制入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8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积分制入户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2〕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1〕55号),经市政府批准,2012年我市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为130分。
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功受理的积分制入户申请,均按照该分数核定申请人入户资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才可参照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类申请和管理,由相关部门审核属实后准予入户。
为切实做好2012年积分制入户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分制入户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融合、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东莞可持续发展和新莞人共享发展成果、建设幸福东莞具有重要意义。
积分制入户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镇街、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领会政策要求,确保新旧政策无缝衔接,确保各环节衔接畅通。
各镇街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指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统筹、协调指导作用;要保障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等专项经费,确保积分制入户工作顺利开展。
二、优化操作指引,方便群众办理公安、计生、人力资源、房管、社保、税务、科技、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在6月20日前制定并下发涉及本部门的积分制最新资料审核和评分操作指引,组织开展下属部门业务培训,确保下属部门尽快熟悉流程规范;各部门要尽快对新优化的操作方式进行说明释义,明确相关资料验证所需的样式、方法等,方便群众咨询解疑;条件准入类和积分管理类中凡涉及在莞工作和购买社会保险时间的均实行累计计算方式;严格落实计划生育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新的开具方式以及居住时间新的计算方式;畅通入户渠道,确保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顺利迁入自有产权居所或新型社区,任何部门、社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积分制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
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是指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对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东府〔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5日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第一条为更好解决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台湾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
父母双方均是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由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东府[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0〕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区排名、依次轮候”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在计划指标数额内按个人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轮候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第四条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
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
省统一指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确定;市自定指标由本市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指标项目和分值。
总积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2022东莞市积分入户
2022东莞市积分⼊户最近有很多⼈向⼩编咨询关于2022东莞市积分⼊户的问题,为此,店铺⼩编收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家。
⼀、东莞市积分⼊户申请对象在本市⾏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本市户籍⼈员,且已办理《⼴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户。
⼆、申请条件1、积分制⼊户采取“条件准⼊”与“积分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暂⽆改动)符合《东莞市引进⼈才暂⾏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才迁户暂⾏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资源部门申请⼊户。
2、本市现⾏的见义勇为好市民⼊户、体育⼈才⼊户、新莞⼈作家及艺术家⼊户政策不变,统⼀纳⼊积分制⼊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三、必备资料1、《出⽣医学证明》(或《出⽣证》);2、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3、⼊户⼈与迁⼊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地村(居)委会意见;4、迁⼊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5、⼊户⼈个⼈简历及家庭成员⾝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户⼈进⾏户⼝调查⽤)。
四、办理地址申请⼈可到东莞服务管理中⼼受理窗⼝申请或登录新莞⼈服务管理局⽹站进⾏⽹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服务管理中⼼确认报名。
窗⼝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相关申请资料五、结果查询申请⼈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作⽇后,凭姓名和⾝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服务管理局⽹站查询个⼈积分情况。
申请⼈对个⼈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个⼈积分公布后的5个⼯作⽇内,凭本⼈⾝份证件到东莞服务管理中⼼提出积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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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东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4]16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市公安局“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东府办[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3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17日2013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为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本方案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外国户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
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原已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无需重新提交,实现积分材料资源共享。
第四条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4]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4〕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一)基本条件。
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
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东府[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对企业人才迁入进行计划调控。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企业人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企业人才迁入调控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迁户职业工种目录,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审验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企业人才入户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5•【字号】东府办〔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5日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109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户籍迁移堡垒,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努力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切实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缩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5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92%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在我市落户的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升学将户口迁入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
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积分制入户工作的有关部署,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城镇化的要求,通过开展积分制入户工作,优化我市现有人才结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新莞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坚持属地负责,各镇街具体实施;坚持特事特办,实施集中办公;坚持便民利民,简化流程手续;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全程监督。
三、目标任务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助,主动作为,必须于2010年12月底完成省下达的入户指标。
四、组织领导(一)成立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双福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冷晓明同志,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同志,市政府副市长李小梅同志、副市长成洪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团市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镇街积分制入户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正、副职领导担任。
各镇街(管委会)要相应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镇街(管委会)积分制入户工作的开展。
(二)成立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督导小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分制入户工作。
督导小组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组成,督导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具体组织及工作安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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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规划,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经审核属实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并依照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类:个人素质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或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二类:表彰奖励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二)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且按规定予以入户奖励;(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四)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五)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第三类:投资纳税类。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在莞连续工作满3年、在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在我市投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企业成立满3年,且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在本市累计纳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第四条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政府统筹。
市镇两级政府成立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具体工作;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
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统筹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评分、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入户人员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我市根据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公共服务总量建立积分指标体系。
第六条积分制入户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入户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及时申报。
第七条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申请人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或未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的,不纳入享受户籍人口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入户。
本市现行的见义勇为好市民入户、体育人才入户、新莞人作家及艺术家入户、“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入户政策不变,统一纳入积分制入户申请及管理流程。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东莞市积分入户暂行办法》(东府…2010‟84号)同时废止。
我市现行入户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申请人得分达到当年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由市积分制入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户籍人口计划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拟定建议值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月初公布。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分制入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户籍人口发展规划。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工教育学历、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体育部门负责申请人体育技能情况审核。
组织部门负责“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组织书记荣誉称号审核。
综治部门负责“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审核。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卫生行业执业注册证书、献血等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在军队立功授奖等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文联负责申请人获得文学艺术成果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六条积分制入户实行网上报名或到指定窗口申请报名。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
积分制入户实行常年接受申请报名(节假日除外),当年12月31日前受理入户申请的,纳入该年度积分制入户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无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入户。
申请人可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或登录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
窗口申请或确认报名须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在莞经商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或当年的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
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义务献血。
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六)慈善捐赠。
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
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
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
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
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
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十三)个人投资。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