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委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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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委保密管理制度的
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提高机关人员的保密意识,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现将《市直机关工委公文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信息网上发布保密管理制度》、《市直机关工委定密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直机关工委公文保密管理制度;
2.市直机关工委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3.市直机关工委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4.市直机关工委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5.市直机关工委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
密管理制度;
6.市直机关工委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7.市直机关工委信息网上发布保密管理制度;8.市直机关工委定密工作制度。
中共合肥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2年1月11日
附件1
市直机关工委公文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涉密公文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文的收发。公文收取后,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信封上收文单位、密封标志。发送公文时要认真检查,核对文件份数及发送单位、领导,防止错发、漏发。
第二条公文的传阅。传达、阅读秘密文件要遵循“工作需要”和“需要知道”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必须知悉和可以知悉该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内。带有密级的公文在各个流转环节中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阅读、处理密件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能将密件带回家或在公共场所阅读、办理。
(二)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不得未经文件保管人横向传阅文件。
(三)非经允许不得摘录或公开引用秘密公文内容。
(四)传阅文件应有时限,任何阅办人不得积压、延误或长期私存。
(五)对阅后退回的文件要清点份数,经管人员要抓紧催阅、催办、催传、催退。
第三条公文的复制。非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印密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秘密公文时应当注意:
(一)复印秘密级、机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过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复印的份数要进行登记,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二)按照《保密法》规定,对绝密级国家秘密“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印和摘抄”。
第四条公文的保管。秘密公文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绝密级文件应单独存放管理。定期清查,按时清退,分别情况,移交档案室或销毁。
第五条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公文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市直机关工委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第二条凡是上传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工委分管领导审查后按网站管理权限上传,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传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五条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市直机关工委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条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条使用电子文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
第五条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杀毒。
第六条专用于存储财务、人事等资料和内部文件的计算机应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他外部网络系统,保证资料安全。
第七条任何处室(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网络泄密
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委保密办报告。
第八条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附件4
市直机关工委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领导签字后,送合肥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二)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三)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