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10.25【实施日期】2004.10.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2004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
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
(三)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四)除本条一、二款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
三、关于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束后,总局将发票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放在服务器(130.9.1.101)下载目录上。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分别以FTP方式登录该服务器(用户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缺省口令:HWYSFP),在本省的目录下下载本省的稽核结果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代码的调整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
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8日链接:相关政策解读附件1附件2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一、光角变色圆环纤维(一)防伪效果防伪纤维的物理形态呈圆环状随机分布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圆环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如下图所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3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3.26【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月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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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识别检查,免税标志式样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3﹞35号
【发文日期】1993-02-22
【实施时间】1993-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税函发[1992]1441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识别,有利于征收管理,减少拦车检查。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辆统一粘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工作今年才开始,各地印制标志时间、征期不同,粘贴时间也各不相同,因此,对驶经本地的外地车辆进行识别检查有一定困难。
考虑到上述情况,各地在一九九三年内对外省(区)市来本地的车辆可缓行检查;对本省(区)市车辆如何进行识别检查,由各地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
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199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和印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今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
由于时间紧迫,各地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简化原则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今年的应税销售额尚无法确定,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或今年预计应税销售额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具体根据哪年应税销售额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成文日期:2004-04-3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国税函[2004]1033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
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
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
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4.13•【文号】国税函[2004]488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13日国税函[2004]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2、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略)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1. 中国船级社 TEL(010)6513679126. 中国船级社锦州办事处TEL(0416)31282122.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 TEL(0411)263084527. 中国船级社唐山办事处3. 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 TEL(0335)302503428. 中国船级社烟台办事处 TEL(0535)62444784. 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 TEL(022)2570619829. 中国船级社日照办事处 TEL(0633)83825775.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TEL(0532)383849530. 中国船级社连云港办事处 TEL(0518)23832136.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TEL(021)5885123431. 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 TEL(0580)20297537.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TEL(0591)750190132. 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 TEL(0574)76914588. 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 TEL(0592)562347433. 中国船级社温州办事处 TEL(0577)83423129.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TEL(020)8441472734. 中国船级社汕头办事处 TEL(0754)862500210. 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 TEL(0755)656798835. 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 TEL(0779)303704911. 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TEL(0898)677516636. 中国船级社防城办事处 TEL(0770)282302312. 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 TEL(025)880190337. 中国船级社洋浦办事处13. 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 TEL(027)586252138. 中国船级社三亚办事处14. 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 TEL(023)6382712439. 中国船级社清澜办事处15. 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 TEL(0553)383088740. 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 TEL(0513)351897616. 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 TEL(0717)622568441. 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 TEL(0510)680395917. 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TEL(0759)226231642. 中国船级社泰州办事处 TEL(0523)656446618.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TEL(021)58851234 43. 中国船级社镇江办事处 TEL(0511)882878419.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TEL(027)586252144. 中国船级社安庆办事处 TEL(0556)551676420. 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 TEL(010)6513669745. 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 TEL(0792)822122921. 中国船级社上海培训中心 TEL(021)58851234 46. 中国船级社黄石办事处 TEL(0714)622659022. 中国船级社武汉培训中心 TEL(027)586252147. 中国船级社城陵矶办事处 TEL(0714)622659023. 中国船级社丹东办事处 TEL(0415)213086448. 中国船级社沙市办事处 TEL(0716)821767524. 中国船级社大窑湾办事处49. 中国船级社万县办事处TEL(023)5822618425. 中国船级社营口办事处 TEL(0417)625144150. 中国船级社涪陵办事处 TEL(023)722245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0]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8
【实施日期】2000.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94号2000年2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9号文件规定,国际海运业经营人为: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沙摘独资船务公司,以及其设置的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通过,将于2011年2月1日执行。
为配合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实施工作,我局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我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主页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6日传真:************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100038)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9]4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
但是,部分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够有力,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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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京地税票[2004]239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23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市局指定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船级社统一发售《专用发票》,并由中国船级社负责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三、鉴于《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目前暂按非税控机打发票管理,打印发票按照《专用发票》的格式要求,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打印程序。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中国船级社要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定期报送的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中国船级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
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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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488号
【发文日期】2004-04-13
【实施时间】2004-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根据2016.05.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用。
中国船级社应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1、中国船级社 TEL(010)65136791
2、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 TEL(0411)2630845
3、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 TEL (0335)3025034
4、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 TEL(022)25706198
5、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TEL(0532)3838495
6、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TEL(021)58851234
7、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TEL (0591)7501901
8、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 TEL(0591)7501901
9、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TEL(020)84414724
10、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 TEL(0755)6567988
11、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TEL(0898)6775166
12、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 TEL(025)8801903
13、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 TEL(027)5862521
14、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 TEL(023)63827124
15、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 TEL(0553)3830887
16、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 TEL(0717)6225684
17、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TEL(0759)2262316
18、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TEL(021)58851234
19、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TEL(027)5862521
20、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 TEL(010)65136697
21、中国船级社上海培训中心 TEL(021)58851234
22、中国船级社武汉培训中心 TEL(027)5862521
24、中国船级社大窑湾办事处
25、中国船级社营口办事处 TEL(0417)6251441
26、中国船级社锦州办事处 TEL(0416)3128212
27、中国船级社唐山办事处
28、中国船级社烟台办事处 TEL(0535)6244478
29、中国船级社日照办事处 TEL(0633)8382577
30、中国船级社连云港办事处 TEL(0518)2383213
31、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 TEL(0580)2029753
32、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 TEL(0574)7691458
33、中国船级社温州办事处 TEL(0577)8342312
34、中国船级社汕头办事处 TEL(0754)8625002
35、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 TEL(0779)3037049
36、中国船级社防城办事处 TEL(0770)2823023
37、中国船级社洋浦办事处
38、中国船级社三亚办事处
39、中国船级社清澜办事处
40、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 TEL(0513)3518976
41、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 TEL(0510)6803959
42、中国船级社泰州办事处 TEL(0523)6564466
43、中国船级社镇江办事处 TEL(0511)8828784
44、中国船级社安庆办事处 TEL(0556)5516764
45、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 TEL(0792)8221229
47、中国船级社城陵矶办事处 TEL(0714)6226590
48、中国船级社沙市办事处 TEL(0716)8217675
49、中国船级社万县办事处 TEL(023)58226184
50、中国船级社涪陵办事处 TEL(023)7222452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