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第七章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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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1.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工程总金额为1100万元。方案一: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方案二: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请问:两种签约方式,哪种方式能够节税?

方案一:乙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丙公司纳税=1100×3%=33万元

乙公司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5%= 5万元

方案二: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在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

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100-1000)×3%=3万元

乙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万元×3%=30万元

结论分析:通过纳税筹划,采用第二种方案,乙公司可以少缴纳2万元的税款,丙公司也可以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业务主动权在乙的手中,双方获益。

2、某建筑公司中标黄河宾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共2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价款2 340万元,请对该项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一:如果该公司同黄河宾馆签订的合同把电梯和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2 600×3%=78(万元)

方案二:如果该公司只与黄河宾馆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 2 340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

2 340×3%=70.2(万元)

结论分析: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7.8万元,该公司只应与黄河宾馆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2 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而不应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 6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

3、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40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8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费。有两种方案,一是由房地产公司直接代收,二是由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请给出选择的依据。

方案1:该房地产公司在收取4亿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8 000万元,代收款项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40 000+8 000)×5%=2 400万元

方案2:该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40 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其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维修基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该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

应缴营业税=80×5%=4(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应缴营业税为:

应缴营业税=40 000×5%=2 000(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2004万元。

方案1与方案2相比,多负担营业税2400-2004=396(万元)。因此,选择物业公司代收更有利于节税。

4、某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3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所需材料的购入价为2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合算呢?

分析依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1+17%)×17%,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 =销售额×3%,若使其应缴纳税额相等,即销售额×增值率÷(1+17%)×17%=销售额×3%,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20.65%。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20.65%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划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20.65%时,纳税人筹划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

该装潢公司的实际增值率=(300-200)÷300×100%=33.3%>20.65%

因此,该装潢公司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300-200)÷(1+17%)×17%-300×3%=5.53万元。

结论分析:该装潢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只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6、兴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A单位,负责供水、供电,兴达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兴达公司与A单位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请问选择哪种方案更节税,请给出选择依据。

方案一,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000×5%=8 000(元) (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该公司提供给甲单位的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7000×0.45×17%+1500×1.28×13%=785.1(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8000+785.1=8785.1(元)

方案二,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152570×5%=7628.5(元)

应缴增值税=(2670×13%+4760×17%)-785.1

=371.2(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628.5+371.2=7999.7(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785.1-7999.7=785.4(元),选择方案二更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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