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专利价值:专利组合包装的运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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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专利价值:专利组合包装的运用策略
专利的组合包装
如果把专利看作一件商品,那么它也需要进行包装策划,或者与其他资源相互配合,才能更具有利用价值,更有利于专利授权。
专利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包装策划,不过,这里主要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或组合的角度,讨论专利包装的问题,以增加专利价值。
1.专利之间的组合包装
(1)专利补强
从发展的角度或理想的角度,专利都有其瑕疵或漏洞。
这些不足之处,可能给他人请求无效、专利回避设计或改进完善提供机会。
因此,对特定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或基础专利,需要进行专利补强,以弥补专利的瑕疵或漏洞。
专利补强可能体现为完善申请文件的不周全之处,比如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足以覆盖到应有的创新范围;也可能体现为完善专利技术本身的不足之处,或者围绕专利布置其他的外围专利。
凡是为克服现有专利的瑕疵或漏洞而进行的补充完善或技术创新,都可以认为是专利补强。
通常可以沿着以下三个方向,审查专利有无瑕疵或漏洞,进行有效的专利审查、改进或布局,从而强化专利的价值:
·沿着技术纵向发展趋势,看专利有无改进的可能和改进的方向。
·沿着技术的应用方向,看专利有无可能涉及新的应用领域,并开发.新的产品、发掘新的用途。
·沿着相关技术与材料的发展,看支持该项专利的相关技术有无改进的可能、改进的途径,相关材料有无替代性材料。
从以上方向去考虑专利的补强,可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强化专利保护的力度,更可以增加专利的垄断程度和附加价值。
美国有很多公司做长线买卖。
他们先到处搜索有潜力的专利,然后加以改造,进行专利补强,比如申请外围专利等,使它们更加有价值,然后就这些专利发放专利许可证,赚取专利许可费。
美国波士顿的史伯克公司就是这方面的佼佼者。
他们先大量收购有效期快终止的药品专利,然后对这些专利加以改进,去除一些多余的专利要素,然后申请新的专利。
史伯克公司把新的专利权出售给原来的制药商或者其他感兴趣的公司,就能获得巨额利润。
1999年,史伯克公司购买一项有关氟西汀的专利权,这项专利权有效期只剩下最后几年。
经过改造,它获得了新的专利权,紧接着就转手把新专利卖给了礼来(Lily)公司,史伯克公司从中获利9000万美元。
(2)专利组合
专利组合主要是指两项以上专利相互搭配(见图1),共同利用或授权,以放大单个专利的力量,获得更大的整体收益。
比如,企业内部不同级别的专利,在授权之时可以相互搭配组合,如黄金级专利与黄金级专利搭配,白银级专利与青铜级专利搭配,甚至黄金级专利可以搭配黑铁级专利等。
通常,具有互补作用或改进关系的两项专利,最适宜组合利用。
丹麦的利昂制药公司在某些治疗皮肤病的药品上使用了这种方法。
公司所生产的达力土软膏,专利保护期还有3 到 4 年,然而这种药是稳步治疗牛皮癣的推荐药品,于是利昂制药公司就研制了第二种药品Daivobet,用于治疗牛皮癣所引发的急性病症。
这两种药在疗法上互补,而后者的专利权还有17 年。
利昂制药公司把这两种药品搭配到一起推荐给医生和病人,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这样就保证了在Daivobet的专利有效期内销售达力士药膏同样能获得收益。
专利组合的目标是整合企业内部的专利资源,提升专利的附加价值。
特别是个别专利因为受限于各种因素,不易单独实施或授权,只有与其他专利配合使用或组合授权,才能发挥最大
的效用。
2.专利之外的组合包装
(1)专利与技术秘密搭配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专利申请将导致公开自己的技术内容,尽管可以获得强势的法律保护,但也更容易刺激竞争对手的模仿和专利侵权行为。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如果专利申请公开后,最终没有获得专利授权,那么企业就白白地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内容,无异于赠送竞争对手一项技术成果。
因此,为了防止他人利用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仿冒,企业可以仅对技术的基本轮廓申请专利保护(但需满足专利的授权要求),而将技术核心内容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不予申请,或在撰写说明书时巧妙隐藏。
比如,专利说明书中只列出体现发明者目的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响技术效果的工艺、较佳或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
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
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相搭配,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主动参与或被动卷入专利竞赛时,过度暴露自己技术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某陶瓷产品的制作需要加入两种辅料以取得特定的效果,但两种辅料是在不同时间加
入的,而且相隔10~12分钟加入时效果最佳。
在专利申请时可以只公开两种辅料“不同时加入”,但不公布具体的间隔时间,“不同时加入”由专利加以保护,“相隔10~12分钟加入两种不同的辅料”则采取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这样既能获得垄断性的专利权,又不至于因申请专利而将技术内容和盘托出,全部公之于众,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
专利之外还有技术秘密,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在技术实施上的垄断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专利的授权。
在专利授权的同时,可以把技术秘密作为优惠条件进行附赠,或者在专利授权之外,额外再收取一笔技术秘密的许可费。
当然,技术秘密也可以作为吸引他人购买专利授权的筹码。
有的企业在转让专利或发放专利许可时,故意不告知客户还有与专利相配套的技术秘密,或者对专利有改进的技术秘密,等到客户做好生产准备,开始实施专利,发现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问题,或无法获得最佳的实施效果时,才抛出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或改进实施效果时,才抛出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或改进实施效果的技术秘密,并高价贩卖。
开弓没有回头箭,客户只得买了专利之后又掏钱买技术秘密。
不过,企业在谋求“专利+秘密”的保护方式时,需要谨慎行事,尤其注意不要因为保密过多而使专利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而被专利局驳回。
因此,企业应当与专利代理人仔细讨论,加强沟通,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既要申请到专利,又要给技术秘密留下空间。
(2)专利与商标的搭配
专利与商标,尽管前者偏重技术,后者注重品牌,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可以相互
搭配,共同创造价值。
由于专利存在保护期,而商标注册可以无限续展,一直保有权利,因此,在制药工业等抱怨专利保护期限较短的行业,经常在专利权到期后,利用专利垄断期间积累的品牌(商标)优势,继续借助商标来延伸或保护原本由专利创造和维持的市场利益。
正如德国拜耳公司对阿司匹林所做的那样。
拜耳公司对阿司匹林的专利权早在20世纪初就结束了,然而这家公司却因为阿司匹林强大的品牌价值仍然保持着丰厚的收益。
近期研究表明,一种药品在专利有效期内的推广能极大地影响该药品在专利保护失效后的市场价值。
在专利到期后,尽管存在着其他非专利药品的竞争,但药品最初的品牌价值仍能带来一笔数额不小的回报。
有时候,企业会把专利与商标捆绑在一起,出售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在DVD知识产权许可中,专利权人在实施联合专利许可的同时,还强制性地要求被许可人必须使用特定的标识(LOGO),其费用为20 000美元,其授权主体为DVD FORUM。
在联合实施专利许可的同时,进行标识(或商标)的捆绑许可,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许可人为进行DVD的生产,不得不无条件地接受。
而享有DVD音频专利(AC-3)的美国杜比公司,一直要求所有取得其许可的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使用其商标“DOLBY”及双“D”标识,并对专利和商标共同收费,否则,不能通过其认证和许可。
目前,以飞利浦为代表的部分国外公司,在DVD+RW的许可上,已在美国海关对未取得专利许可的产品,以未获得标识名义采取边境扣留措施。
专利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搭配并不限于技术秘密与商标,诸如著作权等,同样可以与专利相配合,这里不再讨论。
但是,必须提醒的是,把其他知识产权与专利一起搭配授权,需要谨防遭遇反垄断审查或不正当竞争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10 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
因此,企业必须为与专利搭配的其他专利、商标或技术秘密等,寻找到合适而不违法的授权理由,否则可能因不合法的专利组合包装,而被人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