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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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城区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属云城区政府授权云城区财政局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一些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形式,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云城区财政局是代表云城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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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活动;对云城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企业的设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设立程序,由云城区各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云城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云城区政府同意设立后,批准云城区财政局出资组建或企业出资组建子公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事项。
第七条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符合云城区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出资方式;
第八条企业设立章程由云城区各部门(主管部门)制定,报云城区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企业如需变更章程应报云城区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岗位人员由企业根据需要向区财政局报送方案,由区财政局提请云城区政府批准后送云城区人社局和云城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企业人员的管理、薪酬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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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属企业经营(业务)的事项,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送云城区财政局依照法律程序备案。属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资、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送云城区财政局依照法律程序审核,报云城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云城区财政局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物权转让审核报批。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章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对外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区政府支持的产业或项目。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的审批流程,由区政府确定为投资主体的企业提交以下资料,报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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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采购结果或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投资及融资管理与审批流程,由区政府确定为投资主体的企业提出项目方案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定,并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总投资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实施;
(二)总投资25万元-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总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云城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云城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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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企业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新组建的企业在批准设立登记完成后30日以内,向云城区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向云城区财政局申请产权变更登记;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在办理完相关事项后,应在10日内向云城区财政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公司在每个年度财务决算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到云城区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年检。
第二十条企业的资产购置由企业提出方案,报云城区财政局备案,重大资产购置由云城区财政局审核后报云城区政府批准。企业的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企业的工程招标(含招标采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含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竣工验收遵守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及时报云城区财政审核结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报云城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的;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产权转让的;
(三)资产置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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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
(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云城区财政局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二)资本金管理制度;
(三)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四)设备等资产购置和管理制度;
(五)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七)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每月财务结算后10天内,向主管部门、云城区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包括融资情况,负责项目建设情况等);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云城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设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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