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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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企业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决策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投资决策应坚持审慎原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审议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九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一)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非主业投资额超过净资产10%的;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80%的);

(二)境外投资项目(指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

(三)高风险投资项目(指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和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

核准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投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除外),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国有独资公司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的项目;

(四)按国家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需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报告市国资委;

(五)其他需报告的重大投资项目。

对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上述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受委托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控、参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发生的其它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依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核准项目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审查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根据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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