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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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的法律效力(2篇)

空气空间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空气空间的需求日益增长。

空气空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法律效力问题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空气空间的概念、法律效力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空气空间的概念空气空间,又称大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以上至外层空间的空间范围。

根据国际惯例,大气空间分为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外层空间五个层次。

在我国,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流层和平流层。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效力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由此可知,空气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空气空间的法律效力(1)所有权效力空气空间作为国家所有,其所有权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空气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② 国家有权对空气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③ 国家有权对空气空间进行行政管理,确保其合理利用。

(2)使用权效力空气空间的使用权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使用空气空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 国家对空气空间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对使用空气空间的行为进行审批和管理。

③ 空气空间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3)收益权效力空气空间的收益权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国家有权对空气空间的使用进行收益分配,用于国家财政和公共事业。

② 空气空间的使用者依法享有收益权,但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③ 国家对空气空间的收益进行监管,防止滥用和浪费。

三、空气空间的相关法律制度1. 空气空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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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空气空间法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国内载运权——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B、航器及其国籍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登记国国籍——国籍标志——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C、引渡或起诉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一、概念: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二、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5、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6、国际责任原则7、援救宇航员原则8、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三、法律制度1、营救制度——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援助和营救宇航员——保护和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费用负担2、赔偿责任制度A、发射国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B、发射国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遭到的损失C、责任共同承担和分摊责任D、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E、要求设立赔偿委员会解决问题3、登记制度A、国际登记——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B、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有射入空间物体的总登记册C、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

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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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之谜
波音-747
苏-15截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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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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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各国如何行使领空主权? 2、空域是如何划分的? 3、民用航空器享有哪些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 4、本案中韩国航空器违反什么飞行规则?
二、空域管理的内容 (一)空域划分 (二)空域规划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2.限制区; 3.危险区;4.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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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第三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三、国际航空规则 ❖(一)标志的展示 ❖(二)携带必备文件 ❖(三)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四)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五)在设关机场降落,接受降停国海关和其
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定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明 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和过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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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领空主权
一、领空主权的概念 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权利。
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领空主权、国际航空规则。 ❖学习要求:
1、识记:领空主权的概念、特殊空域、过境通行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 2、领会:1919《巴黎公约》)签订前关于空气空间 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空域管理的原则、内容及国际 航空规则。 3、应用:如何维护和正确行使领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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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第三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四、空中飞行规则 ❖(一)一般飞行规则 ❖(二)目视飞行规则 ❖(三)仪表飞行规则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5、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问题 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 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共 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案例:1983年韩国KAL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 家的航空器。
4、遵守飞入国法律和规章
不分国籍 违反者可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 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 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 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 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 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 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各缔约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 切人员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旅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 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 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旅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 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 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
(二)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芝加哥公约》) 1、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1) 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一、领空的边界问题

国际法

国际法

真题
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落入乙国境内,飞 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被乙国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 1968年《营救协定》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 列哪些行动?(2000年试卷一67题,多选)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三、主要法律制度
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二)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发射国对于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 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 责任。外空法中,不论外空活动是否为政府所从 事的,政府都要承担责任,因为外空活动耗资巨 大,牵涉和影响都很广泛,一旦发生责任问题, 私人难以承担 2、过失责任。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 其他地方对其他空间实体造成损害承担过失责任 3、共同责任和分摊责任
4、反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三个国际公约) 三种罪 普遍管辖权: 可引渡原则:体系:《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 条约》《月球协定》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各国都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和天体;外层空间和天体绝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 或其他任何方式,据为一国所有 外层空间对比空气空间:主权与非主权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1、空间论:空气构成说、航空器上升的最高限度说、有效控制说、 人造地球卫星近地轨道的最低限度说、功能论 2、功能论
(二)航空器的国籍 1、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未经特 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进入另一国领土上空飞行或 在此领土上降落(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而非所有权) 2、每一个航空器必须且只能有一个国籍,航空器应当载有适 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登记并确定航空器的国籍目的在于确定航空器发生其内的事故 或事件有管辖权。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三、飞行自由与航空运输权 1.为解决商业性的民航客货运输权等问题,与会国缔结 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几项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协定。 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主张的航空自由基本未被采 纳 3. 根据《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的五种“空中自由”是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 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准入权P42 把第一、第二种“自由”或权利乘坐“过境权”,或 非商业性运输权; 把第三、第四、第五种“自由”或权利称作“营运 权”、业务权或商业运输权。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空域管理的目的是以最有效的管制手段或方法,充分发 挥、协调和满足空域用户各方利益增大空中交通量的同 时极大地减少空中交通烟雾,确保飞行安全。空域管理 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空域划分和空域规划。 1. 空域划分 1)包括飞行高度层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划分。 【目的: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是为了防止飞机在飞行中相 撞】 2)按照统一管制和分区责任现结合的原则,我国空域 分为若干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并建立相应的机构 进行管理,要求飞机沿规定的路线在规定的区域内飞行。 3)划定特殊空域,进行相应管理,包括:禁航区、限 制区、危险区和防空识别区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1. 主权性原则 主要是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侵犯,具有排 他性。 2. 安全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 行安全,具有绝对性。 3. 经济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确保飞行安全性基础上,科学地对空域实施 管理,保证航空器沿最佳飞行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飞行活动,具有效益性。 目前我国空域是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同时 考虑公众的利益进行统一规划的。
(三)特殊空域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对它地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地排他地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地,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地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地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地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地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国际民航制度.航空器地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地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地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地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地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地措施;防止传染病地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地外国地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地采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地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地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地良好秩序和纪律地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地是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这些犯罪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地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地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地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地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地犯罪,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一)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地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地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地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地.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地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空活动地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地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地对象.责任地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地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地国家.②责任地范围.发射国地损害责任是其发射地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地物质损害,即生命地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地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地航空器造成地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地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地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地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简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地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地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地领陆和领水之上地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地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地排它地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地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地人、物、事地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领空以外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地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地国际法律法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 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和()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地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地规定,()和()可以不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地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地降落地国;③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地规定.(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地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地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地登记国;()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地《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外层空间地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地;()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试述外空活动地责任制度答:()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地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地飞机造成地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地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地地方,对另一发射国地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地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求偿地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地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地要求.赔偿损害地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空气空间法》课件

《空气空间法》课件
规定和标准。
国家通过适航管理机构对国内航 空器进行适航审查和监督,以确
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CHAPTER
03
空气空间的法律关系
航空器与地面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航空器与地面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当航空器在地面时,它与地面上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到地面法律管辖。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任何事故或纠纷,地面上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地面法律途径来 寻求赔偿或解决。
特点
具有国际性、技术性、综合性、 独立性和限制性等特点。
空气空间法的历史与发展
早期阶段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诞生,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即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发展阶段
随着航空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制定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来调整各国 在领空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民用航空的 准则正式确立,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的定义、国籍、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进航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03
航空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
航空法将与其他法律领域相互融合,如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形成
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
法律保障。
航空器之间的责任归属
在航空器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发生事故或纠纷,责任归属通常根据国际航空 规则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来确定。
航空器与空中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航空器与空中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当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它与空中的其他物体或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受到国际航空规则的管辖。这些规则旨在 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防止空中碰撞事故的发生。
事故。
事故责任归属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航空器 事故责任由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 或使用人承担。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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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第三章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领空主权原则
(一)领空主权原则的含义 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 完全的和排他的 完全的 排他的权利。 领空主 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维护领空主权是国际公认是基本原则。 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维护领空主权是国际公认是基本原则。 《芝加哥公约》第1条: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 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 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 ”
(二)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芝加哥公约》) 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 1、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1) 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 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例外: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
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2)民用航空器相关规则 A、不定期航班飞行的规则 各缔约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 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 要事先获准 ,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 ,或 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 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 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 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 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 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 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B、定期航班飞行规则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2、国内运载权 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 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旅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 土内另一地点。各缔约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 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 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 权。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本章是民用航空法的基础内容——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和领空管理制度以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领空主权概念及领空主权保护的权利与限制;掌握领空管理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近代大多数航空器的飞行原理是基于空气的作用。

譬如,飞机在行进过程中,迎面而来的气流对飞机机翼上、下表面的压力不同,下表面的压力较大从而产生升力,因而能使飞机升入空中。

所以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能够活动的主要场所。

空气空间(Air Space)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

这一区域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曾有不同的主张。

l900年和l911年国际法学会两次举行会议讨论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5种理论:(一)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该观点认为空气和海洋一样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因而是可以完全自由航行的。

它将地球任意地区上空的空气空间都一致对待,否认了空气空间不同区域的划分。

同时也否认了国家对空气空间的任何主权和专属性权利。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比利时法学家尼斯(Nys)。

(二)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该观点认为空气空间原则上是自由开放的,但是各国可以对其领土上空享有自保权,可以为了自保的目的而对其领土上空的活动加以干预。

如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税收等原因,采取必要的国防措施或行使国家警察权。

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著名法学家福希尔。

福希尔的观点实际上是将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搬到空气空间上。

福希尔认为,空气按其属性,谁都无法完全占有;既然无法占有,国家自然就无法控制或统治它。

因此,空气空间是自由的。

但是同时,对贴近地表面一定高度的空间(他估计约l500米),领土国有重大利益。

为自我保护的需要例如防止间谍活动、保护海关、国防等,应赋予该国一定的权利,即“自保权”。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一)民用性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

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

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

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定。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第八章 提纲

第八章 提纲

第八章空间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及其法律地位1、概说空气空间一般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圈以内的空间,即依靠空气抵抗力支持的常规飞行器的飞行空间。

外层空间(out-space)是指一般指大气圈以外的空间。

空气空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域如南极洲的上空,它对各国开放,实行的是“飞越自由”(上章已有);二是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统称领空,是本节学习内容。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在战后的1919年《关于航空管理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中,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得到了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巴黎公约》有关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规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随后的包括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重申了《巴黎公约》的原则。

那么,国家的领空主权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1944 年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各国有权就包括外国航空器在内的所有航空器对其领空的利用作出规定,如通过颁布法令规定本国境内的适航区、航线等,要求所有航空器予以遵守。

(2)各国有权宣布其领空的全部或一部分为“禁区”,予以关闭。

此项权利仅受条约义务的限制。

(3)外国航空器不享有领空“无害通过权”。

因此,各国对未经允许侵犯本国领空或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航空器,有权令其降落或迫,或对其所属国提出抗议或惩办肇事者或采取其他自卫措施。

(4)无人驾驶飞机通过他国领空,必须事先征得地面国同意。

(5)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

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6)各国有权对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实行安全、海关、卫生等检查、查验。

二、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规则根据1944年11月《芝加哥公约》、1929年10月《华沙公约》等的规定,国际航空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认每个地面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空间法

空间法

• 其最大成就:成立了永久性的国际机构——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 • 其内容:与巴黎公约相比并无实质性变化,如领 空主权、航空器的国籍,在非定期国际航空业务 和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公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不 从事定期国际航空业务的飞机在遵守公约规定的 条件下,可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 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而从事定 期航空业务的飞机,未经准许不得飞行或飞入该 过领土。至于国内两地间的航运,得完全由领土 上空国保留。
• 4、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 • 前者指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的跨越国 界的定期飞行的航班,后者指不定期的国际飞行。 • 5、国际航空自由;虽有两个协定,但缔约国为数 不多,未获普遍赞同。 • 6、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的规则,缔约各国对于 在本国领土内遇险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在可能 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对失踪或失事航空器应依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程序进行调查。
• 四、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制裁 • 1、东京公约:管辖权—登记地国;机长的特殊权 力。未规定犯罪的惩罚和引渡 • 2、海牙公约:劫持犯罪的构成;把用于军事、海 关或警察的飞机排除在外;适用于犯罪发生的飞 机的起飞地或实际着陆地位于飞机登记地国的领 土之外;管辖权、引渡以及追诉 • 3、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规定了几种劫持犯罪
• 占绝对优势的是:国家主权论,因为一战的爆发, • 交战国要求全部领空以自卫,中立国禁止交战国 飞机通过领空,1919年《巴黎国际航空公约》和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反映。现 代国际法公认,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 控制,国家有权禁止未经准许的外国飞机通过其 领空。对于擅自飞越一国领空的飞机,国家有权 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 落的措施。
第九章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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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的焦点: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 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 由?
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
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 的领土上空?
二、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后的 理论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之后,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 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 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现代航空法规定,在空气空间实行领空制度, 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肯定,而且 为国际条约所承认,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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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 前的各种理论
五种主张和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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