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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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时间:年月日考试地点:考试科目:任课老师:监考老师:【监考流程与指令】(执行完毕请监考老师在每项后面打勾)1.监考老师需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用投影播放考试纪律核心内容PPT,或者在黑板上写“座位及附近必须清空,不允许携带考试资料及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存储设备,不允许使用自带草稿纸,不得交头接耳、传/接纸条、偷看/展示试卷,否则按违纪处理”。

□2.分发试卷前,监考老师需大声宣读考场纪律“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或存储设备必须关机,放在书包里或讲台上,资料、笔记、书包等物品必须放在教室前后空地上,不允许使用自带草稿纸,不得交头接耳、传递或接收纸条、展示或偷看试卷。

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考试违规行为,或者座位及附近有上述物品,不论开机与否、看与否、是否为本人所有,均将终止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相应处分”。

□3.考试开始前,监考老师需检查座位周围、抽屉内是否有考试资料或手机,再次强调上述考场纪律。

□4.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5.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看书或使用手机和电脑。

□6.考试期间,学生去洗手间应作登记,离场超15分钟不允许再次进场(如写满请记录在反面)。

7.考试期间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如写满请记录在反面)。

【违纪处理】发现作弊,当即终止考试,没收材料,在试卷上写明考生违纪情况,监考和学生签字确认。

试卷和作弊材料(小抄、作弊手机的照片等)交给教务处巡考,或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员转交教务处。

8.考试期间其他突发情况登记:9.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

□10.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需当场清点考卷、答卷。

确认与签到人数一致后,将签到表、考场记录表随试卷一同交给院系教务员或主考老师(依院系实际安排),并说明考生违纪情况。

11.签到表、考场记录表将作为试卷归档的一部分,请院系教务员注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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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课程:;
考试地点:楼教室;
考试时间:年月日午时分开始,时分结束;
学院:;班级:;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1.缺考学生姓名、学号及缺考原因:
2.考场秩序记录(以√符号选择):
(1)考生座位是否按学号随机安排?是;不是。

(2)监考老师是否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宣布;未宣布。

(3)考前是否清场?清场;未清场。

(4)第一个完成考试的学生交卷的时间:时分。

(5)最后一位考生交卷时间:时分。

(6)有无考试违纪学生?无;有。

3. 若有考试违纪现象,请详细记录违纪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情节、违纪事实及发现
违纪的经过、时间,监考老师当时的处置情况;并请违纪学生签名。

主考人;;监考人:;
代监考人:;;
记录时间:时分。

考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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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 学年度第学期
一、监考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要认真负责,遵守守则。

若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必须报教务处,不得擅自调换。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统一签领试卷,检查各项目是否相符,如出现问题,需马上报告主考或分发试卷人员处理。

三、考前10分钟,监考员进入考场,指示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坐,将学生的随身物品收缴后统一摆放,提醒学生关闭并收起手机。

检查学生到场情况,清点人数,擦除黑板上的无关内容,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同时写明“手机不得放在台面”。

宣读《考场规则》,当众启封试卷,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后开考。

考试期间应保持考场前后门打开、窗帘拉开。

四、开考后,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注意检查试卷上的姓名是否和证件姓名一致,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要求学生在点名表上签名,详细填写缺考学生名单;开考15分钟后,不准学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才能离场。

五、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坚守岗位不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阅读书报、接打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六、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或作弊,要及时向主考或巡考报告,并作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铃声敲响后,监考员应立即通知学生停止答卷,并按学号顺序依次清点,收齐试卷,确保无误。

八、监考员封好试卷袋,填写好考场记录表后亲自交回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处统一将试卷分发给各任课教师评卷。

考场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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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或增加学生:
学号
姓名
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监考签名:
系(部)意见
教务处性质认定
学生处处理意见
注:本表由监考教师逐项认真填写,《违纪记录》一栏填写考生违反考试记录的详细经过及情节。如有物证随本记录表送教务处知考生试卷总页数,有缺少立即更换。
7.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为缺考处理。
8.考试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9.核对考生名单(有缺考或增加考生请在有关栏注明)。
10.考场纪律良好(若不正常请在下表违纪栏内说明)。
11.回收考卷,清点份数,并请在本表右面注明。
上连出版印刷焉翱利墨我
考场情况记录表
课程名称
班级(代码)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教室
请监考老师依次序填写下表,如有特殊情况立即请主考解决。
画J或注明
1.发卷前提醒考生去“方便”(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离开考场)。
2.清点试卷份数,并请在本表右侧注明。
3.检查学生证件,无证者需立即取来。
4.清点学生人数,并请在本表右侧注明。

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规则

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规则

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规则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考场情况记录表
2012年城阳区基层卫生人员考试
考场规则
1、考生按考试安排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签字
笔等。

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及通讯工具;
3、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身份证、执业证放于课桌
右上角,以便检查;
4、考生在考试时应将试卷放置在身体正前方,不得交头
接耳,不得左顾右盼,不得传递答案及试卷;
5、考场内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由监
考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勒令其退出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
6、考试结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


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违者按考试违纪论处;
7、考生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
考人员正常工作,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并按违纪处
理。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场情况记录表
(/ 学年第学期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照考试时间,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不得带走试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及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计算器等。

考试中禁止借用文具,因故须借用的,须通过监考人员同意。

书籍、笔记本、资料等不得放在课桌和座位旁。

三、考生进入考场,要按指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中间一律不得擅自离座,考试入场后原则上不得再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要有专人陪同。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违者以违纪或作弊论处。

四、考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五、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

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将班级、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同时应用钢笔、圆珠笔答题,答案写在试卷以外或密封线以内一律无效。

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放在桌上,离开考场。

七、考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将其名单交任课教师,注明原因,方可参加下一次组织的课程考试。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要提出警告,令其纠正,经警告后,又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出考场。

考试中间凡有代考、夹带、传递等作弊行为者应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考场情况记录表(word标准版)

考场情况记录表(word标准版)
考 场 记 录
年 月 日
课程名称
考试地点
合班标志
考试时间
时 分至 时 分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考场是否
编排座位
考场是否
进行清场
是否核验
考生证件
第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考生
交卷时间
时 分
该生试卷
是否答完
50%考生
交卷时间
时 分
最后一个考生
交卷时间
时 分
缺考考生记录
(班级、姓名、
学号后两位)
违规考生记录
(请在背面填写
详细情况说明)
班级
姓名
学号
违规行为
(类别及代码见背面)
考生签字
注意保留证据并要求考生在证据上签字确认。
备 注
第一监考签字
第二、三监考签字
注:此表填写后交课程所属学院(部门),学院(部门)汇总后交教务处。
违规详细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发现考生违规行为的详细经过(考生姓名、违规行为、发现时间、证据位置等);
考生携带的违规材料是否与考试有关;
1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07
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纪律的行为的
15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08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6
通过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17
其他作弊行为
北方工业大学教务处
03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而延迟交卷的
1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0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的

考场情况记录表(第 考场)

考场情况记录表(第 考场)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1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2 场
考务管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3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4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5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3日第 6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1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2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3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日第 4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 第 5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点名称:黔江区民族中学
考试日期: 2011年5月24 第 6 场
考务管理人员签名:监考员签名:。

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规则

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规则

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规则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场应考人数实到人数缺考人数考执行顺序和要求正常划? 试 1、检查考生证件是否齐全、相符过 2、考前15分钟清点考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程
3、考场秩序是否井然有序,有无违纪、作弊现象
4、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核对无误缺考考生单位、姓名:
违纪考生单位、姓名:
监考人员签字
第一监考人: 第二监考人:
考试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2012年城阳区基层卫生人员考试
考场规则
1、考生按考试安排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签字笔
等。

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及通讯工具; 3、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身份证、执业证放于课桌右
上角,以便检查;
4、考生在考试时应将试卷放置在身体正前方,不得交头接
耳,不得左顾右盼,不得传递答案及试卷; 5、考场内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由监考
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勒令其退出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 6、考试结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

待监
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
卷、答题纸,违者按考试违纪论处;
7、考生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并按违纪处理。

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理论

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理论
考场数
每考场人数
鉴定考核情况记录表
总监考人签名
监考人签名
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英语)
编号:
鉴定机构盖章:第考场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鉴定时间
年月日时分到时分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准考证号
——
缺考号(填写准考证后五位及姓名)
考场数
每考场人数
鉴定考核情况记录表
总监考人签名
监考人签名
年月日时分到时分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准考证号
——
缺考号(填写准考证后五位及姓名)
考场数
每考场人数
鉴定考核情况记录表
总监考人签名
监考人签名
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综合评审)
编号:
鉴定机构盖章:第考场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鉴定时间
年月日时分到时分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准考证号
——
缺考号(填写准考证后五位及姓名)
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理论)
编号:
鉴定机构盖章:第考场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鉴定时间
年月日时分到时分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准考证号
——
缺考号(填写准考证后五位及姓名)
考场数
每考场人数
鉴定考核情况记录表
总监能)
编号:
鉴定机构盖章:第考场
鉴定职业
鉴定等级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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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场考试结束后请监考老师立即将此表送至考务室。

2.请务必认真详细填写本表各项内容,若纸张不够可另附纸说明,并于考试结束后随本表一并送至考务室。

3.背面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请如实详细填写。

4.考务室及电话:主2#101:6288440;主4#117:6288300;主5#312:6288295;公1#110:6288178;经管#308:6288277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20 - 20 学年第学期□期中/□期末/□其它考试
注:1.本场考试结束后请监考老师立即将此表送至考务室。

2.请务必认真详细填写本表各项内容,若纸张不够可另附纸说明,并于考试结束后随本表一并送至考务室。

3.背面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请如实详细填写。

4.考务室及电话:主2#101:6288440;主4#117:6288300;主5#312:6288295;公1#110:6288178;经管#308:6288277
附:考场违纪、作弊认定原则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1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考生座位上有以上物品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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