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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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不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务的需要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 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组织 和被授权组织: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 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它 并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权 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的需要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处理某些专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政事务的需要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七)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乡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
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 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
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 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 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 被告。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 内部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
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主体。如:北京 市工商局企监处;上海市法制办综合处; 许多学者将外部行政主体的分类与行政机关的分 类相同,内部行政主体则包括行政机关、领导机 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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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 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国 境卫生检疫机构、高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 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 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行政法培训讲义

行政法培训讲义
D. 某卫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 罚的依据
ABCD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 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 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 得的款项,应( )。 A.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B. 交处罚决定机关作办公经费 C. 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D. 扣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为此支付的费用后,剩 余部分上缴国库
告 ②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 一般程序: ① 调查检查:至少2人并出示证件 ②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③ 当场或者7日内送达
3. 听证程序 :
① 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② 启动:当事人申请——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 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③ 规则:
C
个体工商户盂某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吊销营业执照属于( ) A. 人身罚 B. 申诫罚 C. 财产罚 D. 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创设 1. 法律:各类,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创设 2.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3.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 4. 规章:只有警告
1. 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2.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 行业的市场准入
3. 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4. 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5. 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1.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 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

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

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
特征视角
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是指从行政相对人自身的特点和属性角度来理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特定地位和权责的主体,其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权利义务平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他们不仅享有受到行政机关保护的合法权益,还要履行与其权益相对应的法定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平衡关系。

2. 主动参与性: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动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有权提出申请、发起行政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也有义务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3. 平等地位: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机关平等地位的主体,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事务时,应本着平等、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对待行政相对人。

4. 自主性: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可以自行决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干涉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行政相对人特征视角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平衡,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性、平等地位和自主性,是理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视角。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主体进行分类:
1.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其他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协助组织等。

以上是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最基本的行政法主体,其他行政法主体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补充:行政相对人

补充:行政相对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组 织”、“非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行政法上的“其他组织”是指经由主管机关 批准成立或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 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 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 务主体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 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 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
(2)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处于 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经有关部门批准,某些外国组织 在我国设立的经营一定业务或从事一定 社会活动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行政相对人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 的基本类型。 1.依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 以将其分为自然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自然 人相对人是以自然人形态存在的、没有组织体 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一人和多人两种情况。一 人是单个自然人;多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 然人。作为我国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就是指公 民,他们以其个人的名义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 相对人。组织相对人是以组织体形态存在的行 政相对人,包括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两 种情况。
案例:三河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对黄 土庄镇某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无卫生许 可证营业,从业人员3人无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经调查,该店负责人迟军刚承租下此店,在 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就开业 了,且预将原名“仁启饭店”改名为“人喜 饭店”。监督员先后通知了3次,令其申请办 理卫生许可相关手续,但负责人迟军置之不 理,卫生监督员以“人喜饭店”为行政相对 人予以立案,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是谁?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但在行政法学界就此基本范畴进行系统深入阐述的论着文章尚不多,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等诸多基本问题并没有廓清,因而便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及其界定标准略作粗浅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理论边界范围,即周围界限。

它是划分同质体与异质体的边界,与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内涵是事物的共同属性,外延是具有此类共同属性的一类事物。

因而内涵愈小则其共同点愈单纯,具备此类特点的事物便愈多,其周围界限便愈广,所以范围愈大;反之,范围则愈小。

因此,在探讨行政相对人范围时,实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阐析。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中外行政法学教材和专着、有关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做的界定,多有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从行政行为的对象角度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学者们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或所指向的人。

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再如1992 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113 条在规定行政程序当事人的范围时,使用了官署与其或已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相对人和官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的概念,亦把行政相对人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人或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

2.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将其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一方。

如王周户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从公民等一方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法

行政法
15.行政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6.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以法律、政策作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1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13.行政许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行为。
14.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10.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1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34.行政征税:国家税收机关及海关依法强制取得无偿财政收入的手段。
35.行政征费: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36.财物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37.行政协助: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8.行政授权: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人),从而使被授权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的效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相对人通俗理解

行政相对人通俗理解

行政相对人通俗理解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通俗地说,行政相对人是指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人或组织。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主体地位平等的关系,两者都需要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
1.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相对性,即只有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个人或组织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3.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知情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获得行政机关的告知和解释。

陈述和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有权向行政主体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得到行政主体的听取和解释。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2)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2)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 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 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 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 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六)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 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 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 具体体现,二者相伴生,是辨证统一的。
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
部委办管理的国家局
直属事业单位
(1)国务院——在我国,国务院掌理全国 行政事务,所以它实际上是权力最大的行政 主体。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负责国家行政管 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权限,是 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 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五)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范围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 表现. 行政职权一般可通过设立取得、授予取得及 自治规范取得三种方式。 设立取得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 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授予取得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 权行为。 自治规范取得是依据社会公共组织的章程、 规约等自治规范而获得社会公共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行政 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但行政法主体的外 延要远远大于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的重要一种。行政 机关是法律概念。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一种 不完全的包含关系: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 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 内部的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 成为行政主体。
三、行政机关 (一)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 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 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 制。 4.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及公务员编 制。 5.行政机关活动方式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经 常性。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

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的最佳实现。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1. 概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用于描述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2. 行政主体的定义和种类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管理、监督和决策等行政职能。

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被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核心,是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或者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行政规范,处理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机关的种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部门行政机关等。

2.2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运行,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等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委托管理,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

2.3 其他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外,还有一些其他被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这些组织也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和功能。

3. 相对人的定义和种类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对人承担着行政主体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约束。

3.1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法人在行政行为中享有与其法定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3.3 其他组织除了公民和法人外,还有一些其他组织作为相对人参预行政行为,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也有权利和义务。

4.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行政法名解

行政法名解

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采取法定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又被称为公共行政。

2.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概念: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7.行政委托组织(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9.行政行为成立要件: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已形成或存在所具备的条件10.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

1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12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颁布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3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1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作出的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16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国家行政机关会法律法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及相关的厉害关系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监督的组织和公民,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或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

2.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㈠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⑥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⑦法律解释⑧国际条约或协定㈡行政法的不成文法形式:①行政惯例②行政判例③行政法律原则(另一个说法)A、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该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章_行政相对人

第二章_行政相对人

问:本案中有几个行政相对人?
二、分类
存在的形式 行政对ຫໍສະໝຸດ 人 行政相关人 特定相对人 不特定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
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1、个人行政相对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 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行政相对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其他组织以 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特定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可 确定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有实际的特定的权利义务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范围明确、具体,通常是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案例:某市物价管理局因办公用房紧张向政府主观部门申 请扩建办公大楼。领取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资金 缺乏便引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建造。双方商定:物价 局出地,房产商出钱,建房后,产权证登记物价局名下, 但一半建筑归房产商使用50年,期满后归还该建筑。事后, 双方履行了合同。事中被土地管理局查处,土地局认定物 价局和房地产商是非法买卖土地,并依据《土地法》第73 条,分别对物价局和房地产商作出了行政处罚。均不服, 提起了行政诉讼。物价局的理由是:与房产商的合同是一 个内部合作关系,实际上是部分建筑的租赁关系,不属非 法买卖;再则,物价局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 应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违背了《行政处罚法》 的精神。房产商的理由是:当时物价局声称一切官方手续 由它办理,我公司不知这种合作方式违法。
第六章
一、概念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又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相对方,也称相对人、相对方,是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主体相对应, 不享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行政职权、 监督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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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技术监督局、医药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科技部――地震局、专利局;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局、海洋局、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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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乡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 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 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
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
3.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 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四)甄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三个判断: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在某个法律关系 中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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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 主体的身份出现。把握这一特征关键在于 分清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性质。
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的任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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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各部(专业性)、委(综合性); 3、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国家统计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商务部――国
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
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
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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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关系以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在三者 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 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
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 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 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三讲 行政主体、行 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 国家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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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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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教材P34)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
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或社会组织。(三者缺一不可) 对概念的进一步阐释 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 的组织,不享有行政权的机关、单位、个人,除非法 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管理权外,不能作为行政主 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 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 志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权保障这些 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履行必 要法定程序而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 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才有对外名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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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的概念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教材P38)
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或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 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 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既 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确立 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各类政府职能部 门。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教材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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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年8月20日,张 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 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 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 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为殴 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 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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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来自 1.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
2.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 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 法规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
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
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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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区房地局住宅管理科;上海市公安局 政策法规处等
3、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 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 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 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一般 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能够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组织,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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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三,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 行政机关。
结论: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 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 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 织并非行政机关但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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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的区别
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 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 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 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 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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