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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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 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其特征包括: • (一)社会组织 • (二)行政权 • (三)以自己名义 • (四)承担法律后果 •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才能成为行 政主体。这些特征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资格。
• 二、职权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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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 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 得,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 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 指挥和监督的机关。 (二)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 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 各项行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 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 • (一)行政法规范的适用 • 在行政法规范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对相对人应适用行政法规范。在不同于民 事主体的特殊领域,即使没有行政法规范 的明文规定,也不能适用民商法的规定, 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来认定和处理。 • (二)民法规范的适用 • 同于民事主体的领域,适用民法规范, 包括相对人的身份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基于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和劳动争议
• [评析] 本案中市规划管 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 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 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 但是它不能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个类行政处 理决定,而只能以市 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 义作出。行为的后果 也由市城市规划管理 局来承担。因此,市 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 行政主体。
•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Baidu Nhomakorabea讯器材厂送达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的行 为,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 因此,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 权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接受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主 体;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非经法律、法规 授权,一律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其所属 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 附:第三人
• (一)第三人的含义 • 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 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亦称“行 政第三人”。 • 多数情况下,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的 地位相当,其权利义务和法律的适用也与 相对人相同。
第四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一节 行政主体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
提示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及第 三人。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 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 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 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三、授权行政主体
• • •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 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 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 (一)授权的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 政复议法》,授权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 权。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 (二)授权的内容 1. 授权的内容,授权法上必须规定明确。 2. 行政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 3. 行政权的授予对象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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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授权的组织类型
1. 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的需要而设置的,具 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 织。 (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3)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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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性企业 • 3、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 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 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 人。 •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又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 行为的受领人,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广义的相对人,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 三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 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 • 在行政法上区分相对人与第三人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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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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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的义务需要作具体区分: 外部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 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 政行为等。 内部相对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 务,并且有不得参加罢工、游行示威和 应廉洁奉公等外部相对人所不具有的特 殊义务。
• 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 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给违法 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
•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
• 如代税务机关收税,代民政机关发放救灾款、 救济物资,代统计机关办理有关统计事项等。
5、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市规划管理处是行政主体吗? 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该市城市 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 队同意市通讯器材厂在距离厂外墙0.3米内进行装 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 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 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 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 响了人行道的使用,就于1992年9月16日、9月22日 和10月15日3次向市通讯器材厂继续施工。1992年 10月21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某 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 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 (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 处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