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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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抵债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式,在金融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范围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而由债权人依法取得的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

抵债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原则1、合法性原则:抵债资产的接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接收程序合法合规。

2、审慎性原则: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质量、权属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谨慎接收。

3、等价性原则:抵债资产的价值应与所抵偿的债务金额相当。

(二)接收程序1、申请与审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抵债资产接收申请,经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2、资产评估:对拟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签订协议:与债务方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产权变更:办理抵债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确保资产权属清晰。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明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保管责任人应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采取适当的保管方式。

例如,对于不动产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对于动产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抵债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过程应遵循市场规则,确保公平竞争。

2、效益最大化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抵债资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

(二)处置方式1、拍卖: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抵债资产转让给最高出价者。

2、协议转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与特定的受让方协商转让抵债资产。

3、出租:对于短期内难以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出租获取收益。

(三)处置程序1、制定处置方案:根据抵债资产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价格、时间等。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银行为减少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对于逾期贷款、不良资产等待收回资产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定了如下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定义1.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银行在贷款、理财、债券或其他交易中因借款人、投资人、债务人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引起部分或全部资产变成不良资产,需要进行处理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贷款、呆账、坏账、闲置资产等。

2.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计提准备、处置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

二、分类管理1.根据待处理抵债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将其分为逾期贷款、呆账、坏账、闲置资产等不同类别,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

2.根据不同类别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设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和计提基础,确保资产质量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计提准备1.银行应根据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合理计提待处理抵债资产准备金,以应对资产变现困难或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2.计提准备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准确、充分地反映待处理抵债资产的风险程度。

四、处置原则1.银行应根据待处理抵债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变卖、追偿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2.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透明、规范,维护借款人、投资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机制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监督机制,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透明、有序进行。

2.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风险管控、审查验收等工作,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管机构评估等工作,以共同维护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质量和安全。

六、信息披露1.银行应当定期披露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计提准备情况、处置情况等,以便投资人、借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资产质量情况。

村镇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资抵债行为,加强抵债资产管理,化解金融风险,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接收的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用以抵偿所欠我行债务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

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

抵债资产的处置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分行和总行两级审批制度,严格核算手续。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确认和接收第四条以物抵债的办理条件债务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务,或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清偿,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我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债务人、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可办理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抵债物的选择应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容易保管、具有较好保值能力和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的主要类型:(一)各类有价证券;(二)房屋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三)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四)能够变卖的原材料及其成品;(五)股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六)其它经确认可以抵债的资产。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债资产管理是一项关键的业务活动,旨在帮助债务人管理其不良资产,解决债务问题,并确保债权人能够合理回收各种欠款。

本文旨在介绍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节,以确保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背景1.1 抵债资产管理的定义与目的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金融手段,旨在通过销售、转让或重组不良资产的方式,使债务人能够合理偿还债务。

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2 相关法律与法规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与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抵债资产管理规定2.1 抵债资产管理的程序抵债资产管理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确定不良资产: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协商,共同确定待处理的不良资产;b.评估价值: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c.制定管理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抵债资产管理方案;d.实施管理方案:按照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转让或重组;e.回收款项分配:根据管理方案,将回收到的款项按照约定分配给债权人。

2.2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披露信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披露不良资产的相关信息,以便债权人做出正确的决策;b.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回收款项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司法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行使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2.3 债务人的责任与义务债务人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a.提供真实信息: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与不良资产相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b.合作配合: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开展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c.保密义务:债务人应对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为保证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应制定相应的规定:a.风险分析: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b.合规要求: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规性;c.信息安全:保障抵债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外部攻击和泄漏;d.专业能力: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面临一些风险和不良资产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四、定义1.待处理抵债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无法归还的债权资产。

2.不良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违约或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3.风险控制:指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方式,降低风险。

五、管理要求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2.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判断其可能的坏账率和损失率。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收回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收。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审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6.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7.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六、监督和执法1.中国银监会将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农村商业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农村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即是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以上。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浙银发[1998]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取得要合法,操作要规范。

第四条处理抵债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原则,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本行对支行抵债资产实行指导性管理。

本行建立抵债资产管理部门(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辖内支行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理,以及指导、帮助、督促支行对抵债资产的申报、登记、管理和清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成立由行长、副行长、信贷员、主办会计组成的抵债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辖内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帐户。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范围与对象第七条抵债资产的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掌握: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不包括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五、本行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以物抵债的资产范围包括:一、不动产(房产、地产等);二、动产[设备、车、船、商(产)品、物资等];三、有价证券(国债、外币、存单、保单等);四、权利(有价值的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

第九条对借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以物抵债:一、借款人整体经济状况已陷入困境,前景预测短期内难以好转的;二、借款人欠贷及债务多家,难以用货币还贷的;三、借款人近几年亏损严重,生产经营难以维持,面临破产倒闭的;四、借款人不能以货币偿还借款,如不采取以物抵债,本行债权将面临损失的;五、其他只有以物抵债才能保全本行债权的。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抵债资产的管理。

2.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风险。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4. 透明公开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置等工作。

2. 信贷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产生、评估、转让和处置等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工作。

4. 法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诉讼等。

5.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接收与登记第七条抵债资产接收:1. 信贷部门在接到抵债资产通知后,应及时与抵债人联系,核实抵债资产情况。

2. 财务部门负责接收抵债资产,并进行初步验收。

第八条抵债资产登记:1. 财务部门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来源、抵债金额等信息。

2.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抵债资产保管第九条抵债资产保管:1.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工作。

2. 抵债资产应存放于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3. 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实行“双人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制度。

第五章抵债资产处置第十条抵债资产处置:1. 信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最新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

最新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

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

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引言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1、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且抵债资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债权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在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评估价值、资产的实际状况等因素。

3、金融机构在取得抵债资产前,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资产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信息,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保管,对于贵重物品、易损物品等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3、保管抵债资产的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条件,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1、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降低资产损失,提高资产效益。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在选择处置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情况、处置成本等因素,选择最优的处置方式。

3、金融机构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合理确定处置价格。

处置价格应当不低于资产的市场价值,避免造成资产损失。

五、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税费等应当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2、在持有抵债资产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准确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企业抵债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和保障,提高债务违约的补偿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债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担保、质押、抵押等形式,以应付债务为目的的资产或资本。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坚持“保证抵债、保障合法权益、合理运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抵债资产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整个运营过程,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全员参与。

第五条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和处理机制。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界定及归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抵债资产档案,明确抵债资产的范围,确定包括的类型、数量和价值。

第七条抵债资产的归集应当按照债权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所有人、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可根据债权合同的约定,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归集。

第八条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债务人的要求,将相关的抵债资产转移、划拨、变现等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清单,确保抵债资产不受非法侵占,保证债务的性质和数额。

第十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确保抵债资产的完整性和权益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管理与保障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债权合同的约定,制定合理的抵债资产管理方案,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保持随时、随地核查抵债资产的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抵债资产的监管和保护,保证抵债资产使用与处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抵债资产处置程序,提高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应付债务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确保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抵债资产的保险管理,为抵债资产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抵债资产的信息,包括抵债资产的数额、质量、权益及变动情况等。

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抵债资产管理,保障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抵债资产的管理及监督。

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2、谨慎性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要做到谨慎合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3、独立性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应独立操作,避免与其他业务混淆。

4、风险控制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四、抵债资产管理要求1、抵债资产登记:公司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档案,对抵债物进行登记,包括抵债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情况等。

2、抵债资产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符合实际情况。

3、抵债资产保管:公司要建立抵债资产保管制度,确保抵债物的安全保管,防止遗失、被盗等情况发生。

4、抵债资产处置: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处置程序,对不再需要的抵债物进行合理处置,实现资产流转。

5、抵债资产监督: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监督机制,对抵债资产的使用和流转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6、抵债资产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带来风险的抵债物进行有效控制。

五、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1、抵债资产登记程序(1)确定抵债资产的登记标准和程序。

(2)对抵债资产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2、抵债资产评估程序(1)确定抵债资产的评估标准和程序。

(2)对抵债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3、抵债资产保管程序(1)确定抵债资产的保管标准和程序。

(2)建立抵债资产的保管制度,确保抵债物的安全保管。

4、抵债资产处置程序(1)确定抵债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标准。

(2)对不再需要的抵债物进行合理处置,实现资产流转。

5、抵债资产监督程序(1)建立抵债资产的监督机制。

(2)对抵债资产的使用和流转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6、抵债资产风险控制程序(1)建立抵债资产的风险控制机制。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与核算,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 及时化解风险,根据财政部、银监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XX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借款到期但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借款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或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以资抵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考核。

第四条抵债资产应遵循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有效处置、正确核算,坚持可利用和可变现原则,严格执行保管责任赔偿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五条抵债资产接收条件。

抵债资产的接收条件包括以下四条:(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

经合法清算后,基层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支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实施以物抵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本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经支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并报经总行审批同意、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已终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只能以其资产抵偿,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本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公司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维护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资产公司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权利。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第四条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一)债务人自愿转让财产或权利;(二)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三)依法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转让。

第五条抵债资产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财产或权利权属明确;(二)取得抵债资产的行为合法、合规;(三)抵债资产的取得价格合理。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防止丢失、损毁;(二)妥善保管,保持资产原状;(三)合理保管,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七条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由资产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包括:(一)对抵债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二)建立抵债资产保管档案;(三)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四)根据需要,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八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合法、合规;(三)有利于提高资产价值。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一)出售;(二)出租;(三)抵押;(四)转让;(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条抵债资产的处置程序:(一)制定处置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二)发布处置公告,明确处置条件、方式、时间等;(三)接受竞买、投标、报价等;(四)组织竞买、投标、报价;(五)确定成交价格,签订合同;(六)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和银行业整体的安全稳定,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管理。

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

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定义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下降、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加、信用风险暴露等原因导致的资产,需要进行处理的资产。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根据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待处理抵债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已逾期90天以上或有实质不能偿还能力的贷款。

2.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下但已逾期的贷款。

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未收回的货款账款。

4.存货:存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尚未售出的物品。

5.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除了以上四类外,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

四、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根据风险状况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要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上述原则,农村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1.风险评估: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资产的价值、流动性、违约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时限。

3.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补足、提前垫款、增加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4.资产处置:根据不同类型的待处理抵债资产,采取相应合理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买卖合同转让等方式。

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

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

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1. 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信用社在金融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加大,信用社面临的贷款风险也越来越大,导致不良贷款增加。

为了保持信用社的良好运作,需要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理。

其中,抵债资产是信用社解决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因此,制定一套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成为必然。

2. 定义•待处理抵债资产:指信用社主动收购或接管的抵债资产,包括质押物、抵押物、担保物等。

•待处理抵债物:指待处理抵债资产中的质押物、抵押物、担保物等具体物品。

•处置:指由信用社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的出售、变卖、清偿、赎回等行为。

•减值准备:指信用社根据待处理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可供损失准备。

3. 目的制定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旨在严格规范信用社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提高信用社处理不良贷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信用社风险管理,保护信用社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4.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型信用社,包括信用社总部、各支行和各部门。

5. 流程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流程如下:•收购抵债资产及登记管理信用社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待处理资产,并将收购的待处理资产及时登记,确保资产的安全。

•编制减值准备信用社应根据待处理资产的实际价值对其进行评估,同时计提必要的减值准备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资产处置信用社应对待处理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将其变现以尽可能地回收欠款。

•费用支出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与待处理资产相关的维护、保管等费用。

•后续管理信用社应对资产处置后的余款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建立完善的后续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资产风险。

6. 管理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各流程规范有序执行。

•严格资产收购和登记管理制度,防止资产被侵占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减值准备,防止后期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确保资产变现;•合理安排与处理后的资产关联的费用支出;•建立完善的后续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资产风险;•定期进行资产评估。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抵债资产,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务人用以抵偿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和合规,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1、抵债资产的接收应遵循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

在接收前,必须对抵债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权属、价值、质量、市场前景等方面。

2、只有在债务确实无法以货币形式清偿,且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接收抵债资产。

3、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具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件,以确保其产权清晰、无争议。

4、对于存在法律纠纷、质量瑕疵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价值和使用的抵债资产,应谨慎接收,并在接收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二、抵债资产的价值确定1、抵债资产的价值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2、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确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重要依据,但同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在确定抵债资产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折旧、损耗、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确保价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抵债资产的入账1、抵债资产入账时,应按照其实际接收价值或评估价值进行记账,并同时冲减相应的债权。

2、入账后的抵债资产应按照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建立专门的明细账和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价值、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抵债资产的保管1、明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对抵债资产应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锈等,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和保管方式。

3、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如发现资产损失、损坏或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抵债资产的处置1、抵债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出租、转让等。

2、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处置抵债资产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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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

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

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3、拟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的具体状况,包括财产或物资名称、数量、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4、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贷资产确定相应合理的估价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

5、制订抵贷资产取得后的保管方案。

6、落实抵贷资产的处置变现意向,预测资产取得后公司贷款的损失程度。

(二)在落实好上述措施后,形成书面的抵贷资产的可行性报告,并填列《抵贷资产确认审批表》,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审查后报送公司抵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第七条:抵贷资产必须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正式取得。

为防止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公司可将抵贷物资及时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处转移至公司指定地点暂存并妥善保管,未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部门正式确认审批前,公司不得擅自将抵贷资产作帐务处理或向债务人出具原贷款债权丧失的文书或凭证(含口头协议)。

第八条:为了确保公司信贷资产安全,依法规范抵贷行为,抵贷资产的取得必须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取得。

(二)抵贷资产经人民法院判决取得。

(三)抵贷资产经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取得。

第三章抵贷资产价值确定方式和依据第九条:抵贷资产的价值确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议价方式以双方协商定价为主,协商定价时应以抵贷财产或物资的原始发票为依据,结合市场同类同质商品价格,以及预计处置时可变现价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议定价。

第十条:抵贷资产双方协议定价不一致的,应由双方认可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定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类抵贷资产,其价值确定必须经房地产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第十二条:抵贷资产估价费用,应从抵贷资产总价中扣除。

第四章抵贷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第十三条:公司从抵贷资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进入规范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因对抵贷资产管理的场地、仓储等条件的限制,或方便抵贷资产的及时处置。

抵贷资产的保管可由公司管理部门指定由他社或公司直接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遵循下列规定对抵贷资产规范管理:(一)由公司抵贷资产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对公司抵贷资产建立抵贷资产(产权)登记台帐,并由该登记人负责保管抵贷协议、产权证明文书,处置计划,处置收入登记、上报相关报表等工作。

(二)公司从抵贷资产转移占有日起即可登记抵贷资产(产权)登记簿。

(三)公司在依法取得抵贷资产后进行帐务处理。

(四)抵贷资产取得时制订的处置方案若为公司自身处置变现的,应积极搜集信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抵贷资产及早变现。

(五)对无条件保管的抵贷资产可委保管,委托保管时应完善交接手续,注明移交人和接收人。

(六)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抵贷资产帐实核对。

(七)对已处置变现的抵贷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同时注销抵贷资产(产权)管理台帐。

(八)健全保管制度,公司(部门)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登记和保管情况进行帐实核对,防止意外损失,确保帐实相符,完好无损。

(十)在保管过程中,实施责任赔偿制度,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公司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抵贷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公司在取得抵贷资产后,应积极采取变卖、拍卖、委托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期限原则上应从合法取得日开始二年内处置完毕。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作为公司自用。

但如确因工作需要,按省公司规定按购置固定资产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采用变卖方式处置抵贷资产时应以取得时的价格为依据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且必须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变卖或转让。

第二十条:采用拍卖方式处置抵贷资产的,要按规定确定价格底数后进行拍卖操作。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出租、托管均不作为抵债资产处置,但确因考虑抵债资产的处置时机及减少处置损失等因素,公司可以以出租、托管等方式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通过出租、托管方式获取弥补收入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抵贷资产,其出租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出租财产等额的同档次贷款利息收入,同时考虑资产的保值,出租期限应以3年为宜,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以托管方式委托经营的抵贷资产,必须明确经营权和所有权属,并确保抵贷资产委托经营收入实现,有条件托管公司应对托管企业派驻代表,监督其经营、财务情况,防止抵贷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抵贷资产变现,对能以委托抵债方式帮助公司处理抵贷资产的辖内企业,如企业确有效益,且能设定担保,可通过信贷投入的优势促进抵贷资产的处置变现。

第二十五条:公司关系人不得优于他人购买公司抵债资产。

第二十六条:处理抵债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理抵贷资产应交纳的税金。

(二)支付保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支付给拍卖机构的各项费用。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公司贷款本金。

(四)偿还借款人所欠公司贷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抵贷资产的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必须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抵贷资产的会计核算第二十八条:增设“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息或损失。

本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顺序排列在“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后。

(一)取得的抵贷资产能够抵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时:1、取得时的会计分录为(按取得时的评估价格):借:待处理抵贷资产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贷: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贷款应收利息2、变现时,根据实际变现收入抵偿贷款本金、利息的程序,分别进行以下核算:⑴变现收入能够抵偿贷款本金、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待处理抵贷资产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贷款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贷款⑵变现收入能够抵偿本金而不足补偿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按实际变现收入):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待处理抵贷资产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实现的利息收入部分)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或贷: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未实现的利息收入)贷:待处理抵贷资产⑶变现收入不仅不足补偿利息收入,本金也有损失的,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借:贷款呆帐准备(本金差额部分)(注:按呆帐核销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社不得擅自转帐)贷:待处理抵贷资产(本金部分)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贷款应收利息贷: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部分)(二)取得的抵贷资产,只能抵偿部分贷款本金时:1、取得时的会计分录为(按取得时的评估价格):借:待处理抵贷资产借:贷款呆帐准备(差额部分)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本金部分)2、变现时根据实际收入抵偿本金的程度分别进行以下核算:①变现后的实际收入能够抵偿本金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待处理抵贷资产②变现后的实际收入不能足额抵偿本金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借:贷款呆帐准备(未足额变现的差额部分)贷:待处理抵贷资产第二十九条:抵贷资产实际变现时超过原取得时的价格及费用的部分,一律作为资产盘盈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第三十条:抵贷资产出租的会计核算。

抵贷资产出租所得价款,冲减“待处理抵贷资产”;抵贷资产最终转让后,比照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抵贷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帐务处理。

按规定报批同意后,销记“待处理抵贷资产”,同时增记与之等额的固定资产。

第七章公司抵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管理部门职能第三十二条:抵贷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有:抵贷资产实施细则的制订和修改,抵贷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按规定对大额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抵贷资产中违规操作的处罚决定等。

第三十三条:抵贷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有:(一)抵贷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二)抵贷资产的确认取得和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及30万元以下的审查批准。

(三)接受抵贷资产产权社的委托保管抵贷资产。

(四)建立公司抵贷资产的保管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并上报抵贷资产管理委员会。

(五)组织建立完整的抵贷资产信息反馈和报告网络,及时搜集内财产或物资需求状况。

(六)检查、监督抵贷资产业务全过程,及时发现并初步查实抵贷资产业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书面报请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公司抵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抵贷资产确认取得或处置方案的报告答复期不得超过二周。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对抵贷资产业务中,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给予相关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程序操作,擅自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或物资抵贷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抵贷资产的,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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