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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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
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
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3、拟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的具体状况,包括财产或物资名称、数量、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4、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贷资产确定相应合理的估价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
5、制订抵贷资产取得后的保管方案。
6、落实抵贷资产的处置变现意向,预测资产取得后公司贷款的
损失程度。
(二)在落实好上述措施后,形成书面的抵贷资产的可行性报告,并填列《抵贷资产确认审批表》,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审查后报送公司抵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第七条:抵贷资产必须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正式取得。为防止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公司可将抵贷物资及时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处转移至公司指定地点暂存并妥善保管,未经公司抵贷资产管理部门正式确认审批前,公司不得擅自将抵贷资产作帐务处理或向债务人出具原贷款债权丧失的文书或凭证(含口头协议)。
第八条:为了确保公司信贷资产安全,依法规范抵贷行为,抵贷资产的取得必须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取得。
(二)抵贷资产经人民法院判决取得。
(三)抵贷资产经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取得。
第三章抵贷资产价值确定方式和依据
第九条:抵贷资产的价值确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议价方式以双方协商定价为主,协商定价时应以抵贷财产或物资的原始发票为依据,结合市场同类同质商品价格,以及预计处置时可变现价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议定价。
第十条:抵贷资产双方协议定价不一致的,应由双方认可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定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类抵贷资产,其价值确定必须经房地产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第十二条:抵贷资产估价费用,应从抵贷资产总价中扣除。
第四章抵贷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公司从抵贷资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进入规范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因对抵贷资产管理的场地、仓储等条件的限制,或方便抵贷资产的及时处置。抵贷资产的保管可由公司管理部门指定由他社或公司直接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遵循下列规定对抵贷资产规范管理:
(一)由公司抵贷资产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对公司抵贷资产建立抵贷资产(产权)登记台帐,并由该登记人负责保管抵贷协议、产权证明文书,处置计划,处置收入登记、上报相关报表等工作。
(二)公司从抵贷资产转移占有日起即可登记抵贷资产(产权)登记簿。
(三)公司在依法取得抵贷资产后进行帐务处理。
(四)抵贷资产取得时制订的处置方案若为公司自身处置变现的,应积极搜集信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抵贷资产及早变现。
(五)对无条件保管的抵贷资产可委保管,委托保管时应完善交接手续,注明移交人和接收人。
(六)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抵贷资产帐实核对。
(七)对已处置变现的抵贷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同时注销抵贷资产(产权)管理台帐。
(八)健全保管制度,公司(部门)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登记和保管情况进行帐实核对,防止意外损失,确保帐实相符,完好无损。
(十)在保管过程中,实施责任赔偿制度,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公司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抵贷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公司在取得抵贷资产后,应积极采取变卖、拍卖、委托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的处置期限原则上应从合法取得日开始二年内处置完毕。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作为公司自用。但如确因工作需要,按省公司规定按购置固定资产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采用变卖方式处置抵贷资产时应以取得时的价格为依据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且必须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变卖或转让。
第二十条:采用拍卖方式处置抵贷资产的,要按规定确定价格底数后进行拍卖操作。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出租、托管均不作为抵债资产处置,但确因考虑抵债资产的处置时机及减少处置损失等因素,公司可以以出租、托管等方式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通过出租、托管方式获取弥补收入减少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抵贷资产,其出租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出租财产等额的同档次贷款利息收入,同时考虑资产的保值,出租期限应以3年为宜,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以托管方式委托经营的抵贷资产,必须明确经营权和所有权属,并确保抵贷资产委托经营收入实现,有条件托管公司应对托管企业派驻代表,监督其经营、财务情况,防止抵贷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抵贷资产变现,对能以委托抵债方式帮助公司处理抵贷资产的辖内企业,如企业确有效益,且能设定担保,可通过信贷投入的优势促进抵贷资产的处置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