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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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主办职业病报告的人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由领导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要填写完整,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6、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9、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应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11、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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