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特点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摘要】一人公司制度是指由一个人独资或者多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
新公司法在一人公司制度方面有重要的意义,给予了一人公司更多法律保护和规范。
一人公司的特点是所有权、管理权和责任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法律责任也由该人自行承担。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改进体现在减少了注册资本限制、简化了注册程序等方面。
一人公司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灵活性等方面。
一人公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比如个人财产承担风险、法律地位相对较弱等。
结论指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推动作用,未来一人公司制度可能会继续向简化、规范、灵活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新公司法、法律责任、经济发展、改进、限制、推动作用、发展方向、结论、影响、概念、重要性。
1. 引言1.1 一人公司制度的概念一人公司制度是指由一个人独自创办并担任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职责的公司形式。
一人公司通常规模较小,经营范围相对较窄,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一人公司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了一种灵活、快捷、低成本的公司设立方式,降低了创业门槛,推动了市场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发展。
一人公司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环境的适应。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视和支持,体现了政府对创业者的关心和鼓励,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力的释放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一人公司制度的灵活性和简便性,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一人公司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促进创新和创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一人公司制度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要性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推出将为个体经营者提供更为灵活的选择和更轻松的创业环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四、注册资本及财会限制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1、注册资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
3、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形式也不断增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备受青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负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在这种企业形式中,公司的债权人只能通过股东以公司财产为限来追偿,而不能追究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在营商环境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缺陷1. 股东保护机制不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但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价值的提高可能依赖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如果管理层存在错误决策或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下滑,股东股权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缺乏足够的保护机制,他们只能通过将股份出售、追讨损失等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其实现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2.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够完善。
尽管知识产权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一些不良竞争行为如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依然普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知识产权可能遭受损失,甚至无可挽回。
因此,应建立一个适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会制度的问题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都具有一个股东会(或者称为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股东会进行决策。
但现实中,由于股东数量较多或者分散等原因,部分公司的股东会很少进行实质性的议题讨论和决策,只成为一个纯粹的形式化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有效反映,也不能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完善1.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需要加强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
例如,制定更加完备的出资保护准则,明确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权利,规定一定的监管措施,以确保股东权益的更好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形式,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式有所不同,其法律规制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本文旨在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分析其优势与劣势,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一人公司的定义与特点一人公司,即由一名自然人单独设立、投资、经营的公司形式。
其最大特点在于只有一名股东,实施一股一票制,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三、一人公司的优势1. 灵活性:一人公司的决策流程相对较为简单,股东可独立做出决策,从而提高了经营的灵活性。
2. 控制权:由于只有一名股东,他们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的经营,并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减少了管理层之间的协商时间。
3. 便利性:成立一人公司相对简单,所需的手续和文件较少,注册过程相对迅速。
四、一人公司的劣势1. 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势,但这也意味着其个人财产可能与公司财产发生混淆,给个人财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2. 资金局限性:相较于其他公司形式,一人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有限,往往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难以快速扩大规模。
3. 信息不对称: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内部信息对外部人士来说不够透明,可能导致投资者信任度不高。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 注册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住所等信息的登记。
2.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权益、经营范围、财务管理等内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股东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和经营决策的责任。
4. 公司治理:一人公司应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公司治理,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保障股东权益。
5. 财务报告:一人公司应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外部审计,确保信息透明度。
六、一人公司的完善建议1. 加强监管:加大对一人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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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从1987年美国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确立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以来,世界上已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通过判例或立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确立,但采取挂名股东的办法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现象却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对有限责任制的需求日益强烈,对一人公司立法将是我国公司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由于一人公司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如公司法人格易与股东人格混同等,对于规范和促进一人公司的发展,除了靠法律约束外,公司章程也是另一重要法宝。
一人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公司内部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本文在分析了一人公司章程的性质、意义、特点之后,着重对一人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一人公司章程的订立、修改原则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对一人公司章程的审查原则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我国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章程,条款研究目录引言 (1)第一章一人公司及其章程概述 (3)第一节一人公司的概念、性质及其法的规制 (3)第二节一人公司章程的意义与作用 (5)第三节一人公司章程的性质 (8)第四节一人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10)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1)引言多年来,我一直从事公司登记工作,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颇感兴趣,并一直关注公司的章程问题。
本人在工作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公司在登记时呈现出两大特点:1、其中大部分是采取拉人头的方式拼凑股东人数,以达到公司注册的目的,其实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2、许多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设置漠不关心,在公司登记时只是依照工商局提供的章程范本作一下“填空题”,甚至有些股东只是在公司出现纠纷时,才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
资产评估师考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
资产评估师考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知识点一、背景介绍在资产评估师考试中,了解不同类型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以便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点。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它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定。
1. 最低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并无统一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可为任意金额。
2. 股东数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只有一个股东,这是与其他各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明显的不同。
3. 法定代表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为其法定代表人,其享有该公司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由股东享有,而非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独资且由国有法人独资出资设立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也有一些区别。
1. 出资方式和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法人独资出资,出资比例通常为100%。
这也是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最为明显的区别之一。
2. 经营范围限制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身份,其经营范围通常面临一定的限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 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常需要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这一点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之一。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对比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属于特殊类型的公司,但它们在一些关键点上有所不同。
1. 股东数量和法定代表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有多个股东。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出资方式和比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并无统一规定,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由国有法人独资,通常比例为100%。
3. 经营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定,而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没有规定 出现此种情形时的救济措施 ,以事前监督的分配正义取代 “ 事后救济 的矫正正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完全实现正义 的” 。 0 ( ) 四 财务监督方 面考虑 不周详 新《 公司法》 6 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 第 3 要求的规 定。 与第 15 这 6 条普通有 限公司 的制度设置完全一致 , 并未 针对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较深, 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情 况而创设更严格 的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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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对一人公 司出资制度 的规定流于形式, 离实际 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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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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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 0 5年修 正 的( 司 法》 ( 公 在立 法上 认可 了已经 在经 济领域 大量 存在 的一人 公 司 。 而, 然 一人 公 司的特 殊性 , 不但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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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基本法律 制度的规定 ( ) 人 公 司的 概 念 一 一 修正后的公司法首次在我 国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并明确 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从主体上规定在我 ” 国 自然人和法人可 以设立一人公司 , 并将其限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形式 。 ( ) 二 一人公 司的存在形式 依公司形成时间的不 同, 可分为原生型一人 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 司( 嗣后 ~人公司) 。原生型一 人公司包括三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 资公司及外 商独 资的有 限责任 公司。我 国法律对衍生性一人 公司并未明确规定, 也没有禁止因特 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 出资或股 权集 中至一个股 东的嗣后一人 公司的产 生和存在 。依公司表现形态 的不同, 又有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 的一人公司之分。 实质 人 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 的股东为数人 , 但实际上公司的全部或绝大 部 分 出 资或 股 份 仅 由其 中一 名 股 东 即真 正 股 东 持 有 , 他股 东为 名 义 其 股东 。 二、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 陷 基于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体系 的冲击与挑战 , 公司法》 新《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额、 出资方式 、 财物审计及 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 了债权人 的利益 但从相关条款来看, 仍存在些 许不周之处。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文章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入手,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对完善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以此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一人,该股东占有公司的全部资产或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1]它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其法律性质有其特殊性,我们对其进行分类,从而能为我们很好地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提供思维脉络。
1.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其分为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依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但我国目前并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中所指的一人公司仅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2](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
试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一)文化背景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其有自身的必然性。
与世界的其他国家一样,以有限责任式的公司的确立为历史的前提,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果。
同时它与中国的文化有密切的联系,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中国社会中,长期以来,家族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的。
直至今日,作为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是由家长一人实际控制,其他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分割往往并不是很明确,而是听从家长的指挥。
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出现并立法以后,方便了各家族将“一家一户”的经济组织形态从个体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就将家长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其他家庭成员为挂名股东的权利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化了,并且可以利用公司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自然也受到欢迎和追捧。
(二)经济背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时期,鼓励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恰好是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
目前稳定的政治环境,政府提出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又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条件。
新公司法中,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无疑会大大有利于国有企业依法改制改革的深入,适应了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这也必然会带来政策上扶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结局。
依公司法理论之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股份转让权除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规的限制,大多系为防止公司董事、监事或大股东为内线交易或为短线交易而设,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份的公平交易。
至于其他股东相对而言则无股份转让限制。
因此,在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下,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当这些股份转为由一个股东持有时,若规定以此为由解散公司,技术上存在困难。
就无记名股票而言,使得股票依交付即转让效力,全部股份集中一人与否无法确知,且其构成解散原因之时难以掌握。
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法律规制
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法律规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创业,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简单的组织形式和低门槛的注册方式,成为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首选。
本文将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有意创业的读者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经营,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它的优点包括:1. 注册方便快捷,只需要一个人即可成立公司;2. 有限责任,即投资人(即公司的创始人)只需要承担自己出资额度的责任,不会对个人造成影响;3. 经营成本低,由于只涉及一个人的运营,无需向其他人支付分红或股息。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和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及其组织形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注册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必须由一个独立设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组成;2. 注册资本: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3. 机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设立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等机构组织的可以根据需要而不具有强制性;4. 股东会: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而言,一般不存在股东会,因此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等机构的职权与职责。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何运营一人有限公司,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管理: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工商部门备案并依法缴纳税费,遵循适用税法和财务管理制度;2. 市场营销: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相对较小,无法与其他大型企业媲美,因此需要多方面考虑,注重营销策略和渠道,以促进企业的发展;3. 职工管理:由于企业较小,职工管理上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担任,因此需要注重规范公司的职工管理和劳动关系协商制度;4. 公司治理:作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应当注意公司治理问题,明确管理层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尽管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多多,但是仍然需要注意风险控制问题。
试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企业法人身份逐渐成为各类商家、创业者等的选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在设立、运行、转让等方面比传统的个体工商户更具优势,而且在司法保障上也更具义务和权益,因此,其法律规制也更为严格。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注册是其法律规制的重要一环,也是初步规范其运作的必要步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缺乏认真了解和遵守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各种法律和经济风险。
具体来说,第一步是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一个合适的企业名称,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名称不得重复、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不得带有违法和不良含义,否则企业名称申请就会受到拒绝。
第二步是注册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当达到最低规定限额,即30万元人民币,而在实际运营中,公司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当达到较高的水平,这就需要创业者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预估。
第三步是申请营业执照。
申请营业执照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要程序,只有拿到了营业执照,企业才能正式进行营业活动。
最后一步是登记税务,本次登记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国税局登记、地税局登记等,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是其经营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其法律规制的重点之一。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都享有有限责任,即在企业运营出现风险和负债时,只承担其所投资的有限责任金,而不必承担其他股东的风险和负债。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具有其它权益,例如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决定公司经营策略、认购公司股票等。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是其法律规制的重要制定内容,也是其企业发展和成长的核心部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营和管理中,需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否则企业就有可能陷入风险和负债。
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80教学园地2011年4月下 第12期(总第234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该公司的特点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只有一个股东,并且该公司的全部股份由这一个股东持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有其特殊性。
10.3969/j.issn.1671-489X.2011.12.080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王焕玲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山东聊城 252000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定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这就将一人公司严格地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之下。
2 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有限公司的资本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而这里的“一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
3 股东主体多元化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出资,只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而这个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投资主体的法人,可以是公司法人,可以是非公司法人。
法人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化解投资风险,追求最大利润,希望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法》顺应它们的要求,使投资更加多元化、规范化。
4 严格的公示义务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现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同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特别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其营业执照时,也应予以明确记载。
因在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义务,故该项记载可以起到公示作用。
这是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出发,相对人在交易之前对对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目了然,至于相对人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判断。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分析1.1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我国的《公司法》中所提到的一人公司,它不同于其它国家公司法中所提到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一人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1.2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局限性一人有限公司有一个无法克服的缺点:一人有限公司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
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
“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一人公司股东进行决策时随意性更大,滥用公司人格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也更大。
”这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那么怎样避免这样的冲突呢?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一人有限公司2.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3]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如果出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允许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债权人或破坏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滥用后,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公司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时存在的缺陷”,它以公司法人人格必须独立的存在为前提,克服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自身的缺陷,“同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两者的利益,从而让经济活动更有序的进行。
法考备考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法考备考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1)股东为一人。
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股东做出公司法第37条所列重要决定事项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4)公示义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5)年度财务强制审计义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投资设立主体(1)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代单传)(2)参股其他公司无限制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可以参股其他公司或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参股其他公司或企业。
2.法人作为投资设立主体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子子孙孙无穷匮也)(三)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时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规制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规制【摘要】传统的公司立法和法理都坚持公司的社团性,不仅仅指一人公司的设立,而且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股东人数的现象作为公司法定的、强制性的解散事由。
但是,进入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公司社团性受到了种种冲击,出现了一人公司。
本文就从理论和立法两个方面,讨论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以及立法中如何最大程度的扬长避短,发挥一人有限公司的效用。
【关键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一)一人有限公司内涵和外延所谓一人公司,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所持公司的全部出资的公司,但后来被用以指仅有一个股东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等则都被确定至一人公司的范围之外。
这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提及的一人公司实际上就是所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①。
一人有限公司就是一种非常特定的公司形态,他具备三个十分关键的特征,即为:公司仅仅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唯一股东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份;该股东以其出资额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为该股东分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在各国立法上宣称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之前,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着实质的一人有限公司,发生这种状况无疑是因为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一人有限公司相较于普通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著其必然的优势之处,使一些投资者挑选这样的一种公司形态展开投资,肇因出来主要存有以下的几个:首先,一人有限公司可以确认投资经营风险,引导更多的人参予至投资中来;其次,可以并使个人赢得社会信用,协助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精简了提出申请程序,使成立公司的时间大大缩短;同时在环境治理结构上也展开了精简,不再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使公司投资人或管理人可以快速就市场出现的变化而明确提出对策,很大提升投资人的市场参予效率和经营效率。
最后,一人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留存在包含投资人在内的极少数人手中,可以更加有效率的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避免外泄的情况。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 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流程和所需 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 按时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的流程和所需 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条 件和流程
税收优惠政策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享受与企 业所得税相同 的税率,即25%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享受 增值税的优惠 政策,如小3年《公司法》再次修订, 进一步完善了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类型与组织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组织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 股东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经理等职务,有利于公司运营和管理
0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信息 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0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政策
税务登记与申报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 的核心是董事 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 司的经营管理, 制定公司战略 和发展规划
监事会负责监 督董事会和公 司的经营活动, 保障公司利益 和股东权益
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对公司的经营 和治理负责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公司运营合规、高效 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预防和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缺点分析
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
论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与法律规制
论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与法律规制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人独立设立的公司,也被称为独资公司、单人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经济实体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逐渐成为了广大创业者选择的合适形式之一。
那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和法律规制是什么呢?一、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一人公司是一种独立法人形式,它的法人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确定的。
在公司法中,第四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说明只有完成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因此,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公司形式,需要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性。
一人公司与创立其的股东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它可以享有同其他法人一样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程度的义务,同时也独立于其创立者之外。
(2)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即在公司负债时,只需承担其出资额度的责任,不会对其个人财产造成影响。
(3)一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独立于其股东。
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对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4)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独立。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独立维权权利。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虽然一人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
以下是一人公司在法律上需要遵守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法律,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司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的组建、经营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一定要了解和遵守公司法的要求,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特点
关键词: 一人公司立法特点内容提要: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现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股东多元化,限定有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方式,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简化了公司机构,建立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且用了7个条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公司注明或载明、公司章程、股东行使职权、财务会计制度、股东的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制度的进一步趋向完善,也必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特点(一)对一人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定新《公司法》将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仅将一人公司列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三节中,而且还在第58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这就将一人公司严格地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之下。
从世界范围看,在有些国家,一人公司不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例如,率先以成文立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
[1]荷兰于1986年5月16日修正该国民法,承认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人公司形态设立。
日本从“便于中小个人投资者创设不愿他人人股的股份公司”和“便于现存企业创设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出发,于1938年删除了商法第404条公司股东成为一人时即可解散的规定,承认了变更设立的一人股份公司的存在。
1990年,又将商法典原第165条关于设立股份公司应有7人以上的发起人的规定修改为“设立股份公司,应由发起人制作章程”,同时删除了原有限公司法第8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下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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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人公司立法特点内容提要: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现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股东多元化,限定有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方式,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简化了公司机构,建立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国新《公司法》顺应世界一人公司发展的潮流,首次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且用了7个条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公司注明或载明、公司章程、股东行使职权、财务会计制度、股东的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制度的进一步趋向完善,也必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特点(一)对一人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定新《公司法》将我国承认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仅将一人公司列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三节中,而且还在第58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这就将一人公司严格地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之下。
从世界范围看,在有些国家,一人公司不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例如,率先以成文立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由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而股东不承担个人责任。
[1]荷兰于1986年5月16日修正该国民法,承认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人公司形态设立。
日本从“便于中小个人投资者创设不愿他人人股的股份公司”和“便于现存企业创设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出发,于1938年删除了商法第404条公司股东成为一人时即可解散的规定,承认了变更设立的一人股份公司的存在。
1990年,又将商法典原第165条关于设立股份公司应有7人以上的发起人的规定修改为“设立股份公司,应由发起人制作章程”,同时删除了原有限公司法第8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下限的限制。
但日本的一人公司有其独特之处,即不仅允许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还允许一人股份公司;不仅承认变更设立的一人公司,而且还允许初始设立一人公司;并没有在法律上直接明文规定一人可以设立公司,而是通过对公司发起人下限的废除和对公司解散条件的修正,间接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
另外,加拿大的《商业公司法》、意大利的《民法典》、俄罗斯的《联邦股份公司法》、南非的《公司法》、均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而澳大利亚、韩国和巴西则只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德国公司法没有关于一人公司的明确规定。
据统计,至1960年代中期一人公司已占德国全部有限公司总数的1/4,至1972年一人公司上升到20000家。
[2]同时,德国的法院判例也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
在此情形下,德国学界及实务界不得不考虑一人公司的问题,遂于1969年《新德意志组织变更法》中明文规定,资合公司可以变更组织为个人企业或一人公司;1972年由“有限公司修正研究社团”form)提出修正案,建议应修改有限公司法正式承认设立一人公司。
1980年,《有限责任公司增订法》获得通过,次年1月1日即正式生效。
该法第一条即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得依本法规定——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它还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后变更为一人公司,即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保留自己的股份,并受让其他股东股份,使公司全部股份归属于一个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有限责任公司法》变更为一人公司,但其性质则从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承认一人公司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为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发展,二是可将一人公司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使一人公司股东不致于利用该公司的有限责任诈害债权人。
可见,德国的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承认也只是停留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内,所不同的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变更为一人公司,但其性质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
与我国规定相类似的是比利时的法律。
比利时于1987年6月14日也正式通过法案,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可以选择设立一人公司,但该规定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这主要表现在:(1)股东的惟一性。
不论是形式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
(2)集董事与股东于一身。
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系一人,所以,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董事职务往往由股东自身兼任,而且大多为该公司之惟一董事。
(3)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如属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此特征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二。
此外,一人公司虽然是由一个股东所控制,但并不意味着这一股东就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受公司法的制约,它除了必须遵守公司法几个基本原则以外,还应遵守其他几个特殊的原则:(1)一人出资原则。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所有,公司成立时的资本额必须不低于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公司股东负有单独缴足此款的义务。
(2)资本保持原则。
已经投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收回。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为公司惟一股东的便利,非经法定程序,随意动用公司财产,或者不经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收回投资。
(3)分离原则。
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作为独立法人的一人公司,在法律上与其独一无二的股东是相互分离的。
其具体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私人财产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二者应该是严格分离的;公司债务原则上只能由公司承担,而股东的个人债务则由股东个人承担,二者也是泾渭分明的。
(4)公司章程公证登记原则。
由于一人公司没有公司合意,只有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为了防止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须将关于公司成立及公司组织和公司制度诸方面的股东个人的意思表示,经公证后,存于公司登记机构公证处备查。
(5)接受监察原则。
一人公司如属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就应该具备有限公司的一些基本制度要求,其中的监察机关应属应有之义。
但鉴于其特殊性,可在相关机构中聘请监察员为一人公司的监事。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法律性质不同。
一人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基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只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其次,民事责任能力不同。
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公司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最后,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一人公司及其股东须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了将一人公司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使一人公司股东不致于利用该公司的有限责任诈害债权人,逃避税收,规避社会责任,完全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性质加以限定,这样既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发展,又可以以法律手段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一人公司股东的多元化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出资,只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
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前,《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由此可见,当时只有国家和外资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国内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则不得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条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本条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和第二节“组织机构”的规定,即: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3)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一种民事主体,在实践中,有众多的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化解投资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设立全资子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顺应了它们的要求,使投资更加多元化、规范化。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大部分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设立一人公司。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商法典》,韩国《商法》,美国《示范公司法》,德国《有限公司法》、《股份法》均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
但有的国家公司法则在一方面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可为自然人的同时,又明确限定一人公司股东若为法人时,不得为另一个一人公司的股东。
如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10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可为自然人,或非一人公司之法人;同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不得由另外一个由一个人组成的经营公司作为惟一的发起人。
而另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国家和合伙也可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如美国纽约州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就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合伙。
法国公司法则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可以为自然人、非一人公司之法人或国家。
[3](三)限定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方式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l dquo;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该规定是对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的规制。
公司注册资本代表了一人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能力。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有向折衷资本制转移的趋势,即股东出资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可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
但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i生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新《公司法》除对普通公司适用折衷资本制外,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将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以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这种立法对数额下限和缴纳方式的规定是一人公司的进入障碍,也是平衡立法的举措。
而我国的《独资企业法》规定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没有规定出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