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合集下载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不得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旨在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黑林草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0〕6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家林草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双打办《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打假组发〔2020〕1号),做好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工作,根据2020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林草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林草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是提高林业草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

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促进林草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林草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

当前,制售假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林草系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为此,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继续深化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

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基层林草管理机构变化大的情况下,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项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对无证、无签、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未审先推、假冒植物新品种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林技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林科发[2000]136号•【施行日期】200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机构是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有关的咨询;(二)代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事项;(三)代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有关事务;(五)代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才能设立。

申请设立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代理机构章程;(三)三名以上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023年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3年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林草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新培育的林木和草地植物品种享有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是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和提高农业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各种侵权行为频频出现,给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打击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2023年将启动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背景分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林草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林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却面临着种种挑战。

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科技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因此,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标和任务1. 建立健全侵权行为监测和举报机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2. 提升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水平,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措施;3.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和打击力度;4.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视程度;5. 建立健全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机制,有效维护科技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立法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3.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调查力度,提高打击效果;4. 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5. 加强对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6.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补偿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四、工作保障1.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2.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4. 加强督导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法规类别】林业管理植物新品种【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 30日附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 假冒授权品种的;(三)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第五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林资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

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

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02•【文号】农办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农办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发挥品种权执法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决定从2009年4月7日起至6月7日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

现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增强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保护权利人、创新主体和广大农民利益,提升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二、工作重点重点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侵犯他人品种权和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行为。

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三、主要措施(一)深入开展种子流通环节品种权执法检查。

各地要选择侵权假冒案件多发区,以种子交易聚散地、种子交易会等为突破口,以权利人反应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消除流通环节执法中的消极推诿现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重点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侵权行为,根据线索,及时检查涉嫌公司品种的真实性。

#2008-11-24-509868-2008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A卷)

#2008-11-24-509868-2008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A卷)

2008年林业系统普法测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1.《物权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和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

6.《信访条例》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7.《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建立档案制度,掌握变化情况。

8.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和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9.《防沙治沙法》规定,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林网和林带。

10.《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进行猎捕。

11.《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3.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10•【文号】农办议〔2018〕179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79号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建议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截至2017年底,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21917件,居世界前列,授权品种总量9681件,居全球第3位,成就举世瞩目,对激励育种创新、加快良种推广、推动种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同时,《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保护水平低、品种权维权难等问题,相关规定已滞后现代农业及现代种业发展需要。

特别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种业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我部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

2016年,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条例》修订领导工作组,启动了前期调研工作,并多次召开工作组会议,广泛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农林部门及企业、科研单位等的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2017年12月,我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立法项目建议,提出将《条例》修订列入201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积极配合司法部,深入进行调研论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条例》修订进程,一是研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简单修饰性品种的商业化行为加以限制,加大原始创新保护力度。

二是研究拓宽品种权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作物,延伸至生产、繁殖、销售全链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种[2015]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农办种[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国家级杂交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市(县)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农业部将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并于近期召开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5年1月21日(周三)上午10:00-11:00。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设在农业部1101会议室。

(二)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设立分会场,参会人员统一前往本省(区、市)分会。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办技字〔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技字〔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林业局2015年重点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5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现将《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4月9日2015年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决定于2015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违法行为,规范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促进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打击范围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林业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林业局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林业局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

龙源期刊网
林业局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作者:
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14年第24期
本刊讯 6月3日,国家林业局印发通知,宣布将于今年6月-11月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并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

此次专项行动旨在有效遏制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规范植物新品种市场,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促进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打击范围包括: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或者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重点打击侵犯观赏植物和经济林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林科发[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植物新品种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林科发[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龙江、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自1999年4月23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

为确保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特别是在育种科技人员和种子、苗木生产单位人员中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努力增强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意识。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法律制度上为提高我国的育种水平提供了保证。

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引进、出口和产品贸易,有助于提高我国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二、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要明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种子、苗木生产等单位也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事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场发[2018]65号【发布部门】60428【发布日期】2018.07.03【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对2014年5月印发的《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发〔201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严格履行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做好本地区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局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

三、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四、加大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建设必要的执法设施,保证行政执法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我局将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和授权品种保藏机构,同时建设全国林业植物授权品种基因图谱数据库,为执法取证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积极进行宣传,追踪报道,形成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强大态势,积极引导全社会合法使用植物新品种权。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要与本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牵头部门沟通协调,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工作纳入地方工作方案。

(二)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措施,并于5月30日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三)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并于11月底前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